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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 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083—01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定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毋庸置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都包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概念。但现实中,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始终存在着理解分歧和争议,影响和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在当前新医改推行的背景下,尝试对此给予明确的界定。
1 基本医疗服务界定
从出现时间来看,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是新概念。但是,国内至今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这种局面使得各利益主体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理解、认识各有选择和侧重,缺乏统一的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既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因此,对此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十分必要。
1.1基本医疗服务含义:广大的理解实际上是指基本医疗服务,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体现。从服务供方出发,基本卫生服务是指卫生服务提供者根据接受服务的居民的健康状况,遵循医学与公共卫生学的原理和原则,按照常规要求而必须提供的卫生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基本卫生服务是针对人群中主要急性传染性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而采取的卫生干预效果和证据充分、成本效益良好的公共卫生和基本临床服务。从政府责任出发,基本卫生服务应该是免费的,由政府提供。国家通过举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每个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服务。狭义的理解,仅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临床诊疗服务。
按照广义的理解,我们将基本医疗服务严谨界定为:政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体现公共服务职能,依据经济、社会和医学科学发展实际,以防治疾病、减少疾病对社会成员的健康损害、保障国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组织社会医疗服务资源采用规范诊疗手段、运用适宜医疗技术、使用基本药物,为社会成员平等提供每个人都能够公平获得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和社会负担或提供补贴的,针对易患病、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常规诊疗服务。如果将动态的过程因素考虑进来,基本医疗服务还应当包括需求者在需要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时,能够方便、及时地找到可为其提供这种服务的供给者的过程。
1.2基本医疗服务特征:
1.2.1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建立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是社会基本的福利制度和政府基本的公共职能。基本医疗服务应当覆盖社会所有成员,人们能够普遍、广泛地享有和使用。并且,这种享有和使用只存在有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具有公益性特征。
1.2.2公平性: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公平地享有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力。这种公平不仅体现为人们具有获得机会上的公平,也体现为所获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应当是无差别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应当获得服务的人们,无论身处何时何地,也无论身份、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够享受到规范、一致的诊疗服务。
1.2.3可及性:由于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可及性,能够有利于并方便需求者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社会成员必需的基本的生命和健康保障需求的常规诊疗服务,因此,应当是一种经济适宜的服务。其提供的不仅是成熟的医疗技术,而且是有效的、可靠的、经济的。在服务承担能力上,是社会经济所能承受得起,并且能够充足供应的。
1.2.4可变性: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能力和水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总体来说,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始终会伴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筹资水平、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医学科学进展水平的提高而提升。
1.2.5差异性:基本医疗服务在不同地区和人群之间是有差异的。对于经济发达、社会事业发展良好的地区,基本医疗服务覆盖面大,能力强,水平也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更多地取决于经济承受能力。对于不同的人群,其差异性则主要体现在个体差异上,如年龄、性别等。
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是供给者级别低、服务能力低、服务成本(价格)低的“三低”概念。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正是因为此类机构还无力承担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任务,其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与城市大医院提供的相同服务存在巨大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差距,而正是我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最大差别。在这些国家,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的差别并不体现为技术水平和诊疗质量的差别,而是全科诊疗与专科诊疗、常规诊疗与专业诊疗的分工差别。因此,在现阶段,如果我们忽视具体国情的不同,生搬硬套西方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模式,不仅无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现实问题,而且还会导致众多矛盾和新问题的出现。
当前,我国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以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城市大医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现实状况是最大的国情,这既是我们研究改革问题、进行改革制度设计和推进改革实践的现实依据,也是我们界定基本医疗服務、开展相关研究的实践依据。目前,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领域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是强行规定由谁来提供、谁可以提供谁不能提供的问题,而是充分调动和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不同的医疗服务供给主体都能够按照社会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4-06.
[2] 杜乐勋.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及其需求[J].中国卫生经济,1997,16(11):13.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定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毋庸置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都包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概念。但现实中,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始终存在着理解分歧和争议,影响和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在当前新医改推行的背景下,尝试对此给予明确的界定。
1 基本医疗服务界定
从出现时间来看,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是新概念。但是,国内至今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这种局面使得各利益主体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理解、认识各有选择和侧重,缺乏统一的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既不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因此,对此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十分必要。
1.1基本医疗服务含义:广大的理解实际上是指基本医疗服务,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体现。从服务供方出发,基本卫生服务是指卫生服务提供者根据接受服务的居民的健康状况,遵循医学与公共卫生学的原理和原则,按照常规要求而必须提供的卫生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基本卫生服务是针对人群中主要急性传染性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而采取的卫生干预效果和证据充分、成本效益良好的公共卫生和基本临床服务。从政府责任出发,基本卫生服务应该是免费的,由政府提供。国家通过举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每个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卫生服务。狭义的理解,仅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临床诊疗服务。
按照广义的理解,我们将基本医疗服务严谨界定为:政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体现公共服务职能,依据经济、社会和医学科学发展实际,以防治疾病、减少疾病对社会成员的健康损害、保障国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组织社会医疗服务资源采用规范诊疗手段、运用适宜医疗技术、使用基本药物,为社会成员平等提供每个人都能够公平获得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和社会负担或提供补贴的,针对易患病、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常规诊疗服务。如果将动态的过程因素考虑进来,基本医疗服务还应当包括需求者在需要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时,能够方便、及时地找到可为其提供这种服务的供给者的过程。
1.2基本医疗服务特征:
1.2.1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建立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是社会基本的福利制度和政府基本的公共职能。基本医疗服务应当覆盖社会所有成员,人们能够普遍、广泛地享有和使用。并且,这种享有和使用只存在有限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具有公益性特征。
1.2.2公平性: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公平地享有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力。这种公平不仅体现为人们具有获得机会上的公平,也体现为所获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应当是无差别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应当获得服务的人们,无论身处何时何地,也无论身份、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够享受到规范、一致的诊疗服务。
1.2.3可及性:由于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具有良好的可及性,能够有利于并方便需求者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社会成员必需的基本的生命和健康保障需求的常规诊疗服务,因此,应当是一种经济适宜的服务。其提供的不仅是成熟的医疗技术,而且是有效的、可靠的、经济的。在服务承担能力上,是社会经济所能承受得起,并且能够充足供应的。
1.2.4可变性: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能力和水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总体来说,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始终会伴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筹资水平、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医学科学进展水平的提高而提升。
1.2.5差异性:基本医疗服务在不同地区和人群之间是有差异的。对于经济发达、社会事业发展良好的地区,基本医疗服务覆盖面大,能力强,水平也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更多地取决于经济承受能力。对于不同的人群,其差异性则主要体现在个体差异上,如年龄、性别等。
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是供给者级别低、服务能力低、服务成本(价格)低的“三低”概念。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正是因为此类机构还无力承担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任务,其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与城市大医院提供的相同服务存在巨大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差距,而正是我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最大差别。在这些国家,基层医疗机构与大医院的差别并不体现为技术水平和诊疗质量的差别,而是全科诊疗与专科诊疗、常规诊疗与专业诊疗的分工差别。因此,在现阶段,如果我们忽视具体国情的不同,生搬硬套西方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模式,不仅无法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现实问题,而且还会导致众多矛盾和新问题的出现。
当前,我国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以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城市大医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现实状况是最大的国情,这既是我们研究改革问题、进行改革制度设计和推进改革实践的现实依据,也是我们界定基本医疗服務、开展相关研究的实践依据。目前,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领域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不是强行规定由谁来提供、谁可以提供谁不能提供的问题,而是充分调动和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不同的医疗服务供给主体都能够按照社会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4-06.
[2] 杜乐勋.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及其需求[J].中国卫生经济,1997,1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