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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孙文新
[摘要]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这就要求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基础;核心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2-0016-03
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和经济交往关系,打破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经济特有的运行机制和规律,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或伦理基础,这些伦理基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这就要求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
伦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相处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特有的机制和规律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否则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具体说来,市场经济有以下三个伦理基础。
1 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动的伦理基础。
微观经济主体即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个人。市场经济是由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而发动的。“人性自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认定,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对人性自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系统的培植,并使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形成了自利性的价值观,并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动力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是从自利心出发的,正是这种自利性的价值取向,激励着人们为实现最大的物质利益而奋斗。消灭了自利心,市场交换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动的原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基础。
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利益原则。即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2)选择原则。即趋利避害。(3)实效原则。即对经济活动的评价注重结果和效果而不是目的和动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承认不同人、不同企业有其自身的利益,并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人们都关心自身的物质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2 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得以运作的伦理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都由其自身做出抉择,而不是靠任何外在的非市场的强制约束力。这就要求经济主体拥有自己财产的处置权,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劳动者必须拥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要正常生产和经营,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从而充满活力,有效经营。这说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有赖于经济主体自主性的价值取向。
3 微观经济主体的平等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伦理基础。
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天生就是平等派”,“商品经济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商品交换中,不应存在任何其他外在约束力,而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平等交换商品。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所要实现的商品交换关系,要体现交换双方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获得别人的商品。
二、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高尚道德体系的建构
自利性、自主性、平等性虽然构成了市场经济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它们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性的联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人类高尚道德情操的自发形成。这主要表现在:
1 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发生畸变可以导致极端的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
在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主体自利性的价值观,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动力,刺激了经济主体追求财富的无限欲望。这种价值观对于生产的发展、效率的提高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很容易使合理的自利性发生畸变,形成极端的利己主义,甚至产生拜金主义。
2 自主性的价值取向运用失当将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失去规范,产生极端个人主义。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严格,个人利益实际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正视,人们的道德修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动的行为。现代社会强调社会主体的自主决策、自主行为,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政府的宏观调控也主要是通过政策、经济手段来实现的,政府的宽容性增强,个人的自由度和选择权扩大,使人们成为自己行为的主体,调动了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它给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效益是不容否认的。但它带来的负效应也日益显现:从生产过程来看,如果经济主体都我行我素,愿意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愿意怎样生产就怎样生产,那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生产结果来看,如果经济主体把劳动成果完全看作是自己付出所得,就处理不好大我和小我的关系,就会产生偷税漏税,甚至会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拥有的自主权就可能危害社会与他人。
3 平等交易的价值取向超出一定的界限很可能产生非商品的商品化,导致人文精神的泯灭。
市场经济中的平等指的是商品生产者按照价值规律的作用等价地交换自己的商品。等价交换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法则,是价值规律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市场正常价格形成的基础。但这种经济交换规律如果扩展到非经济领域,用在非商品身上,将直接腐蚀着人民的心灵,导致人文精神的泯灭。其主要表现是人们只关心现在的、有限的、看得见的东西,不关心未来的、无限的、看不见的东西,急功近利。人们丧失了价值和意义的支撑点而无力把握自己,丧失了自己行动的明确方向,使人们的心灵“处于一种被流放的境地”([美]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页)。我们知道,思想文化、权力都是一些非商品。因而,我们就不能把等价交换规律用在它们身上,不能把思想文化、权力等当作商品来平等让渡。如果我们把思想文化商品化、市场化,就会完全改变思想文化的性质和功能:文化不再是对人生意义的追求,不再 是对崇高理想的向往,不再是对人类心灵的净化,而成为商品经济的附属物,思想文化领域将成为文化商人的舞台,成为这些人发财致富的手段。结果出现了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某些大腕明星为了出场费而讨价还价,出现了迎合一些消费者口味的“媚俗”文化。吃文化、酒文化、性文化异军突起,用文化的方式把无文化的丑态暴露得淋漓尽致。如果我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当作可以平等交换、贩卖的东西,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我们所深恶痛绝的腐败。
4 追求平等、自主的微观经济主体从自利走向互利是迫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虽然是由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而发动的,但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是不支持由自利性而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而只支持正当的利己性。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只有利己而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最终都会被逐出市场的结局正说明了这一点。互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微观经济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而不得不如此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互利道德原则,只是一种基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和规范,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缺乏理想性。为了使其道德精神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有必要认清其局限性,使这种互利精神不断完善、提高和升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既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市场经济之外去建设一种高尚的道德作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更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支持。
1 市场经济虽然可以培育出互利性的观念,但培育不出超功利的道德,更不能自发产生出社会主义道德。良好的道德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来培育。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使微观经济主体不得不以互利的方式来生存,但市场经济自身不会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道德是人类的精神自律,道德自律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道德行为完全出自个人的主观愿望,出自个人的良心和良知,而非由于外在的强制。因此,道德区别于法律,合法的行为并不一定等于道德行为,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他律的。是由外在强制性造成的。(2)道德的目的不在行为之外,行为本身即是目的。例如:某人做一件好事,其行为之所以是道德行为,是因为做这件好事本身就是他的目的,他不是为了其他的目的才做这件好事的,如果为了得到什么好处才做这件好事的,他的行为就不是真善,而是“伪善”,因而不是道德行为。因此,虽然市场经济的逻辑也要求“利他”,但这种利他性,始终只是经济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是迫于市场交换的客观本性而不得不如此的一种客观后果,即非经济主体的主观愿望所为。卖者让利。是由于供过于求,不如此就不能把货物卖掉而换取金钱,而非对购买者的关心。所以他们的行为不能算是道德行为。正因为市场经济不会自发地培养出高尚的道德,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完全必要的。
2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发生分化和重组,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失落,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增生,从而造成新的利益不平等乃至两极分化,产生社会震动。这种社会震动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承受力,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进步的价值评价和理想追求,影响着思想道德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谐。少数人聚敛财富的赤裸裸的物欲行为,直接污染着社会风气,破坏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完善。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建构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定新的利益协调政策:另一方面,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对利益关系协调的导向、促进、保证力度,引导人们正确处理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实践经验反复表明,只有以高于现实利益关系的理想、道德观念正确处理现实利益关系,才能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利益关系,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利益关系协调中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形成人们共同的价值目标取向,以民族精神唤起和强化人们的爱国、强国热情,以创新精神调动人们的创新欲望,激发创新之举,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们形成明确的荣誉观念,规范言行,就能够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人们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中国民族的复兴而各尽其能的热情,在这一价值追求过程中所进发出的巨大能量,可以弥补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不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 柳波
孙文新
[摘要]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这就要求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基础;核心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2-0016-03
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和经济交往关系,打破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经济特有的运行机制和规律,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或伦理基础,这些伦理基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固然有其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这就要求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一、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
伦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相处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特有的机制和规律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否则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具体说来,市场经济有以下三个伦理基础。
1 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动的伦理基础。
微观经济主体即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个人。市场经济是由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而发动的。“人性自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认定,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对人性自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系统的培植,并使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形成了自利性的价值观,并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动力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是从自利心出发的,正是这种自利性的价值取向,激励着人们为实现最大的物质利益而奋斗。消灭了自利心,市场交换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动的原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基础。
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利益原则。即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2)选择原则。即趋利避害。(3)实效原则。即对经济活动的评价注重结果和效果而不是目的和动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承认不同人、不同企业有其自身的利益,并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使人们都关心自身的物质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2 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得以运作的伦理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都由其自身做出抉择,而不是靠任何外在的非市场的强制约束力。这就要求经济主体拥有自己财产的处置权,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劳动者必须拥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要正常生产和经营,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从而充满活力,有效经营。这说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有赖于经济主体自主性的价值取向。
3 微观经济主体的平等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伦理基础。
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天生就是平等派”,“商品经济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商品交换中,不应存在任何其他外在约束力,而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平等交换商品。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所要实现的商品交换关系,要体现交换双方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获得别人的商品。
二、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高尚道德体系的建构
自利性、自主性、平等性虽然构成了市场经济得以发动、运行的伦理基础,但它们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性的联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人类高尚道德情操的自发形成。这主要表现在:
1 自利性的价值取向发生畸变可以导致极端的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
在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主体自利性的价值观,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动力,刺激了经济主体追求财富的无限欲望。这种价值观对于生产的发展、效率的提高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很容易使合理的自利性发生畸变,形成极端的利己主义,甚至产生拜金主义。
2 自主性的价值取向运用失当将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失去规范,产生极端个人主义。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严格,个人利益实际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正视,人们的道德修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被动的行为。现代社会强调社会主体的自主决策、自主行为,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政府的宏观调控也主要是通过政策、经济手段来实现的,政府的宽容性增强,个人的自由度和选择权扩大,使人们成为自己行为的主体,调动了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它给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效益是不容否认的。但它带来的负效应也日益显现:从生产过程来看,如果经济主体都我行我素,愿意生产什么就生产什么,愿意怎样生产就怎样生产,那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生产结果来看,如果经济主体把劳动成果完全看作是自己付出所得,就处理不好大我和小我的关系,就会产生偷税漏税,甚至会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拥有的自主权就可能危害社会与他人。
3 平等交易的价值取向超出一定的界限很可能产生非商品的商品化,导致人文精神的泯灭。
市场经济中的平等指的是商品生产者按照价值规律的作用等价地交换自己的商品。等价交换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法则,是价值规律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市场正常价格形成的基础。但这种经济交换规律如果扩展到非经济领域,用在非商品身上,将直接腐蚀着人民的心灵,导致人文精神的泯灭。其主要表现是人们只关心现在的、有限的、看得见的东西,不关心未来的、无限的、看不见的东西,急功近利。人们丧失了价值和意义的支撑点而无力把握自己,丧失了自己行动的明确方向,使人们的心灵“处于一种被流放的境地”([美]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页)。我们知道,思想文化、权力都是一些非商品。因而,我们就不能把等价交换规律用在它们身上,不能把思想文化、权力等当作商品来平等让渡。如果我们把思想文化商品化、市场化,就会完全改变思想文化的性质和功能:文化不再是对人生意义的追求,不再 是对崇高理想的向往,不再是对人类心灵的净化,而成为商品经济的附属物,思想文化领域将成为文化商人的舞台,成为这些人发财致富的手段。结果出现了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某些大腕明星为了出场费而讨价还价,出现了迎合一些消费者口味的“媚俗”文化。吃文化、酒文化、性文化异军突起,用文化的方式把无文化的丑态暴露得淋漓尽致。如果我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当作可以平等交换、贩卖的东西,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我们所深恶痛绝的腐败。
4 追求平等、自主的微观经济主体从自利走向互利是迫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虽然是由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而发动的,但市场经济的运作逻辑是不支持由自利性而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而只支持正当的利己性。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只有利己而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最终都会被逐出市场的结局正说明了这一点。互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微观经济主体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而不得不如此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互利道德原则,只是一种基本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和规范,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缺乏理想性。为了使其道德精神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有必要认清其局限性,使这种互利精神不断完善、提高和升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既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本身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就需要在市场经济之外去建设一种高尚的道德作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更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支持。
1 市场经济虽然可以培育出互利性的观念,但培育不出超功利的道德,更不能自发产生出社会主义道德。良好的道德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来培育。
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使微观经济主体不得不以互利的方式来生存,但市场经济自身不会自发地培育出高尚的道德。道德是人类的精神自律,道德自律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道德行为完全出自个人的主观愿望,出自个人的良心和良知,而非由于外在的强制。因此,道德区别于法律,合法的行为并不一定等于道德行为,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他律的。是由外在强制性造成的。(2)道德的目的不在行为之外,行为本身即是目的。例如:某人做一件好事,其行为之所以是道德行为,是因为做这件好事本身就是他的目的,他不是为了其他的目的才做这件好事的,如果为了得到什么好处才做这件好事的,他的行为就不是真善,而是“伪善”,因而不是道德行为。因此,虽然市场经济的逻辑也要求“利他”,但这种利他性,始终只是经济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是迫于市场交换的客观本性而不得不如此的一种客观后果,即非经济主体的主观愿望所为。卖者让利。是由于供过于求,不如此就不能把货物卖掉而换取金钱,而非对购买者的关心。所以他们的行为不能算是道德行为。正因为市场经济不会自发地培养出高尚的道德,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完全必要的。
2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发生分化和重组,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失落,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增生,从而造成新的利益不平等乃至两极分化,产生社会震动。这种社会震动不仅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承受力,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进步的价值评价和理想追求,影响着思想道德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谐。少数人聚敛财富的赤裸裸的物欲行为,直接污染着社会风气,破坏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过程。必须高度重视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完善。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建构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定新的利益协调政策:另一方面,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对利益关系协调的导向、促进、保证力度,引导人们正确处理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实践经验反复表明,只有以高于现实利益关系的理想、道德观念正确处理现实利益关系,才能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利益关系,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利益关系协调中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形成人们共同的价值目标取向,以民族精神唤起和强化人们的爱国、强国热情,以创新精神调动人们的创新欲望,激发创新之举,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们形成明确的荣誉观念,规范言行,就能够极大地调动和激发人们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中国民族的复兴而各尽其能的热情,在这一价值追求过程中所进发出的巨大能量,可以弥补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不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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