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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方法也应不断进行探索和调整。
【关键词】 工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新模式;对策
一、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现状
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尚不完善,这几年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在序运转和良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混乱现象。“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在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作业,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粗制滥造,直接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工程一经转包,只顾赚钱,不顾质量,总包任其发展,转包者从收渔利。这样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从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严格市场管理,实施依法建设,乃是当务之急。
当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单一的实物监督,无法实现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二是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抽查,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四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五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六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的来说,现在的监督体制是以自我监督为主,缺乏外面因素的监督。
三是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现有状况,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廉政、勤政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是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四是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首先,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一是交底制度。对于新开工的项目,质监人员首次进场时应做好事前预控,即要对监督模式和关键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告知其违法违规的后果及依据。二是质量监督日常控制点制度。除分部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外,还需设置日常监督控制点,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巡查。三是差别化监管制度。根据工程的施工难度、使用功能要求和规模大小,以及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专业水平、信誉度等将工程项目分成不同监督等级,明确监督工作问题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从而集中精力去解决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也能够在受控状态,较好地克服了工程建设项目多、质监人员偏少的困难。四是验监分离制度。竣工验收监督实行验监分离制度,竣工验收监督小组与原质监小组分离,这有助于分散权力,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也能够发现竣工初验中尚未发现的质量隐患问题。这种制度在商品房竣工验收监督中尤为重要。同时采取科室自查、科室间互查、站长督查、竣工验收监督与日常监督人员分离等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行为、实体质量、资料质量以及质监员履行职责和廉政责任情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其次,改变监督方式。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再次,把握质量监理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监理单位和人员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旁站”作用,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最后,要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門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文铮,董松.新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模式探讨工程质量
[2]郭汉丁,刘应宗.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关键词】 工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新模式;对策
一、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现状
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尚不完善,这几年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在序运转和良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混乱现象。“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在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作业,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粗制滥造,直接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工程一经转包,只顾赚钱,不顾质量,总包任其发展,转包者从收渔利。这样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从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严格市场管理,实施依法建设,乃是当务之急。
当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单一的实物监督,无法实现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二是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检查抽查,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四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五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六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的来说,现在的监督体制是以自我监督为主,缺乏外面因素的监督。
三是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现有状况,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廉政、勤政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是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四是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首先,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一是交底制度。对于新开工的项目,质监人员首次进场时应做好事前预控,即要对监督模式和关键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告知其违法违规的后果及依据。二是质量监督日常控制点制度。除分部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外,还需设置日常监督控制点,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巡查。三是差别化监管制度。根据工程的施工难度、使用功能要求和规模大小,以及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专业水平、信誉度等将工程项目分成不同监督等级,明确监督工作问题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从而集中精力去解决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也能够在受控状态,较好地克服了工程建设项目多、质监人员偏少的困难。四是验监分离制度。竣工验收监督实行验监分离制度,竣工验收监督小组与原质监小组分离,这有助于分散权力,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也能够发现竣工初验中尚未发现的质量隐患问题。这种制度在商品房竣工验收监督中尤为重要。同时采取科室自查、科室间互查、站长督查、竣工验收监督与日常监督人员分离等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行为、实体质量、资料质量以及质监员履行职责和廉政责任情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其次,改变监督方式。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再次,把握质量监理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监理单位和人员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旁站”作用,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最后,要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門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文铮,董松.新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模式探讨工程质量
[2]郭汉丁,刘应宗.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