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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庭前会议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由哪些人参加,庭前会议如何启动,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公诉人应对庭前会议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新刑诉法;公诉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具体里程碑式的意义。一、庭前会议的意义
庭前会议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司法审判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将涉及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提前确定,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由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出示,明确控辩双方观点,有利于法官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有利于开庭过程中对庭审活动的引导,提高庭审效率。
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庭前会议,将程序性问题提前解决,可以减少公诉人的出庭次数。根据笔者从事基层公诉工作的统计,案件的二次开庭原因90%以上集中在补充证据和程序原因,庭前会议将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公开化,在庭前将其解决,大幅度减少庭审过程中出现延期审理;通过庭前会议,公诉人明晰辩护人的观点,提高辩点预测准确度,可以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更好的准备出庭指控工作。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庭前会议赋予了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的一个有利平台,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辩护人更全面的掌握案件情况,有利于辩护人有重点的准备辩护意见,更充分的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向法官表达意见。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并没有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任何限制。笔者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应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的上访缠诉案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可能引起媒体炒作的热点敏感案件、在定罪或者量刑方面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首先,庭前会议并不必须都有这些人员,但必须有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次,如果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怎么办。笔者倾向于不适用庭前会议,因为被告人在开庭以前没有接触案卷,没见过证人证言,不了解案件证据情况,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在开庭过程中解决更为合适,否则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庭前会议由谁来主持。有观点认为不能由主审法官来主持,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法院存在着严重的案多人少问题,根本不可能再分配其他人手来主持庭前会议,在当前情况,可以由法官助理或承办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在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专门设置预审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四、庭前会议的启动
庭前会议启动的决定权在法官。公诉人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和起诉书后,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联系公诉人、辩护人等确定日期召开。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认为需要召开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五、庭前会议的内容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回避问题。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对于符合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出庭证人名单。首先由控辩双方将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展示,并作简单介绍,控辩双方对各组证据简单发表意见,无需进行质证,双方对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出庭证人名单由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商议,最后由审判人员确定。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公诉人能当时进行解答的,可以当时解答,说明其合法性,也可以留待审判过程中解决。
当然,包括管辖、审理方式、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关问题也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另外,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需明确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会议,庭前会议应尽量不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控辩双方不应在庭前会议上大量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而应该把实体问题留到庭审过程中解决,庭前会议的目的只是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便于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引导,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达成的合议,审判人员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刑诉法规定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说,应该不具有任何效力,辩护方仍然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但若是如此,庭前会议似乎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安排书记员进行记录,会后控辩双方进行确定,对庭前会议确定相关事项无异议后签字表示认同,在庭审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能就这些事项再提出异议,但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提出异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新刑诉法;公诉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具体里程碑式的意义。一、庭前会议的意义
庭前会议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司法审判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将涉及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提前确定,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由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出示,明确控辩双方观点,有利于法官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有利于开庭过程中对庭审活动的引导,提高庭审效率。
从公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庭前会议,将程序性问题提前解决,可以减少公诉人的出庭次数。根据笔者从事基层公诉工作的统计,案件的二次开庭原因90%以上集中在补充证据和程序原因,庭前会议将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公开化,在庭前将其解决,大幅度减少庭审过程中出现延期审理;通过庭前会议,公诉人明晰辩护人的观点,提高辩点预测准确度,可以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更好的准备出庭指控工作。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庭前会议赋予了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的一个有利平台,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辩护人更全面的掌握案件情况,有利于辩护人有重点的准备辩护意见,更充分的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向法官表达意见。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并没有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任何限制。笔者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应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的上访缠诉案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可能引起媒体炒作的热点敏感案件、在定罪或者量刑方面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首先,庭前会议并不必须都有这些人员,但必须有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次,如果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怎么办。笔者倾向于不适用庭前会议,因为被告人在开庭以前没有接触案卷,没见过证人证言,不了解案件证据情况,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在开庭过程中解决更为合适,否则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庭前会议由谁来主持。有观点认为不能由主审法官来主持,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法院存在着严重的案多人少问题,根本不可能再分配其他人手来主持庭前会议,在当前情况,可以由法官助理或承办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在今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专门设置预审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四、庭前会议的启动
庭前会议启动的决定权在法官。公诉人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和起诉书后,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联系公诉人、辩护人等确定日期召开。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认为需要召开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五、庭前会议的内容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回避问题。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对于符合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出庭证人名单。首先由控辩双方将准备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展示,并作简单介绍,控辩双方对各组证据简单发表意见,无需进行质证,双方对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出庭证人名单由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商议,最后由审判人员确定。
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公诉人能当时进行解答的,可以当时解答,说明其合法性,也可以留待审判过程中解决。
当然,包括管辖、审理方式、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关问题也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另外,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需明确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会议,庭前会议应尽量不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控辩双方不应在庭前会议上大量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而应该把实体问题留到庭审过程中解决,庭前会议的目的只是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便于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引导,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达成的合议,审判人员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刑诉法规定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说,应该不具有任何效力,辩护方仍然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但若是如此,庭前会议似乎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安排书记员进行记录,会后控辩双方进行确定,对庭前会议确定相关事项无异议后签字表示认同,在庭审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能就这些事项再提出异议,但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