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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取得”类双宾语资格的争议,本文对“取得”类与“给予”类双宾语语义和结构、“取得”类双宾语句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及“领属关系和‘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证明了“取得”类双宾语在汉语中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双宾语 “取得”类双宾语 语义 领属结构
有关“取得类”双宾语资格的争议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取得”类和“给予”类双宾语语义和结构层次上比较开始,进而分析“取得”类双宾语的特殊性,以此说明“取得”类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而是双宾语结构。
一、双宾语动词的语义和结构
(一)“给予”类与“取得”类双宾语语义的比较
我们来看下面A、B两组双宾语句:
A组:
(1)我送你一本新书。
(2)他寄给老张一个包裹。
(3)那个酋长赏赐他许多礼物。
(4)他扔给我一个球。
B组:
(5)我买了这家商店一件上衣。
(6)我借了图书馆两本书。
(7)我要了他一支铅笔。
(8)会计收了我30元钱。
(9)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
它们用了一个共同的句型:NPa+V+NPb+NPc。其中NPa是主语施事,NPb是间接宾语与事,NPc为直宾受事。观察两组句子中的动词,可以发现,A组动词都有“给予”义,由它们构成的句子都是外向的,表示主语施事NPa把某物给予了与事。这一类动词还有“献”“让”“塞”“交”“退”“卖”“递”“寄”“借1”“托付”“补贴”等。还有一类动词“写”“带”“踢”“传”“转”“抛”“丢”“派”等本身没有“给予”义,但这些动词带上“给”以后就可以带双宾语,表“给予“义,如例(4)。
B组动词都有“取得”义,由它们构成的双宾语句都是内向的,即主语施事从与事那里获取某物。这样的动词还有“买”“接”“收”“拿”“偷”“夺”“赚”“赢”“骗”“占”“缴获”“打听”“兑”“借”“哄”“讹”等。依据动词语义的不同,我们把第一类称为“给予”类,第二类叫“取得”类。
(二)“给予”类与“取得”类双宾语句式转换的比较
下面来看一下它们变换成“NPa+V+NPc+给NPb”的情况:
A组:
(1)我送你一本新书。→我送一本新书给你。
(2)他寄给老张一个包裹。→他寄了一个包裹给老张。
(3)那个酋长赏赐他许多礼物→那个酋长赏赐了许多礼物给他。
(4)他扔给我一个球→他扔了一个球给我。
B组:
(5)我买了这家商店一件上衣。→我买了一件上衣给这家商店。
(6)我借了图书馆两本书。→ 我借了两本书给图书馆。
(7)我要了他 一支铅笔。→我要了一支铅笔给他。
(8)会计收了我 30元钱。→会计收了30元钱给我。
(9)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民警罚了10元钱给闯红灯的司机。
A组变换后句法通畅,语义不变,可以转换。B组以第(7)句为例,虽然表面上读得通,但意义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要了他一支铅笔”,铅笔是“他”的,领属权从“他”到“我”。而变换后的句子则表示“我”从别处要了铅笔交给“他”,领属权从别处到“我”再到“他”。在原句中动作和事物的转移是一次完成的。而转换句中,要的动作和给的动作是两个彼此分离的过程。这是因为,虽然在语义上,两组句子中NPa都充当施事,NPb充当与事,NPc充当受事,但是其各自兼有的语义角色有所不同:
A组:
NPa——V顺利进行之前的NPc的领有者
NPb——V顺利进行之后的NPc的领有者
NPc——V被领有者
B组:
NPa——V顺利完成之后的NPc的领有者
NPb——V进行之前的NPc的领有者
NPc——V被领有者
在A组句中,被领有者从NPa移向NPb,在语言系列上就是向右移,而B组事物从NPb左移向NPa,二者恰好是一对反意句式。
在变换式“NPa+V+NPc+给NPb”中,把“给”这个表示给予的动词加到被领有的事物后面,传递给到的终点只能是NPb,所以造成了例(7)分裂成“要”和“给”两个动作过程。而例(5)、(6)、(8)、(9)则因为动词V和受事NPc的语义制约,转换成了明显的错句。
通过他们的变换式,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二者的语义结构。
二、领属关系和“的”
(一)关于运用领属关系和加“的”判断“双宾语”的标准
在语法学界,很多人认为“取得”类双宾语说法是否成立,要看动词后面两个宾语之间是否具有领属关系,并运用在宾1宾2之间加“的”字来判断有无领属关系。加“的”后,两个宾语之间没有领属关系,是双宾语结构;两个宾语之间有领属关系,整个结构可以看作领属结构作宾语的单宾语结构。进而否定“取得”类双宾语的说法。
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两组双宾语在两个宾语NPb和NPc之间加助词“的”之后的情况:
A组:
(10)我送你邮票。——我送你的邮票。
(11)我刚才交给他一份材料——我刚才交给他的一份材料。
B组:
(12)买了他一所房子——买了他的一所房子。
(13)八路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八路军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
(14)收到他一份礼物。——收到他的一份礼物。
我们发现A组“给予”类加“的”之后,动词所带的两个宾语之间结构上由原来的“V——NPb——NPc”结构变成了定中形式;语义上原句是一个陈述主语在干什么的句子,变成了表达一个什么样的事物。而B组“取得”类加“的”后,结构上,NPb和NPc之间变成了定中关系,“NPb的NPc”这个偏正结构成了动词的宾语,而语义似乎没有大的变化。
由此,一些学者不承认“取得”类的双宾语资格,即认为动词后面两个宾语之间无例外地具有领属关系,整个结构就可以看作领属结构作宾语的单宾语结构。
(二)对运用领属关系和加“的”判断“双宾语”标准的分析
“取得”类双宾语的特殊性决定了NPb和NPc之间看似隐含着领属关系,这是双宾语结构的特殊关系,但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判断一个句子是否是“双宾语”的标准。
1.“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构成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
在汉语的领属结构里,当中心语为表人际社会关系和机构的词时才能不带“的”,而中心语为物品时通常要带“的”。所以,能否用专名指称是判断是不是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一个首要条件。如“我妈妈/我们学校”,这是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而“我的书/我的电脑”不能说成“我书/我电脑”。
另外,双向领属关系也是省略“的”的领属结构的条件。所谓双向领属关系,指两个相关实体之间密切的互动关系,如“我的书/电脑”之所以不能隐去“的”,就是因为不能满足这一条件,“书/电脑”只能被“我”领有,而不能领有“我”;而“我(的)妈妈/我们(的)学校”中的“妈妈与我/学校与我们”都蕴含有双向领属关系。
那么,“取得”类双宾语句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能否构成领属结构中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呢?首先,它们不能用专名指称,如例(5)~(9)中的“商店一件上衣”“图书馆两本书”“他一支铅笔”“我30元钱”“司机10元钱”。其次,它们之间没有双重领属关系,“一件上衣”“两本书”“一支铅笔”“30元钱”“10元钱”只能被“我”领有,而不能领有“我”。因此,它们不是领属结构中的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所以“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构成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
2.“取得”类双宾语句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结构与语义的比较
“取得”类双宾语句和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的基本语义有相似之处,这或许就是人们对“取得”类双宾语句的合法地位引起争论的原因之一。然而,仔细研究就可发现它们的结构是有区别的:“取得”类双宾语句的结构是:主格+谓词+与格+宾格。领属义单宾语句的结构是:主格+谓词+属格+宾格。结构不同,反映出的语义也不同:前者表示施事获得受事物,与事失去受事物”;后者表示施事获得受事物,领事是受事物的原属。
为什么“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与格与宾格之间在语义上存有支配关系呢?事实上,这是由“取得”义动词本身特有的语义特征决定的,因为动词语义上的差异与句式的选择有很大关系。同时,“取得”类双宾语句也可以转换成领属义的单宾语句或表处所的介词短语的单宾语句。看似相近的语句结构,有时是双宾语结构,有时可能是领属结构或是处所结构的单宾语句。如“我拿了小张一本书。”是双宾语结构;“我拿了小张的一本书。”就是领属结构的单宾语。因此,不能否定“取得”类双宾语的客观存在。
3.“取得”类双宾语句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句式转换的比较
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事实可以看出,双宾语句中动词后表人的名词性成分可以提升为被动句的主语,而单宾语句中动词后表领属关系的“的”前的名词性成分不能提升为被动句的主语。如:
“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双宾语句)可以转换为“闯红灯的司机被民警罚了10元钱”;而“民警看见了闯红灯司机的驾照”(单宾语句)”不能转换为“闯红灯司机被民警看见了的驾照。”
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像例(5)~(9)这样的句子属于双宾语句,它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是有区别的。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变换和对比,我们发现“取得”类双宾语在语义和结构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有明显的区别。显而易见,“取得”类双宾语在当代汉语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李宇明.领属关系与双宾语句分析[J].语言教学与研究,1996,
(3).
[3]李临定.宾句类型分析[A].语法研究与探索(第二辑)[C].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张晞 沈阳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110033)
关键词:双宾语 “取得”类双宾语 语义 领属结构
有关“取得类”双宾语资格的争议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取得”类和“给予”类双宾语语义和结构层次上比较开始,进而分析“取得”类双宾语的特殊性,以此说明“取得”类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而是双宾语结构。
一、双宾语动词的语义和结构
(一)“给予”类与“取得”类双宾语语义的比较
我们来看下面A、B两组双宾语句:
A组:
(1)我送你一本新书。
(2)他寄给老张一个包裹。
(3)那个酋长赏赐他许多礼物。
(4)他扔给我一个球。
B组:
(5)我买了这家商店一件上衣。
(6)我借了图书馆两本书。
(7)我要了他一支铅笔。
(8)会计收了我30元钱。
(9)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
它们用了一个共同的句型:NPa+V+NPb+NPc。其中NPa是主语施事,NPb是间接宾语与事,NPc为直宾受事。观察两组句子中的动词,可以发现,A组动词都有“给予”义,由它们构成的句子都是外向的,表示主语施事NPa把某物给予了与事。这一类动词还有“献”“让”“塞”“交”“退”“卖”“递”“寄”“借1”“托付”“补贴”等。还有一类动词“写”“带”“踢”“传”“转”“抛”“丢”“派”等本身没有“给予”义,但这些动词带上“给”以后就可以带双宾语,表“给予“义,如例(4)。
B组动词都有“取得”义,由它们构成的双宾语句都是内向的,即主语施事从与事那里获取某物。这样的动词还有“买”“接”“收”“拿”“偷”“夺”“赚”“赢”“骗”“占”“缴获”“打听”“兑”“借”“哄”“讹”等。依据动词语义的不同,我们把第一类称为“给予”类,第二类叫“取得”类。
(二)“给予”类与“取得”类双宾语句式转换的比较
下面来看一下它们变换成“NPa+V+NPc+给NPb”的情况:
A组:
(1)我送你一本新书。→我送一本新书给你。
(2)他寄给老张一个包裹。→他寄了一个包裹给老张。
(3)那个酋长赏赐他许多礼物→那个酋长赏赐了许多礼物给他。
(4)他扔给我一个球→他扔了一个球给我。
B组:
(5)我买了这家商店一件上衣。→我买了一件上衣给这家商店。
(6)我借了图书馆两本书。→ 我借了两本书给图书馆。
(7)我要了他 一支铅笔。→我要了一支铅笔给他。
(8)会计收了我 30元钱。→会计收了30元钱给我。
(9)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民警罚了10元钱给闯红灯的司机。
A组变换后句法通畅,语义不变,可以转换。B组以第(7)句为例,虽然表面上读得通,但意义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要了他一支铅笔”,铅笔是“他”的,领属权从“他”到“我”。而变换后的句子则表示“我”从别处要了铅笔交给“他”,领属权从别处到“我”再到“他”。在原句中动作和事物的转移是一次完成的。而转换句中,要的动作和给的动作是两个彼此分离的过程。这是因为,虽然在语义上,两组句子中NPa都充当施事,NPb充当与事,NPc充当受事,但是其各自兼有的语义角色有所不同:
A组:
NPa——V顺利进行之前的NPc的领有者
NPb——V顺利进行之后的NPc的领有者
NPc——V被领有者
B组:
NPa——V顺利完成之后的NPc的领有者
NPb——V进行之前的NPc的领有者
NPc——V被领有者
在A组句中,被领有者从NPa移向NPb,在语言系列上就是向右移,而B组事物从NPb左移向NPa,二者恰好是一对反意句式。
在变换式“NPa+V+NPc+给NPb”中,把“给”这个表示给予的动词加到被领有的事物后面,传递给到的终点只能是NPb,所以造成了例(7)分裂成“要”和“给”两个动作过程。而例(5)、(6)、(8)、(9)则因为动词V和受事NPc的语义制约,转换成了明显的错句。
通过他们的变换式,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二者的语义结构。
二、领属关系和“的”
(一)关于运用领属关系和加“的”判断“双宾语”的标准
在语法学界,很多人认为“取得”类双宾语说法是否成立,要看动词后面两个宾语之间是否具有领属关系,并运用在宾1宾2之间加“的”字来判断有无领属关系。加“的”后,两个宾语之间没有领属关系,是双宾语结构;两个宾语之间有领属关系,整个结构可以看作领属结构作宾语的单宾语结构。进而否定“取得”类双宾语的说法。
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两组双宾语在两个宾语NPb和NPc之间加助词“的”之后的情况:
A组:
(10)我送你邮票。——我送你的邮票。
(11)我刚才交给他一份材料——我刚才交给他的一份材料。
B组:
(12)买了他一所房子——买了他的一所房子。
(13)八路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八路军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
(14)收到他一份礼物。——收到他的一份礼物。
我们发现A组“给予”类加“的”之后,动词所带的两个宾语之间结构上由原来的“V——NPb——NPc”结构变成了定中形式;语义上原句是一个陈述主语在干什么的句子,变成了表达一个什么样的事物。而B组“取得”类加“的”后,结构上,NPb和NPc之间变成了定中关系,“NPb的NPc”这个偏正结构成了动词的宾语,而语义似乎没有大的变化。
由此,一些学者不承认“取得”类的双宾语资格,即认为动词后面两个宾语之间无例外地具有领属关系,整个结构就可以看作领属结构作宾语的单宾语结构。
(二)对运用领属关系和加“的”判断“双宾语”标准的分析
“取得”类双宾语的特殊性决定了NPb和NPc之间看似隐含着领属关系,这是双宾语结构的特殊关系,但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判断一个句子是否是“双宾语”的标准。
1.“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构成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
在汉语的领属结构里,当中心语为表人际社会关系和机构的词时才能不带“的”,而中心语为物品时通常要带“的”。所以,能否用专名指称是判断是不是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一个首要条件。如“我妈妈/我们学校”,这是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而“我的书/我的电脑”不能说成“我书/我电脑”。
另外,双向领属关系也是省略“的”的领属结构的条件。所谓双向领属关系,指两个相关实体之间密切的互动关系,如“我的书/电脑”之所以不能隐去“的”,就是因为不能满足这一条件,“书/电脑”只能被“我”领有,而不能领有“我”;而“我(的)妈妈/我们(的)学校”中的“妈妈与我/学校与我们”都蕴含有双向领属关系。
那么,“取得”类双宾语句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能否构成领属结构中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呢?首先,它们不能用专名指称,如例(5)~(9)中的“商店一件上衣”“图书馆两本书”“他一支铅笔”“我30元钱”“司机10元钱”。其次,它们之间没有双重领属关系,“一件上衣”“两本书”“一支铅笔”“30元钱”“10元钱”只能被“我”领有,而不能领有“我”。因此,它们不是领属结构中的能省略“的”的领属结构。所以“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构成典型意义上的领属关系。
2.“取得”类双宾语句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结构与语义的比较
“取得”类双宾语句和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的基本语义有相似之处,这或许就是人们对“取得”类双宾语句的合法地位引起争论的原因之一。然而,仔细研究就可发现它们的结构是有区别的:“取得”类双宾语句的结构是:主格+谓词+与格+宾格。领属义单宾语句的结构是:主格+谓词+属格+宾格。结构不同,反映出的语义也不同:前者表示施事获得受事物,与事失去受事物”;后者表示施事获得受事物,领事是受事物的原属。
为什么“取得”类双宾语句中的与格与宾格之间在语义上存有支配关系呢?事实上,这是由“取得”义动词本身特有的语义特征决定的,因为动词语义上的差异与句式的选择有很大关系。同时,“取得”类双宾语句也可以转换成领属义的单宾语句或表处所的介词短语的单宾语句。看似相近的语句结构,有时是双宾语结构,有时可能是领属结构或是处所结构的单宾语句。如“我拿了小张一本书。”是双宾语结构;“我拿了小张的一本书。”就是领属结构的单宾语。因此,不能否定“取得”类双宾语的客观存在。
3.“取得”类双宾语句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句式转换的比较
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事实可以看出,双宾语句中动词后表人的名词性成分可以提升为被动句的主语,而单宾语句中动词后表领属关系的“的”前的名词性成分不能提升为被动句的主语。如:
“民警罚了闯红灯的司机10元钱”(双宾语句)可以转换为“闯红灯的司机被民警罚了10元钱”;而“民警看见了闯红灯司机的驾照”(单宾语句)”不能转换为“闯红灯司机被民警看见了的驾照。”
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像例(5)~(9)这样的句子属于双宾语句,它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句是有区别的。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变换和对比,我们发现“取得”类双宾语在语义和结构上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表领属关系的单宾语有明显的区别。显而易见,“取得”类双宾语在当代汉语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李宇明.领属关系与双宾语句分析[J].语言教学与研究,1996,
(3).
[3]李临定.宾句类型分析[A].语法研究与探索(第二辑)[C].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张晞 沈阳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