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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律中,继承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为了更好的阐释继承公证存在的一些风险和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风险,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展开分析。
关键词:继承公证;存在风险;防范措施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
2.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在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风险的问题。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风险包括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是由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承接关系造成的,也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比如在实体法法律体系中,当前的《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最高院的《继承法意见》都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继承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历时较长,而《婚姻法》则是在本世纪初制定,其对《继承法》的一些内容做出了修改,更加符合现代发展的理念,《物权法》的制定则据现代更近,2007年正式实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时代不同,法律所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那么面对这一现状,如何解决,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时至今日,最高院或者立法机关都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者冲突,造成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难以统一标准。法律冲突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许多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怎样认定自然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总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将会急剧下降。
二、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策略
1.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历史有很大关系,也是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一种内容,因此,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转变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公证过程中不仅仅要扮演着工作人员的角色,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扮演专家的角色,为民众提供一个真心的服务,帮助他们熟悉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理论,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或者不会举证时,对他们进行辅导,指导他们根据要求收集证据。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为民众提供其他登记部门的登记事项和流程,使其能够尽快的完成相关事项。在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当积极的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认识到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告知,也不是为了公证机构在出现相关争议时明确自己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是希望将这一义务职能化,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为专家人的身份,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日常义务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告知:第一,对于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的财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容关系到公民在处理以后相关问题时解决方法,公证机构在办理公正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明确。第二,就是关于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要进行告知。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将继承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契税涉及金额较大,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情况不一,因此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政策。第三,关于放弃继承权或者遗产可能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要进行明确告知。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内容向当事人详细的告知,前一种放弃是对继承权利的放弃,而后一种则是对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的直接放弃。对于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向当事人说明,放弃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中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要想继续获得权利,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3.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
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继承公证关系到多方利益,如果不能处理好,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了做好继承公证工作,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方法,加强宣传,使尽量多的公民能够理解且认识到继承公证的重要性。
关键词:继承公证;存在风险;防范措施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做好继承公证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构建司法文明和社会文明,有效的稳定社会发展。所以做好继承公证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从实践研究者的角度对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继承公证这一行为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要想通过公证机构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首先就是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用来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且合法,这是公证机构将遗产分割进行公证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更好的了解被继承人情况和继承人的情况,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公证机构应当尽量到遗产所在地或者继承人较多的地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查证工作。当事人应当根据上述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委托证件等。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事宜。
2.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在对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时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但是,也应当看到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风险的问题。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法律风险包括了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是由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承接关系造成的,也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遇到的一种风险。比如在实体法法律体系中,当前的《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和最高院的《继承法意见》都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继承公证时应当遵守的实体性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继承法》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历时较长,而《婚姻法》则是在本世纪初制定,其对《继承法》的一些内容做出了修改,更加符合现代发展的理念,《物权法》的制定则据现代更近,2007年正式实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时代不同,法律所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那么面对这一现状,如何解决,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时至今日,最高院或者立法机关都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者冲突,造成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难以统一标准。法律冲突的另一个体现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许多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怎样认定自然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总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进行指导,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难以建立,公证质量更难以保障,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公证机构将在继承关系处理中失去话语权,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将会急剧下降。
二、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策略
1.提高意识,转变观念
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历史有很大关系,也是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一种内容,因此,观念指导人们的行为,转变观念是极为重要的。公证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公证过程中不仅仅要扮演着工作人员的角色,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扮演专家的角色,为民众提供一个真心的服务,帮助他们熟悉与继承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了解相关理论,在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全或者不会举证时,对他们进行辅导,指导他们根据要求收集证据。同时,公证机构还应当为民众提供其他登记部门的登记事项和流程,使其能够尽快的完成相关事项。在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当积极的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我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让当事人认识到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了告知,也不是为了公证机构在出现相关争议时明确自己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而是希望将这一义务职能化,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为专家人的身份,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证的公平合理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日常义务进行告知后,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告知:第一,对于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继承获得的财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容关系到公民在处理以后相关问题时解决方法,公证机构在办理公正的过程中应当进行明确。第二,就是关于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后的税收问题要进行告知。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可能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将继承的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契税涉及金额较大,而各地执行该文件的情况不一,因此公证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有关税务机关了解税务政策。第三,关于放弃继承权或者遗产可能对放弃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要进行明确告知。由于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上述内容向当事人详细的告知,前一种放弃是对继承权利的放弃,而后一种则是对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的直接放弃。对于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向当事人说明,放弃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中就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要想继续获得权利,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3.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
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继承公证关系到多方利益,如果不能处理好,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了做好继承公证工作,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方法,加强宣传,使尽量多的公民能够理解且认识到继承公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