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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一种既包含防御性又存在合作性的权利,以斗争方式追求人权,忽略了人权中的合作权,不利于对人权的全面把握。人权中的合作权,是公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妥协和通力协作的模式。从主体间性理论来看,合作型的人权,其实现的模型、特点、原则与功能,都超越了防御型的人权。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理念的转变,意味着人权合作权是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主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