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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部分,其产生于美国,后被世界各国引入,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正式开始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因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其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这种情形在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作者简介:孙志伟,北方工业大学201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34-02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况
因为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国家“一元制”模式的差别,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以及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与英美国家不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不成熟。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我国经济环境中自发产生的事物,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一项制度,而且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久,所以独立董事在我国并未职业化。因此造成的后果便是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才在我国相当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还需要长时间的培育。
2.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不合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产生。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我国公司采取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原则,这种提名程序并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能监管有大股东操纵的董事会。
3.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不合理。首先,独立董事的时间精力不足。《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必须达到15天。15天对于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似乎不会有问题,但对规模较大的国有上市公司,恐怕连公司的基本情况都未把握。况且在实践情况中很多独立董事未达到该要求,那么沦为“花瓶董事”就在所难免了。其次,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是独立董事作出客观科学的判断的前提条件。据《上海证券报》进行的调查,约15%的独立董事的信息没有按照规定予以有效披露,约15%的独立董事在行权方面受到所在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约35%的独立董事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①在这种信息不畅通的情形下,独立董事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
4.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结构不合理。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显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34%,法国为29%;而《财富》组织报道,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人数11人,独立董事9人,占81.8%。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的人数明显少于执行董事人数,与英美等国家差距很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属弱势群体。
5.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缺失,缺乏职位保障。当前,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多采取固定津贴制的现金支付方式,其范围为1.5-20万元/每年,绝大多数处于3-5万元/每年的水平。由于这种支付方式不仅激励强度较弱,而且没有与公司效益或长远利益挂钩,其激励效果不佳。②
在这种报酬制度下,若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也并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反而要面临被辞退的风险,会削弱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热情。郑百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罚款10万元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该案引起了人们对独立董事责任风险的关注。在权力小、责任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责任的限制问题也深切影响到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
6.独立董事本土化困难。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美国“一元制”模式下产生的,我国引入该制度后,如何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职能冲突,成为理论和实践中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主要在以下几个存在冲突:(1)二者都有权聘请会计事务所或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2)《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由此可见,二者的人事监督权重叠。③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上银广厦、红光、ST黎明、麦科特等一系列涉及独立董事监管不力案件的陆续曝光,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必要,而给予独立董事超然的地位是实现该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我国独立董事“独立”地位的维护
1.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自身素质无疑是影响其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我国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由一些社会名流或学者教授担任。而这些人虽然在其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有相当的权威,但因其并未经过专门的训练,亦未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则不免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
为克服以上的问题,应在大力培养独立董事人才的基础上,为担任独立董事设置职业准入资格,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一定资格的人才能担任独立董事。2001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委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办了第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班,有数人经过培训获得证监会颁布的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书,迈开了独立董事职业化的第一步。④
2.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从根源上维护其独立性。在提名程序上,应该改变《指导意见》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可以规定主要由中小股东或没有内部董事的其他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因董事会、监事会作为被监督者拥有提名权不合法理,应废除董事会、监事会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在选举表决程序上,《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选举权。因此,对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可以采用大股东回避的表决方法或者可以引入累及投票制,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因为我国的独立董事人数过少,因此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扩大独立董事的数量,增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力量,真正发挥起监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
鉴于《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规定的不足。首先,应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让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公司情况。其次,应改变独立董事获得信息的渠道,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特殊权利,维护其知情权。只有在完全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
4.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给予独立董事职位保障。因独立董事的利益未与公司长远利益挂钩,便使独立董事缺乏维护公司利益的动力,但若贸然引入股票期权薪酬方式,可能会是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产生利害关系,影响起独立性。因此,在薪酬支付机构与来源上可以考虑采取由独立董事协会等组织通过向上市公司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独立董事基金,统一发放的方式。⑤
独立董事的责任风险亦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地位的因素之一。伊犁集团独立董事俞伯伟由于对伊犁管理层擅自进行国债投资发表质疑被罢免;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程厚博和刘文波二位独立董事聘请中介对乐山电力进行审计,结果却以二位独立董事辞职而告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管作用,必须对其责任风险予以限制,否则必然造成独立董事人才流失,独立董事市场也无法形成。在内部责任上,应给予独立董事任职保障,在其任职内,除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禁止股东会任意辞退。在外部责任上,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公司管理层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其不应该与执行董事承担相同的责任。因此,独立董事的责任构成应该要求更高,在独立董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应对其可以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弥补独立董事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和分散独立董事责任风险,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巩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有利于吸收优秀的人才进入独立董事行业,促进独立董事市场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二元制”的模式,因此在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否则,要么会出现二者权利重叠,重复监管,浪费社会资源;要么二者相互推诿,公司监管出现“真空”。如此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亦违背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同时还破坏了监事会的监管作用。因此,为了使二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补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二者职权范围。由于独立董事监督属于事前、事中监督,而且其成员亦由专业人员担任,因此其应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在业务方面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判断。因监事会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应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及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因其二者均属于监督机构,所以即使对其二者的职权做出划分,但权利交叉、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不可避免,建立协调机制可以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督或推诿现象。
注释:
①熊啸.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再思考.甘肃社会科学.2003(3).
③董佰壹.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河北大学学报.2003(4).
④黎宇霞.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4).
⑤侯丽艳,秦玉娈,许彩云.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保障.甘肃社会科学.2006(4).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天习.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张新民.论独立董事的制度价值.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28).
[4]孙强,季青.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山东大学学报.2007(5).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作者简介:孙志伟,北方工业大学2010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34-02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况
因为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国家“一元制”模式的差别,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以及我国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与英美国家不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不成熟。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我国经济环境中自发产生的事物,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一项制度,而且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久,所以独立董事在我国并未职业化。因此造成的后果便是专业的独立董事人才在我国相当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还需要长时间的培育。
2.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不合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产生。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我国公司采取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原则,这种提名程序并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能监管有大股东操纵的董事会。
3.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不合理。首先,独立董事的时间精力不足。《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必须达到15天。15天对于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似乎不会有问题,但对规模较大的国有上市公司,恐怕连公司的基本情况都未把握。况且在实践情况中很多独立董事未达到该要求,那么沦为“花瓶董事”就在所难免了。其次,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是独立董事作出客观科学的判断的前提条件。据《上海证券报》进行的调查,约15%的独立董事的信息没有按照规定予以有效披露,约15%的独立董事在行权方面受到所在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约35%的独立董事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①在这种信息不畅通的情形下,独立董事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
4.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结构不合理。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显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34%,法国为29%;而《财富》组织报道,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人数11人,独立董事9人,占81.8%。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的人数明显少于执行董事人数,与英美等国家差距很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属弱势群体。
5.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缺失,缺乏职位保障。当前,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多采取固定津贴制的现金支付方式,其范围为1.5-20万元/每年,绝大多数处于3-5万元/每年的水平。由于这种支付方式不仅激励强度较弱,而且没有与公司效益或长远利益挂钩,其激励效果不佳。②
在这种报酬制度下,若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也并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反而要面临被辞退的风险,会削弱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热情。郑百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罚款10万元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该案引起了人们对独立董事责任风险的关注。在权力小、责任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责任的限制问题也深切影响到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
6.独立董事本土化困难。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美国“一元制”模式下产生的,我国引入该制度后,如何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职能冲突,成为理论和实践中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主要在以下几个存在冲突:(1)二者都有权聘请会计事务所或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2)《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由此可见,二者的人事监督权重叠。③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以及我国证券市场上银广厦、红光、ST黎明、麦科特等一系列涉及独立董事监管不力案件的陆续曝光,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必要,而给予独立董事超然的地位是实现该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我国独立董事“独立”地位的维护
1.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自身素质无疑是影响其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我国未形成完善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由一些社会名流或学者教授担任。而这些人虽然在其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有相当的权威,但因其并未经过专门的训练,亦未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则不免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
为克服以上的问题,应在大力培养独立董事人才的基础上,为担任独立董事设置职业准入资格,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取得一定资格的人才能担任独立董事。2001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委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举办了第一期独立董事培训班,有数人经过培训获得证监会颁布的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书,迈开了独立董事职业化的第一步。④
2.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从根源上维护其独立性。在提名程序上,应该改变《指导意见》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可以规定主要由中小股东或没有内部董事的其他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因董事会、监事会作为被监督者拥有提名权不合法理,应废除董事会、监事会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在选举表决程序上,《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选举权。因此,对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可以采用大股东回避的表决方法或者可以引入累及投票制,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因为我国的独立董事人数过少,因此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扩大独立董事的数量,增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力量,真正发挥起监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
鉴于《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规定的不足。首先,应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让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公司情况。其次,应改变独立董事获得信息的渠道,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特殊权利,维护其知情权。只有在完全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
4.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给予独立董事职位保障。因独立董事的利益未与公司长远利益挂钩,便使独立董事缺乏维护公司利益的动力,但若贸然引入股票期权薪酬方式,可能会是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产生利害关系,影响起独立性。因此,在薪酬支付机构与来源上可以考虑采取由独立董事协会等组织通过向上市公司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独立董事基金,统一发放的方式。⑤
独立董事的责任风险亦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地位的因素之一。伊犁集团独立董事俞伯伟由于对伊犁管理层擅自进行国债投资发表质疑被罢免;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程厚博和刘文波二位独立董事聘请中介对乐山电力进行审计,结果却以二位独立董事辞职而告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管作用,必须对其责任风险予以限制,否则必然造成独立董事人才流失,独立董事市场也无法形成。在内部责任上,应给予独立董事任职保障,在其任职内,除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禁止股东会任意辞退。在外部责任上,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公司管理层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其不应该与执行董事承担相同的责任。因此,独立董事的责任构成应该要求更高,在独立董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不应对其可以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弥补独立董事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和分散独立董事责任风险,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巩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有利于吸收优秀的人才进入独立董事行业,促进独立董事市场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二元制”的模式,因此在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否则,要么会出现二者权利重叠,重复监管,浪费社会资源;要么二者相互推诿,公司监管出现“真空”。如此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亦违背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同时还破坏了监事会的监管作用。因此,为了使二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补充,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二者职权范围。由于独立董事监督属于事前、事中监督,而且其成员亦由专业人员担任,因此其应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在业务方面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判断。因监事会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应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及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因其二者均属于监督机构,所以即使对其二者的职权做出划分,但权利交叉、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不可避免,建立协调机制可以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督或推诿现象。
注释:
①熊啸.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再思考.甘肃社会科学.2003(3).
③董佰壹.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河北大学学报.2003(4).
④黎宇霞.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4).
⑤侯丽艳,秦玉娈,许彩云.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保障.甘肃社会科学.2006(4).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天习.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张新民.论独立董事的制度价值.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28).
[4]孙强,季青.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山东大学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