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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典型的消费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近年来个人消费占GDP比重一直在70%以上。在构成有利于消费增长的各项文化、制度、政策环境因素中,消费信贷体系是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持续扩张的重要机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迄今为止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其消费信贷政策、法律体系、消费信贷机构和业务的多样性、信用制度体系等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同时,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美国消费信贷过度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也为我国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提供警示。
一、消费信贷法规
(一)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
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公信信贷法》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它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以解决代币卡、ATM 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催收行为法》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美国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我国消费信贷法规建设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各类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1999—2005年的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并且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二、消费信贷机构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手段,使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可以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商业银行。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7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1.5%的总消费信用贷款。
财务公司。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由会员将各自的资金集中起来并以相对较低的利率相互提供贷款,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汽车、卡车贷款,船只、娱乐、车辆贷款,助学贷款,住宅装修贷款,住宅权益贷款,住宅支票信用额度,首次住宅贷款和二次住宅贷款,寿险和伤残险信用,循环信用( 开放性) 等。
储蓄机构。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和2005年的顶峰9.8%。不过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了2007年,储蓄机构的市场份额又跌落至3.56%。
证券化资产组合。证券化资产组合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目前美国3/4以上的汽车贷款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
此外,美国的一些非金融企业,诸如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也可以通过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加充分的选择。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三、消费信贷业务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 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特别是通过消费信贷证券化的作法使得消费信贷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提高流动性、增强盈利性和分散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信贷近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仍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很小。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 。并且消费信贷品种单一。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四、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
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及信用调查机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数据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接受上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3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信用调查机构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征的调查性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比较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效利用信用机构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二是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四是重视信貸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五是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六是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七是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八是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九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贷款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很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缓慢,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诱发消费者以车抵贷,逃避还款的情况。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提高担保费率,都难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五、消费信贷过度发展的负面教训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相关制度建设和金融创新,美国消费信贷业务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在大幅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带动美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同时,也造成了信用膨胀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当前的金融危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消费信用过度膨胀的结果,值得我们从中汲取教训。
(一)在刺激居民消费的同时防止出现信用消费的过度膨胀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消费需求不断膨胀,无论房地产抵押贷款还是普通消费信贷增长都达到空前水平。以信用卡为例,债务总额从1980年代的548亿美元增加到近年的8000多亿美元,占个人收入比重从2.7%提高到8.9%。同时,美国家庭储蓄率一路下滑,从10%降到近年的负值。长期的过度消费和债务积累使得美国经济增长逐渐偏离了可持续的轨道。
(二)在鼓励消费信贷金融创新的同时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依据美国的发展经验,消费信贷业务一般具有3—8年的风险滞后期。经济景气时,资产价格上涨的财富效应和普遍的乐观情绪,使人们更容易忽视风险,消费信贷业务快速膨胀和大规模消费债务证券化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快速积累和扩散。一旦经济进入景气下行周期,资产价格下降、失业率上升,会明显缩减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经济繁荣期积累的高负债导致的巨大市场风险,容易引发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
可见,我们在关注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別要加强对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防止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冲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供稿)
一、消费信贷法规
(一)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
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公信信贷法》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它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以解决代币卡、ATM 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催收行为法》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美国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我国消费信贷法规建设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各类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1999—2005年的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并且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二、消费信贷机构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手段,使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可以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商业银行。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7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1.5%的总消费信用贷款。
财务公司。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由会员将各自的资金集中起来并以相对较低的利率相互提供贷款,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汽车、卡车贷款,船只、娱乐、车辆贷款,助学贷款,住宅装修贷款,住宅权益贷款,住宅支票信用额度,首次住宅贷款和二次住宅贷款,寿险和伤残险信用,循环信用( 开放性) 等。
储蓄机构。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和2005年的顶峰9.8%。不过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了2007年,储蓄机构的市场份额又跌落至3.56%。
证券化资产组合。证券化资产组合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目前美国3/4以上的汽车贷款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
此外,美国的一些非金融企业,诸如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也可以通过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加充分的选择。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三、消费信贷业务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 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特别是通过消费信贷证券化的作法使得消费信贷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提高流动性、增强盈利性和分散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信贷近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仍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很小。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 。并且消费信贷品种单一。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四、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
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及信用调查机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数据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接受上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3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信用调查机构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征的调查性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比较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效利用信用机构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二是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四是重视信貸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五是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六是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七是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八是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九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贷款机构的风险管理成本很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缓慢,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诱发消费者以车抵贷,逃避还款的情况。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提高担保费率,都难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五、消费信贷过度发展的负面教训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相关制度建设和金融创新,美国消费信贷业务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在大幅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带动美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同时,也造成了信用膨胀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当前的金融危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消费信用过度膨胀的结果,值得我们从中汲取教训。
(一)在刺激居民消费的同时防止出现信用消费的过度膨胀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消费需求不断膨胀,无论房地产抵押贷款还是普通消费信贷增长都达到空前水平。以信用卡为例,债务总额从1980年代的548亿美元增加到近年的8000多亿美元,占个人收入比重从2.7%提高到8.9%。同时,美国家庭储蓄率一路下滑,从10%降到近年的负值。长期的过度消费和债务积累使得美国经济增长逐渐偏离了可持续的轨道。
(二)在鼓励消费信贷金融创新的同时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依据美国的发展经验,消费信贷业务一般具有3—8年的风险滞后期。经济景气时,资产价格上涨的财富效应和普遍的乐观情绪,使人们更容易忽视风险,消费信贷业务快速膨胀和大规模消费债务证券化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快速积累和扩散。一旦经济进入景气下行周期,资产价格下降、失业率上升,会明显缩减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经济繁荣期积累的高负债导致的巨大市场风险,容易引发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
可见,我们在关注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別要加强对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防止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冲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