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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行为人采取自愿救助行为以后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免责制度.该法条的出现强有力地回应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却在事后与原侵权人成为“同伙”或第二侵权人的尴尬情况.且该法条的出现也让处于危险境地的当事人获得更多被救治的可能性.文章认为免责规则究竟适用于所有情形,还是应在不同的过错程度下对免责情形进行不同的限制还存在较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民法典》中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