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安全法》刚刚开始实施,苏州市疾控中心近期公布4月份食品检测报告,当月食品监测总体合格率较低,仅为89%;其中鲜榨果汁饮料合格率最低,只有23.8%。在当下一波又一波的食品安全危机爆发之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无疑将从法律上承担起保护国民食品安全的重任。]
新法“全程监督管理”原则
2月28日,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终获通过。这部共十章104条的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食品卫生”变身“食品安全”的这3年里,两字之改实则是观念之变。“卫生”强调食品一时的干净,而安全则更多关注吃了食品之后可能存在的危险。从文字的内涵与外延上看,卫生并不一定安全,安全却包括了卫生。
正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促成这一立法理念的变身。从“苏丹红”事件到福寿螺事件;从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到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从三鹿奶粉“结石宝宝”事件到猪肉瘦肉精引发大范围中毒等。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让立法者痛下决心,将原本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改为别立新法,并命名为“食品安全法”。
由此带来的第一个法律变化是,生产经营者被明确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新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转而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发放餐饮业许可证。
“三聚氰胺”让人们闻“食品添加剂”而色变,蒙牛OMP再度引发“添加剂”能否使用,如何使用的大讨论。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而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也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借助于食品安全法登陆中国。
从内容上看,食品安全法亮点还有很多,较之食品卫生法,最主要的是突出了“全程监督管理”这一原则,即监管要覆盖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而在整个监管链条里,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被突出强调。这种事前预防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值得认可的。人们也期望食品安全法在实现了从关注“卫生”到关注“安全”的转变之后,能真正带给公众以“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在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谈了如何根据各自的职责,执行好这部法律,确保百姓饮食安全。
而中国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坦言,“从全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在监管执法中相关部门存在有利就抢、无利就让的倾向,不仅造成执法冲突,还可能出现执法‘真空’。于是,一条看似完整的监管链条上,却出现了不少缺环。”业内人士也提醒,仅靠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尚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拿监管来说,也不是包治一切的解药,只要加大‘剂量’,就必然藥到病除。”他们担心,加强监管之后,权力寻租的空间反而更大。如果无法杜绝权力寻租,对食品经营者而言,仅是付出更多应付监管的成本而已。“因此,在出台《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安全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建立并完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间仍存在不小的难度。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在规范生产、标准生产等方面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农药的误用和超标,让食品在源头上受到污染。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应该针对食品原料提供者——农户,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办法。食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也需要完善。
多头监管:食品安全的立法缺憾
食品安全法虽已获高票通过,但围绕食品安全的讨论并未停歇。这其中,最受关注的,当数食品安全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
从技术层面来看,食品安全法并未实行“一头监管”,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体制上,对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较之以往,有了不少进步。对于可能发生的部门冲突,立法将协调的重担压给了一个名叫“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上。但食品安全法却回避了该“委员会”的权与责,而只是在第四条里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的根本现状是小企业众多,产业链交叉繁杂难以追溯。这两点加大了监管的成本。因此,建设完善的监管体系,还需要考虑加大市场上食品检测认证机构的数量与规模,以充分与被监管企业群体对接。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较多,职能交叉,职责、权利不统一,影响和制约了行政监管效能的发挥。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处罚办法》中,禁止采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或在菜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将回收食品做原料再度生产菜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腐败变质、掺杂使假、未检疫肉类等都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对违法采用原料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业者违反上述规定,不但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将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不少商家开始未雨绸缪,据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介绍,近来前来该公司咨询购买“产品责任险”的食品生产厂家数量明显增多。美亚保险副总裁曾晓曼指出,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都有明显的加强。
对于食品厂商而言,下面两个方面的改变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就是说,以前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的欧美国家“天价索赔”案例,今后有可能在中国也出现。这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无疑也为食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索赔风险。第二,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在过去,我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杂乱无章且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第三章专门就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食品企业而言,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统一安全标准。因此,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强。
就象当年的《食品卫生法》并不能保证食品的当然卫生,今天的《食品安全法》也并不能保证食品的当然安全。食品安全还在立法之外,在《食品安全法》的切实执行——而没有公众的监督,没有媒体在追求真相上的努力,这部法律注定得不到切实执行。食品安全,实则维系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一 口)
新法“全程监督管理”原则
2月28日,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终获通过。这部共十章104条的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食品卫生”变身“食品安全”的这3年里,两字之改实则是观念之变。“卫生”强调食品一时的干净,而安全则更多关注吃了食品之后可能存在的危险。从文字的内涵与外延上看,卫生并不一定安全,安全却包括了卫生。
正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促成这一立法理念的变身。从“苏丹红”事件到福寿螺事件;从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到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从三鹿奶粉“结石宝宝”事件到猪肉瘦肉精引发大范围中毒等。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让立法者痛下决心,将原本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改为别立新法,并命名为“食品安全法”。
由此带来的第一个法律变化是,生产经营者被明确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新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转而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发放餐饮业许可证。
“三聚氰胺”让人们闻“食品添加剂”而色变,蒙牛OMP再度引发“添加剂”能否使用,如何使用的大讨论。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而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也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借助于食品安全法登陆中国。
从内容上看,食品安全法亮点还有很多,较之食品卫生法,最主要的是突出了“全程监督管理”这一原则,即监管要覆盖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而在整个监管链条里,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被突出强调。这种事前预防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值得认可的。人们也期望食品安全法在实现了从关注“卫生”到关注“安全”的转变之后,能真正带给公众以“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在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谈了如何根据各自的职责,执行好这部法律,确保百姓饮食安全。
而中国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坦言,“从全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在监管执法中相关部门存在有利就抢、无利就让的倾向,不仅造成执法冲突,还可能出现执法‘真空’。于是,一条看似完整的监管链条上,却出现了不少缺环。”业内人士也提醒,仅靠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尚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拿监管来说,也不是包治一切的解药,只要加大‘剂量’,就必然藥到病除。”他们担心,加强监管之后,权力寻租的空间反而更大。如果无法杜绝权力寻租,对食品经营者而言,仅是付出更多应付监管的成本而已。“因此,在出台《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安全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建立并完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间仍存在不小的难度。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在规范生产、标准生产等方面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农药的误用和超标,让食品在源头上受到污染。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应该针对食品原料提供者——农户,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办法。食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也需要完善。
多头监管:食品安全的立法缺憾
食品安全法虽已获高票通过,但围绕食品安全的讨论并未停歇。这其中,最受关注的,当数食品安全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
从技术层面来看,食品安全法并未实行“一头监管”,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体制上,对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较之以往,有了不少进步。对于可能发生的部门冲突,立法将协调的重担压给了一个名叫“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上。但食品安全法却回避了该“委员会”的权与责,而只是在第四条里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食品产业的根本现状是小企业众多,产业链交叉繁杂难以追溯。这两点加大了监管的成本。因此,建设完善的监管体系,还需要考虑加大市场上食品检测认证机构的数量与规模,以充分与被监管企业群体对接。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较多,职能交叉,职责、权利不统一,影响和制约了行政监管效能的发挥。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处罚办法》中,禁止采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或在菜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将回收食品做原料再度生产菜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腐败变质、掺杂使假、未检疫肉类等都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对违法采用原料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业者违反上述规定,不但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将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不少商家开始未雨绸缪,据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介绍,近来前来该公司咨询购买“产品责任险”的食品生产厂家数量明显增多。美亚保险副总裁曾晓曼指出,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都有明显的加强。
对于食品厂商而言,下面两个方面的改变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就是说,以前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的欧美国家“天价索赔”案例,今后有可能在中国也出现。这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无疑也为食品生产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索赔风险。第二,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在过去,我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杂乱无章且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第三章专门就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食品企业而言,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统一安全标准。因此,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强。
就象当年的《食品卫生法》并不能保证食品的当然卫生,今天的《食品安全法》也并不能保证食品的当然安全。食品安全还在立法之外,在《食品安全法》的切实执行——而没有公众的监督,没有媒体在追求真相上的努力,这部法律注定得不到切实执行。食品安全,实则维系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一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