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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强调,“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和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当前,我省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返乡创业农民已经发展成为农村三产融合的重要主体。通过推动农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三产融合,既有利于准确定位各自功能,发挥各自效能,又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从而有效推动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功能不断增强,不断生成新业态、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加快我省农村三产融合的进程。
一、准确定位,发挥效能
发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省农村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性力量。通过发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转型,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进而为实现提高粮食安全能力的宏观目标提供产能基础。
发挥农民合作社的载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既能融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也能根据市场经济信号做出积极响应,通过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统一生产经营模式、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与龙头企业实现紧密链接的积极作用,实现降低成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弥补小农户经营能力不足、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目标。
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的关键环节,是让农民合理分享产业链增值的主导。目前,我省已经拥有国家级、省级和具有引导示范效应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00余家,具备了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管理效率较高、产权关系明晰的特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采取保底收购、二次返利、合股经营、加价收购等形式让农户获得收益;还可采取与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以资产和土地经营权等形式形成紧密型联结关系,让更多的农户共享增值收益。
发挥返乡创业农民的创新作用。近年来,一大批返乡创业农民正在运用“互联网+”等新的方式将现代发展理念融入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使农业的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变、乡村的传统价值向多元价值转型,返乡创业的新农民正在成为我省实现推动乡村振兴的新型主体。
二、加快培育,促进融合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环境才能最大限度释放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新动能。一是创造良好的产权环境。积极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逐渐形成“户户包地、多元主体种田”的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为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奠定组织基础。二是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产业融合进程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准确、便捷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三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继续推动人口城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已经进城、无经营意愿、无劳动能力等农民群体逐渐退出土地经营的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创造条件。四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构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的政策体系,聚焦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信用担保、金融保险、用地保障等一揽子支持政策,明确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联动作用,形成政策合力。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利益链接机制。建立稳定的利益链接机制是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重要举措。一是健全利益调节机制。龙头企业在农村产业融合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健全利益调节机制的主导。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联结方式松散,共担风险的意愿不强。因而需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通过创新产业组织模式、协调合作的经营方式、探索要素有效流动的平台体系、形成共生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提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二是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契约关系、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有效制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利益链接的制度保障。要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通过小农户之间的联合、小农户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模式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进而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参与者和利益分享者。另一方面,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龙头企业通过向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科技、资金、人才等要素,畅通加工、流通、销售等产业链接的环节,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的基础上,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三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协调主体利益诉求,强化利益保障和实现利益调节。
政策创新。政策创新是激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激励政策。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村资源使用效率。因而,可以对创造更多劳动力就业岗位、创新农村土地股份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體予以一定的补贴,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就业岗位,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新的经营联盟,使农民获得产业融合收益。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降低农村产业融合成本的重要环节。目前,农村土地经营的分散化、碎片化和小规模是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不断完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的有利时机,规划和整合土地资源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融合经营活动。三是创新农村金融支持政策。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发展和壮大涉农担保机构等措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需求。
(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雷 博
一、准确定位,发挥效能
发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省农村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性力量。通过发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转型,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进而为实现提高粮食安全能力的宏观目标提供产能基础。
发挥农民合作社的载体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既能融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也能根据市场经济信号做出积极响应,通过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统一生产经营模式、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与龙头企业实现紧密链接的积极作用,实现降低成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弥补小农户经营能力不足、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目标。
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的关键环节,是让农民合理分享产业链增值的主导。目前,我省已经拥有国家级、省级和具有引导示范效应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00余家,具备了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管理效率较高、产权关系明晰的特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采取保底收购、二次返利、合股经营、加价收购等形式让农户获得收益;还可采取与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以资产和土地经营权等形式形成紧密型联结关系,让更多的农户共享增值收益。
发挥返乡创业农民的创新作用。近年来,一大批返乡创业农民正在运用“互联网+”等新的方式将现代发展理念融入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使农业的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变、乡村的传统价值向多元价值转型,返乡创业的新农民正在成为我省实现推动乡村振兴的新型主体。
二、加快培育,促进融合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环境才能最大限度释放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新动能。一是创造良好的产权环境。积极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逐渐形成“户户包地、多元主体种田”的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为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奠定组织基础。二是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产业融合进程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准确、便捷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三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继续推动人口城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已经进城、无经营意愿、无劳动能力等农民群体逐渐退出土地经营的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创造条件。四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构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的政策体系,聚焦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信用担保、金融保险、用地保障等一揽子支持政策,明确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联动作用,形成政策合力。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利益链接机制。建立稳定的利益链接机制是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重要举措。一是健全利益调节机制。龙头企业在农村产业融合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健全利益调节机制的主导。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联结方式松散,共担风险的意愿不强。因而需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通过创新产业组织模式、协调合作的经营方式、探索要素有效流动的平台体系、形成共生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提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二是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契约关系、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有效制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利益链接的制度保障。要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通过小农户之间的联合、小农户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模式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进而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参与者和利益分享者。另一方面,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龙头企业通过向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科技、资金、人才等要素,畅通加工、流通、销售等产业链接的环节,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的基础上,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三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协调主体利益诉求,强化利益保障和实现利益调节。
政策创新。政策创新是激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三次产业融合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激励政策。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村资源使用效率。因而,可以对创造更多劳动力就业岗位、创新农村土地股份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體予以一定的补贴,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就业岗位,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新的经营联盟,使农民获得产业融合收益。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降低农村产业融合成本的重要环节。目前,农村土地经营的分散化、碎片化和小规模是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不断完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的有利时机,规划和整合土地资源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融合经营活动。三是创新农村金融支持政策。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发展和壮大涉农担保机构等措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需求。
(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