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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说,抓法治,就是抓科学发展,有利于提升发展软实力和长远竞争力。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撰文说,在我国明确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法治避免生产力无序内耗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改革开放深入,各种深层次问题凸显,对“生产力”有必要赋予新内涵,以回应新的社会需求。
科学技术确实能在增量层面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仅此尚显不够,还需从存量层面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避免生产力无序内耗。
提倡法治也是生产力,主要基于对“生产力”概念的立体化检视。“生产力”是一个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水平力量的综合范畴,不应仅局限于经济发展“数量增长”这一单一维度,还可往“结构优化”层面延伸。
法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一国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往往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法治是科学技术等因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能保障和促进生产力转化链条的顺畅。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是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止于推动司法改革这一层面,还及于更广泛、更深刻的维度。具体来说:
以立法为主导,从结构层面、静态维度界定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法治;
推进多元治理模式,从运行层面、动态维度降低守法成本、减少制度内耗“熵”值。
做好权力的制度性监督,用法治的内在理性界定、确定权力运行的场域和规则,促其迸发出更强大的生产力。
立法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立法是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前提。我国法律体系已形成,但立法不当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一要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腐败。“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应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转变。
二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转变被动立法局面,积极主动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推行立法旁听制度、立法助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三要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
制度是最重要的公共品
张英洪(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市场化改革至今,利益驱动和发展诉求交织,各种名目的地方改革创新层出不穷,这其中既有不合法但合情合理且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改革创新实践,也有不合法却能满足地方局部利益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所谓改革创新。
违法式改革的重要原因在于既有制度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制度建设和制度供给的严重滞后。正本清源是良治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的不清醒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所呈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和无序化,对调整改革方式提出了现实的紧迫要求。
制度作为维系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最重要的公共品,是各级政府负责供给的基本职责。要改变轻视制度建设的观念和做法。
各级人大要立足本职,更有效地承担起制度建设和供给的主要职责,改变长期以来泛行政化的倾向。应围绕城市化进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加强旧法旧规修订和城市化的专题立法工作,保障制度供给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及地方“城市化发展规划”,而非“城市发展规划”,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城市化要突破单纯的城市规划或农村规划的局限,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兼顾、协调部署。
“依法理财”才有可能“依法治国”
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相对于法治和政治,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另一套系统,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
现代财税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理财”即是“治国”,“依法理财”才有可能“依法治国”;只有建立良好的财税制度,方能合理分割公私财产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满足政府的合理开支需要,实现民强国富。
将财税理性楔入法治原则,为法治财税增加了新的内容,其内容包括限定元权力、提供目的指引、保障权利底线。
限定元权力就是要将一切国家权力纳入法律控制,保证财税决策不至于偏离大方向,不至于过度侵犯人民的财产和自由。
提供目的指引,就是要将正义和道德引入财税。在这方面,宪法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设定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为财税法确立基本的价值和方向。
保障权利底线,是指从消极防御角度为财税设定边界。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国家权力的边界,不得逾越。
而要做到这些,法治和财税都必须统一于宪法政治。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源头,也是国民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政府权力运作的总章程。
法治避免生产力无序内耗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改革开放深入,各种深层次问题凸显,对“生产力”有必要赋予新内涵,以回应新的社会需求。
科学技术确实能在增量层面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仅此尚显不够,还需从存量层面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避免生产力无序内耗。
提倡法治也是生产力,主要基于对“生产力”概念的立体化检视。“生产力”是一个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水平力量的综合范畴,不应仅局限于经济发展“数量增长”这一单一维度,还可往“结构优化”层面延伸。
法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一国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往往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法治是科学技术等因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能保障和促进生产力转化链条的顺畅。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是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止于推动司法改革这一层面,还及于更广泛、更深刻的维度。具体来说:
以立法为主导,从结构层面、静态维度界定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法治;
推进多元治理模式,从运行层面、动态维度降低守法成本、减少制度内耗“熵”值。
做好权力的制度性监督,用法治的内在理性界定、确定权力运行的场域和规则,促其迸发出更强大的生产力。
立法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立法是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前提。我国法律体系已形成,但立法不当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一要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腐败。“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应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转变。
二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转变被动立法局面,积极主动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推行立法旁听制度、立法助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三要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
制度是最重要的公共品
张英洪(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市场化改革至今,利益驱动和发展诉求交织,各种名目的地方改革创新层出不穷,这其中既有不合法但合情合理且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改革创新实践,也有不合法却能满足地方局部利益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所谓改革创新。
违法式改革的重要原因在于既有制度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制度建设和制度供给的严重滞后。正本清源是良治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的不清醒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所呈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和无序化,对调整改革方式提出了现实的紧迫要求。
制度作为维系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最重要的公共品,是各级政府负责供给的基本职责。要改变轻视制度建设的观念和做法。
各级人大要立足本职,更有效地承担起制度建设和供给的主要职责,改变长期以来泛行政化的倾向。应围绕城市化进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加强旧法旧规修订和城市化的专题立法工作,保障制度供给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及地方“城市化发展规划”,而非“城市发展规划”,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城市化要突破单纯的城市规划或农村规划的局限,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兼顾、协调部署。
“依法理财”才有可能“依法治国”
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相对于法治和政治,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另一套系统,延伸到社会每个角落。
现代财税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理财”即是“治国”,“依法理财”才有可能“依法治国”;只有建立良好的财税制度,方能合理分割公私财产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满足政府的合理开支需要,实现民强国富。
将财税理性楔入法治原则,为法治财税增加了新的内容,其内容包括限定元权力、提供目的指引、保障权利底线。
限定元权力就是要将一切国家权力纳入法律控制,保证财税决策不至于偏离大方向,不至于过度侵犯人民的财产和自由。
提供目的指引,就是要将正义和道德引入财税。在这方面,宪法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设定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为财税法确立基本的价值和方向。
保障权利底线,是指从消极防御角度为财税设定边界。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国家权力的边界,不得逾越。
而要做到这些,法治和财税都必须统一于宪法政治。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源头,也是国民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政府权力运作的总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