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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与服务体系是基层文化建设的有效的科学的支持平台,是农村文化事业良性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本文论述了农民基本文化权利保证的必要性,从公益性、广泛性、长久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特点,针对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农村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公共文化产品
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文化建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市场企业、社会民间组织、文化事业单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都被包括在基层文化服务体系中,是政府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
一、农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
文化权利就是现代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创造文化产品、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以及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农民而言,文化权利主要体现为文化参与权和享受权。而要实现这个权利,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就必须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曾经出现过两次高潮:一次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的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另一次是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先进乡镇活动。其后,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农村文化建设仍停滞不前,农村文化设施的匮乏使农民无法享受健康、高雅的文化生活。
二、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特点
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是政府在公共文化方面的重要职能,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是构成公共责任政府服务的必要部分。因此,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是要在政府主主导的基础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行社会公益性服务与生产。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文化的需求,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这样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当具备三个核心特点。
(一)公益性
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体系,也是新时期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大的文化体制改革指导精神下,不能简单将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推向市场,以甩掉包袱的心态轻松处理,而是需要深入探究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内涵,在去芜存菁的改革模式下,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而完善服务体系。
(二)广泛性
以保证农民基本文化权利为核心的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不是单纯的拉虎皮扯大旗,是需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生产网络,为基层农民提供满意的文化产品与享受。因此,公共文化生产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真正为群众服务的工程。
(三)长久性
公共文化建设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在不断的完善中构建一个良性发展的服务体系。而公共文化服务也需要与农村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特点相符合,农民对文化的需求是长期的,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与支持也应当是长期稳定的。
三、发展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策略
江苏省从省委与省政府到下级的市县都对农村的基层文化建设特别重视,在多年的发展中不断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而江苏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迅速提高,这样的环境也确保了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具备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中央下发的农村文化建设指导精神下,各级政府也对农村文化服务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江苏省政府的新农村建设五件实事中包括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内容。在经济基础好、文化建设基础扎实的环境中,也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原有基础的不均衡,比如苏北地区等,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缓慢,使得一些传统陋习未能彻底消除,比如赌博、迷信等;另一方面,经济环境发展水平也存在很大落差,经济发展薄弱的地区需要城府在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
在农村文化服务发展中,需要准确定位政府的文化职能,从行政方式的角度进行改革。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服务,构建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明确农村文化的发展目标,确保农民的文化权益。同时制定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基础设施的体系。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服务机制,构建文化产品生产与文化服务的运营体系。在队伍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确保文化服务队伍的稳定。在政府管理中,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保证农民的基础利益。在法律体系建设中,逐渐加入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并填补这方面的专门法或基本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确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的基本政策,规范政府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关心农民的文化需求,充分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文化权利,不仅是农民自身发展的需求,亦是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应有之义。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村文化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参考文献:
[1]蘇红.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4):53-57.
[2]姚磊,田雨普,余涛等.文化强国战略下农村体育文化服务供给的困境与建议[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2(3).
(作者单位:兴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键词:农村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公共文化产品
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文化建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市场企业、社会民间组织、文化事业单位。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都被包括在基层文化服务体系中,是政府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
一、农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
文化权利就是现代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创造文化产品、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以及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农民而言,文化权利主要体现为文化参与权和享受权。而要实现这个权利,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就必须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曾经出现过两次高潮:一次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的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另一次是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先进乡镇活动。其后,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农村文化建设仍停滞不前,农村文化设施的匮乏使农民无法享受健康、高雅的文化生活。
二、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特点
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是政府在公共文化方面的重要职能,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是构成公共责任政府服务的必要部分。因此,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是要在政府主主导的基础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行社会公益性服务与生产。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文化的需求,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这样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当具备三个核心特点。
(一)公益性
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体系,也是新时期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大的文化体制改革指导精神下,不能简单将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推向市场,以甩掉包袱的心态轻松处理,而是需要深入探究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内涵,在去芜存菁的改革模式下,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而完善服务体系。
(二)广泛性
以保证农民基本文化权利为核心的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不是单纯的拉虎皮扯大旗,是需要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生产网络,为基层农民提供满意的文化产品与享受。因此,公共文化生产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真正为群众服务的工程。
(三)长久性
公共文化建设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在不断的完善中构建一个良性发展的服务体系。而公共文化服务也需要与农村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特点相符合,农民对文化的需求是长期的,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与支持也应当是长期稳定的。
三、发展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策略
江苏省从省委与省政府到下级的市县都对农村的基层文化建设特别重视,在多年的发展中不断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而江苏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迅速提高,这样的环境也确保了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具备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中央下发的农村文化建设指导精神下,各级政府也对农村文化服务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江苏省政府的新农村建设五件实事中包括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内容。在经济基础好、文化建设基础扎实的环境中,也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原有基础的不均衡,比如苏北地区等,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缓慢,使得一些传统陋习未能彻底消除,比如赌博、迷信等;另一方面,经济环境发展水平也存在很大落差,经济发展薄弱的地区需要城府在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
在农村文化服务发展中,需要准确定位政府的文化职能,从行政方式的角度进行改革。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服务,构建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明确农村文化的发展目标,确保农民的文化权益。同时制定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基础设施的体系。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服务机制,构建文化产品生产与文化服务的运营体系。在队伍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确保文化服务队伍的稳定。在政府管理中,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保证农民的基础利益。在法律体系建设中,逐渐加入农村公共文化生产与服务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并填补这方面的专门法或基本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确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的基本政策,规范政府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关心农民的文化需求,充分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文化权利,不仅是农民自身发展的需求,亦是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应有之义。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村文化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参考文献:
[1]蘇红.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其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4):53-57.
[2]姚磊,田雨普,余涛等.文化强国战略下农村体育文化服务供给的困境与建议[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2(3).
(作者单位:兴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