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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显著特征。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的张力促使行政行为的方式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以及简易程序的正当化应当作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设计时兼顾的目标。简易行政程序的内在机理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