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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粮改以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原国家粮食系统责权的继承者,承担着国内粮食收购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其不但担负着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和保管职能,而且还同时负责按最低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因此其在职能上基本是以代理国家行使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稳定为主。鉴于此,国家对于此类粮食收储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存着较大的优惠尺度,其在根本意义上是为了支持该类企业自身更好、更快的发展,更能全面承担起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因此该政策在长时间内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