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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公司创立之初,我就意识到,我们的成功是来自知识产权。如果人们可以任意复制或偷取我们的软件,我们早就破产了。如果知识产权不受到保护,我们也没有动力再去制作新软件或设计新产品了。如果没有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很多创意公司就会消失,或者根本不会出现。”
乔布斯的这段话,足见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微软、谷歌、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HTC、三星、亚马逊这些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官司“没完没了”。
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最初就是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生,却因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惹上了官司。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是水土不服,还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未来,其应用商店在中国应该如何管理,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观察。
“法院的邻居”
智能手机领域关于专利权的诉讼,堪称“混战”。
据分析机构Lex Machina的一项有关手机行业专利诉讼的研究,自2006年以来,与手机有关的诉讼每年增长约25%,仅2011年8月,这一领域就出现了294起专利诉讼,占移动行业所有专利诉讼的8%。
苹果公司更是身处这场“混战”的中心。尽管苹果公司表示,专利侵权官司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成本”,但这家公司已经成为近年来世界上起诉案件最多的科技企业。苹果公司也因此被戏称为“法院的邻居”。
苹果公司最早是以被告的身份出场的。2009年10月,诺基亚在美国法院对苹果提起诉讼,称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使用了属于诺基亚的专利技术,却并未支付授权费用。苹果公司随后表示异议,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诺基亚,称诺基亚手机产品侵犯苹果公司9项专利技术,同时请求ITC颁布禁令禁止诺基亚相关涉嫌侵权手机在美国市场销售。
经过调查,ITC于2011年3月作出裁决,称苹果公司没有侵犯诺基亚相关技术专利。随后诺基亚再次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这场官司直到2011年6月才宣告终止。诺基亚宣布,已同苹果公司就针对对方的所有手机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苹果公司将向诺基亚一次性支付相关专利费用,并承诺向诺基亚支付后续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费用。
相对于和诺基亚官司中的被动接招,苹果公司对台湾宏达电子(HTC)和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电子)则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
2010年3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对HTC提交侵权诉讼,控告HTC侵害其“滑动解锁”屏幕启动技术专利。同时,苹果公司还向ITC指控HTC侵犯其十项专利,并寻求禁销售由HTC制造的相关手机。
到了2011年7月,ITC初步裁定,苹果公司对HTC的十项指控有两项成立,HTC表明会作出上诉。2011年9月,HTC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苹果侵犯其三项相关专利。涉及的产品包括iPhone、iPad、iPod、iMac电脑等。HTC还向ITC发起了相同诉讼。
官司到2011年10月18日才暂时告一段落。ITC的法官裁决,苹果公司没有侵犯HTC专利权。虽然苹果在诉讼中赢得了胜利,但是HTC也没“亏着”。就在败诉当天,HTC股价大涨,似乎并没有受到官司的影响。
除了HTC,作为苹果公司零配件最大供应商的三星电子也未能幸免。2011年4月8日,三星电子被苹果公司告上法庭,称其Galaxy系列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苹果一系列知识产权。苹果公司称,三星电子的最新产品从外观到用户界面,乃至外包装,都与iPad和iPhone十分相似,这并非巧合,而是公然的抄袭,要求法院禁止三星电子的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三星电子积极应诉,并且“战场”蔓延到了世界各地,最终的结果是,欧盟多个国家对Galaxy系列平板下达禁令。不过后来,因苹果公司诉讼时提供的三星电子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与实际零售版本有所差异,最终法院解除了该禁令在德国以外的效力。
“战争”仍在继续。最新的进展是,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专利侵权诉讼案已经升级,涉及侵权的三星产品已经扩大至17款,涉及8项专利。
苹果公司向上述企业提出诉讼,大都在这些企业推出了与苹果公司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之时。在这其中,三星电子无疑是最重要的。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已经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形成双寡头垄断局面。市场调研机构Canaccord Genuity的报告指出,在2011年第四季度,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一起瓜分了手机市场超过95%的利润。而在中国市场,根据赛诺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同样在2011年第四季度,三星电子在3000元以上智能手机市场的销售量首次超过苹果,占据第一,其销售量占市场整体的37%,比苹果多出3个百分点。
为何各大手机厂商之间专利诉讼大战会频频发生?在日新月异的IT行业,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占有和保护,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保持创新能力,并利用专利维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当然无可厚非。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知识产权诉讼本质是商战的工具,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产品所有权的争夺,一方面能够了解对手的实力,另一方面还能直接以侵权、禁售等法律裁决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专利诉讼是被市场先发者用来维持其市场地位的一种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吴峻博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苹果公司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及其商业模式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谷歌的强大挑战,作为市场的先发者,利用专利诉讼来打击对手,就成了苹果的一个选择。”
但是,巨额的金钱和精力被花在了诉讼而非进行研发或实施并购上,而这却并不能够帮助厂商真正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
被告苹果
在苹果公司不断地和竞争对手大打专利权官司的时候,苹果网上商店却在中国遭遇了侵权官司,成了被告。
2012年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一事正式立案。这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索赔金额达到1191万元人民币。这些知名作家包括了韩寒、李承鹏、慕容雪村,还有《藏地密码》的作者何马,另外还包括新经典翻译的日本著名历史作品《德川家康》。
作家维权联盟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据其执行人贝志城介绍,该联盟是一个以公司为实体的公益性机构,成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为签约作家代理诉讼维权。
在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之前,苹果公司在中国就已经因为盗版问题遭遇过麻烦。2011年4月,北京迈思琪科技公司开发的iPad软件“中文报刊”就因涉嫌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新京报》内容而被告上法庭索赔60万;另外,作家朱金泰、相声演员王自健也都曾表示,要就App Store涉嫌侵权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苹果公司主要有两个内容下载商店,一个是以音乐、影视为主的iTunes Store,另一个就是以下载应用程序为主的App Store。
对这两个商店上架销售产品的审核,苹果公司的标准却有所不同。对于iTunes Store里的产品,苹果公司一般通过直接和影视公司、唱片公司、出版商、作者等版权方直接合作进行销售,审核也比较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盗版问题。
而对于在App Store上出现的软件,苹果公司主要是只审安全, 忽视内容。“苹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一个软件准入申请后,会对其程序代码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该软件是否存在漏洞、木马、后门等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就放行,而在该软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实际功能与其宣传的是否相符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则要宽松得多。”北京和丰信公司CEO简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App Store会要求应用程序开发商不得侵犯版权,但应用软件中的单个文件下载,如具体图书文件,并不经过苹果审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涉嫌山寨、盗版的软件能通过苹果公司的审查,能够在App Store上出售。
在App Store上,有很多未经作家维权联盟代理的作家授权的作品的应用程序,而且大多是付费软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下载了其中排名靠前的几个,发现这些软件提供的书籍排版粗糙、错别字连篇的现象非常严重,并且这些软件信息都只提供了开发者信息,对于版权信息并未涉及。
对于这些App Store中出现的盗版现象,苹果公司的解决方法是,如果有人自己的书被盗版了,可以向苹果公司或者开发者申诉,要求把相关软件下架。
2011年7月,作家维权联盟刚成立时,贝志城就曾经向苹果公司总部发过律师函提出申诉,但苹果公司不仅没有把盗版软件删除,“而是在回函里说‘你所发来的资料不符合我公司的有关格式要求,不能证明你可以代表这个版权方。还说这个程序是由开发者提供的,我们建议你自己找开发者协商’,它基本上是像一个官僚机构一样对你不理不睬或者是敷衍了事。”贝志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信息传播保护条例》中,为平衡信息传播和版权人的利益,有一条“避风港法则”,它规定,如果网站方并不明知是盗版,其提供的链接在接通知后及时删除,就可以免责。那苹果是否也能够因此而免责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中的软件都经过了审核,而且还从收费软件中获得了三成收益,所以苹果公司面临着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如果出版商起诉苹果公司,几乎肯定会胜诉。
“就这件事情来讲,确实还不能够说是否苹果公司就一定能进入‘避风港’,”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于国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因为从应用商店的角度讲,App Store应该是各个手机、终端平台应用商店中审核机制比较严格的一个。在这种严格的审核机制面前,实际上审核的权力越大,应当对审核过的上架内容的责任也就越大。而获利只是一个定量的问题。没有营利的,也不能够把他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免费提供给他人看。”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联系苹果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并未得到回复。
对于App Store在中国出现的盗版问题,游云庭认为,归根结底是苹果公司对于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此外还和中国此类侵权赔偿过低也有一定关系。
“在美国本土很少见到因为App Store存在侵权内容而被起诉的事,因为如果版权人就此起诉苹果公司,根据美国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其要承担非常高的侵权赔偿责任。”
乔布斯的这段话,足见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微软、谷歌、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HTC、三星、亚马逊这些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官司“没完没了”。
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最初就是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生,却因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惹上了官司。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是水土不服,还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未来,其应用商店在中国应该如何管理,这些都值得进一步观察。
“法院的邻居”
智能手机领域关于专利权的诉讼,堪称“混战”。
据分析机构Lex Machina的一项有关手机行业专利诉讼的研究,自2006年以来,与手机有关的诉讼每年增长约25%,仅2011年8月,这一领域就出现了294起专利诉讼,占移动行业所有专利诉讼的8%。
苹果公司更是身处这场“混战”的中心。尽管苹果公司表示,专利侵权官司耗费了“巨大的时间和成本”,但这家公司已经成为近年来世界上起诉案件最多的科技企业。苹果公司也因此被戏称为“法院的邻居”。
苹果公司最早是以被告的身份出场的。2009年10月,诺基亚在美国法院对苹果提起诉讼,称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使用了属于诺基亚的专利技术,却并未支付授权费用。苹果公司随后表示异议,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诺基亚,称诺基亚手机产品侵犯苹果公司9项专利技术,同时请求ITC颁布禁令禁止诺基亚相关涉嫌侵权手机在美国市场销售。
经过调查,ITC于2011年3月作出裁决,称苹果公司没有侵犯诺基亚相关技术专利。随后诺基亚再次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这场官司直到2011年6月才宣告终止。诺基亚宣布,已同苹果公司就针对对方的所有手机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苹果公司将向诺基亚一次性支付相关专利费用,并承诺向诺基亚支付后续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费用。
相对于和诺基亚官司中的被动接招,苹果公司对台湾宏达电子(HTC)和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电子)则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
2010年3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对HTC提交侵权诉讼,控告HTC侵害其“滑动解锁”屏幕启动技术专利。同时,苹果公司还向ITC指控HTC侵犯其十项专利,并寻求禁销售由HTC制造的相关手机。
到了2011年7月,ITC初步裁定,苹果公司对HTC的十项指控有两项成立,HTC表明会作出上诉。2011年9月,HTC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苹果侵犯其三项相关专利。涉及的产品包括iPhone、iPad、iPod、iMac电脑等。HTC还向ITC发起了相同诉讼。
官司到2011年10月18日才暂时告一段落。ITC的法官裁决,苹果公司没有侵犯HTC专利权。虽然苹果在诉讼中赢得了胜利,但是HTC也没“亏着”。就在败诉当天,HTC股价大涨,似乎并没有受到官司的影响。
除了HTC,作为苹果公司零配件最大供应商的三星电子也未能幸免。2011年4月8日,三星电子被苹果公司告上法庭,称其Galaxy系列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苹果一系列知识产权。苹果公司称,三星电子的最新产品从外观到用户界面,乃至外包装,都与iPad和iPhone十分相似,这并非巧合,而是公然的抄袭,要求法院禁止三星电子的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三星电子积极应诉,并且“战场”蔓延到了世界各地,最终的结果是,欧盟多个国家对Galaxy系列平板下达禁令。不过后来,因苹果公司诉讼时提供的三星电子Galaxy Tab 10.1平板电脑与实际零售版本有所差异,最终法院解除了该禁令在德国以外的效力。
“战争”仍在继续。最新的进展是,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专利侵权诉讼案已经升级,涉及侵权的三星产品已经扩大至17款,涉及8项专利。
苹果公司向上述企业提出诉讼,大都在这些企业推出了与苹果公司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之时。在这其中,三星电子无疑是最重要的。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已经在高端智能手机领域形成双寡头垄断局面。市场调研机构Canaccord Genuity的报告指出,在2011年第四季度,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一起瓜分了手机市场超过95%的利润。而在中国市场,根据赛诺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同样在2011年第四季度,三星电子在3000元以上智能手机市场的销售量首次超过苹果,占据第一,其销售量占市场整体的37%,比苹果多出3个百分点。
为何各大手机厂商之间专利诉讼大战会频频发生?在日新月异的IT行业,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占有和保护,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保持创新能力,并利用专利维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当然无可厚非。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知识产权诉讼本质是商战的工具,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产品所有权的争夺,一方面能够了解对手的实力,另一方面还能直接以侵权、禁售等法律裁决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
“专利诉讼是被市场先发者用来维持其市场地位的一种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吴峻博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苹果公司在移动智能终端领域及其商业模式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谷歌的强大挑战,作为市场的先发者,利用专利诉讼来打击对手,就成了苹果的一个选择。”
但是,巨额的金钱和精力被花在了诉讼而非进行研发或实施并购上,而这却并不能够帮助厂商真正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
被告苹果
在苹果公司不断地和竞争对手大打专利权官司的时候,苹果网上商店却在中国遭遇了侵权官司,成了被告。
2012年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一事正式立案。这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索赔金额达到1191万元人民币。这些知名作家包括了韩寒、李承鹏、慕容雪村,还有《藏地密码》的作者何马,另外还包括新经典翻译的日本著名历史作品《德川家康》。
作家维权联盟成立于2011年7月4日,据其执行人贝志城介绍,该联盟是一个以公司为实体的公益性机构,成立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为签约作家代理诉讼维权。
在作家维权联盟起诉苹果之前,苹果公司在中国就已经因为盗版问题遭遇过麻烦。2011年4月,北京迈思琪科技公司开发的iPad软件“中文报刊”就因涉嫌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新京报》内容而被告上法庭索赔60万;另外,作家朱金泰、相声演员王自健也都曾表示,要就App Store涉嫌侵权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苹果公司主要有两个内容下载商店,一个是以音乐、影视为主的iTunes Store,另一个就是以下载应用程序为主的App Store。
对这两个商店上架销售产品的审核,苹果公司的标准却有所不同。对于iTunes Store里的产品,苹果公司一般通过直接和影视公司、唱片公司、出版商、作者等版权方直接合作进行销售,审核也比较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盗版问题。
而对于在App Store上出现的软件,苹果公司主要是只审安全, 忽视内容。“苹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一个软件准入申请后,会对其程序代码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该软件是否存在漏洞、木马、后门等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就放行,而在该软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实际功能与其宣传的是否相符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则要宽松得多。”北京和丰信公司CEO简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App Store会要求应用程序开发商不得侵犯版权,但应用软件中的单个文件下载,如具体图书文件,并不经过苹果审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些涉嫌山寨、盗版的软件能通过苹果公司的审查,能够在App Store上出售。
在App Store上,有很多未经作家维权联盟代理的作家授权的作品的应用程序,而且大多是付费软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下载了其中排名靠前的几个,发现这些软件提供的书籍排版粗糙、错别字连篇的现象非常严重,并且这些软件信息都只提供了开发者信息,对于版权信息并未涉及。
对于这些App Store中出现的盗版现象,苹果公司的解决方法是,如果有人自己的书被盗版了,可以向苹果公司或者开发者申诉,要求把相关软件下架。
2011年7月,作家维权联盟刚成立时,贝志城就曾经向苹果公司总部发过律师函提出申诉,但苹果公司不仅没有把盗版软件删除,“而是在回函里说‘你所发来的资料不符合我公司的有关格式要求,不能证明你可以代表这个版权方。还说这个程序是由开发者提供的,我们建议你自己找开发者协商’,它基本上是像一个官僚机构一样对你不理不睬或者是敷衍了事。”贝志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信息传播保护条例》中,为平衡信息传播和版权人的利益,有一条“避风港法则”,它规定,如果网站方并不明知是盗版,其提供的链接在接通知后及时删除,就可以免责。那苹果是否也能够因此而免责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苹果公司的App Store中的软件都经过了审核,而且还从收费软件中获得了三成收益,所以苹果公司面临着较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如果出版商起诉苹果公司,几乎肯定会胜诉。
“就这件事情来讲,确实还不能够说是否苹果公司就一定能进入‘避风港’,”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于国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因为从应用商店的角度讲,App Store应该是各个手机、终端平台应用商店中审核机制比较严格的一个。在这种严格的审核机制面前,实际上审核的权力越大,应当对审核过的上架内容的责任也就越大。而获利只是一个定量的问题。没有营利的,也不能够把他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免费提供给他人看。”
《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联系苹果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并未得到回复。
对于App Store在中国出现的盗版问题,游云庭认为,归根结底是苹果公司对于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此外还和中国此类侵权赔偿过低也有一定关系。
“在美国本土很少见到因为App Store存在侵权内容而被起诉的事,因为如果版权人就此起诉苹果公司,根据美国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其要承担非常高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