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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成员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该组织财物秘密攫为已有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这是当前司法战线中亟需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一九八三年四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指出:“……这种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遵守国家法律,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八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可见,国家肯定这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份,但未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