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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推迟的消息传出后,养老问题又成为热议焦点。很难预测30年后中国的养老问题会演变成什么样子,但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看,古人是如何解决养老问题的。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养”,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没有“五险一金”,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不仅在古代社会有必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对这种因养老而施行的特赦加以规范,一定能够比古代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当前,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家庭养老中的“色养”与“父母在、不远游”的理念,正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因照顾老人而就近工作的人予以某种补助(或精神上的,或财物上的),那么,即便社会大环境不允许人们都守在父母身边,也能对家庭养老起到引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的养老缺憾。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官办养老院,宋代50岁为“老”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目标地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富人出钱,推动民间资本办养老
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补充是民间养老或社会养老,这一点,明、清两个朝代做得最好。
朱元璋时期,明朝政府就下令,或强制或引导,让富人出钱,在全国各地建立公共墓地,使那些死后无处可葬者能有一穴之地。还有,养济院和施棺局等救济机构的运行资金,很多都是民间大户人家和官宦贵族捐助的。
明清时期,政府财政对养老的补贴和资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来说,毕竟是十分有限的。故而,养济院等养老机构必须由民间参与管理和运营,才能形成普遍的效应,才能有所保障。在明清时期,各类养老机构大都是民办的,养老资金得到了各地中产阶层以上人家的大力捐赠。如施棺局,在清代,90%以上都是民办的。
如今,我国民间财富的积累达到中国历史的高潮。民间比任何时代都更有资本,也更有能力来开办和经营各类养老机构。同时,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和各界人士也已认识到,在我国老龄化趋势越发紧迫和严峻的社会大背景下,需要购买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人口数量会不断攀升,养老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
但是,养老事业本身具有较大的公益属性,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得到回报。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和民间要共同努力,在盈利性的养老市场之外,培养一个公益性的养老市场,互为补充,共建一个优质高效的养老市场和机制。
特事特办,80岁老人都是“县长”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依赖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于平民家庭,深知民间疾苦,对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感受。他夺取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老有所养。
之后,朱元璋再次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官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官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
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其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奖励,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养”,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没有“五险一金”,依赖家庭养老
在古代,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家庭养老的严峻性超过现代。
早在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有甚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犯人一些不太严重的罪行。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对某些犯人进行特赦,以确保家庭养老的实现,不仅在古代社会有必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其必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对这种因养老而施行的特赦加以规范,一定能够比古代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唐代的家庭养老做得很好。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当前,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家庭养老中的“色养”与“父母在、不远游”的理念,正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现代社会,儿女离开父母去远方工作是一种常态。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因照顾老人而就近工作的人予以某种补助(或精神上的,或财物上的),那么,即便社会大环境不允许人们都守在父母身边,也能对家庭养老起到引导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的养老缺憾。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官办养老院,宋代50岁为“老”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北宋末期,政府在各地设立公墓,当时称为“漏泽园”,以安葬穷人,这也是古代国营公墓的开端。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刚开始,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后来,干脆免费,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等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目标地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富人出钱,推动民间资本办养老
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补充是民间养老或社会养老,这一点,明、清两个朝代做得最好。
朱元璋时期,明朝政府就下令,或强制或引导,让富人出钱,在全国各地建立公共墓地,使那些死后无处可葬者能有一穴之地。还有,养济院和施棺局等救济机构的运行资金,很多都是民间大户人家和官宦贵族捐助的。
明清时期,政府财政对养老的补贴和资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来说,毕竟是十分有限的。故而,养济院等养老机构必须由民间参与管理和运营,才能形成普遍的效应,才能有所保障。在明清时期,各类养老机构大都是民办的,养老资金得到了各地中产阶层以上人家的大力捐赠。如施棺局,在清代,90%以上都是民办的。
如今,我国民间财富的积累达到中国历史的高潮。民间比任何时代都更有资本,也更有能力来开办和经营各类养老机构。同时,我们的民营企业家和各界人士也已认识到,在我国老龄化趋势越发紧迫和严峻的社会大背景下,需要购买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人口数量会不断攀升,养老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
但是,养老事业本身具有较大的公益属性,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得到回报。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和民间要共同努力,在盈利性的养老市场之外,培养一个公益性的养老市场,互为补充,共建一个优质高效的养老市场和机制。
特事特办,80岁老人都是“县长”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依赖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于平民家庭,深知民间疾苦,对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社会问题,有着深刻的感受。他夺取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这个规定,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老有所养。
之后,朱元璋再次规定,全国各地所有80岁以上的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官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官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
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其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奖励,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