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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明确规定更是引发了男性生育权的保障问题和如何平衡保护夫妻双方生育权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就将集中讨论夫妻间生育权的纠纷以及认定、解决问题。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纠纷;解决机制
1概述生育权
1.1生育权的概念
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公民的生育权利是诞生于国家和法律之前的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政治权利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投票权和结社权不同。
1.2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一种身份权。首先,生育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质本质上意味着人格权是反映人性的权利。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的自然人权。作为身份权利的一个特征,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而是通过某些行为或事实获得或消除的,这与生育权的固有性质相悖。其次,作为生育权对象的生育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人的权益和行动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身份权是指基于某些身份的权利主体的权益。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权反映了人类行为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生成与其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因此,生育权基本上是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权的自由范畴。此外,生育权是维持权利人独立人格的必要权利。生育权是对他们私生活最隐秘的人的自主权,但他们与个人自由和精神自由,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密不可分。
1.3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从生育权的发展来看,生育权体系的建立和生育行为的权利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阶段。生育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无权,无义务,义务和权利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在19世纪后期,西方女权主义者要求“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生育率逐渐被接受为权利,相关的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生育权的主体已经从“妇女”扩展到“父母”,然后扩展到“所有夫妻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源于“自由”。要“自由负责”,即要“对儿童负责”和“对社会负责”。中国的生育权也经历了一个大致相同的发展过程,只是中国的生育权体系诞生得很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被公认为妇女的权利,并被公认为21世纪的公民权利。现代社会的生育问题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中国,从法律角度对生育权的监管具有深远的意义。
2夫妻生育权
2.1夫妻生育权的概念
夫妻生育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生育或不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因此我国生育权的实现通常只能以夫妻生育的途径合法地享有。
2.2夫妻生育权的冲突
王利明先生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的实现不能共存的现象。”刘作祥先生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权利与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权利冲突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合法权利主体之间。冲突通常充当社会关系的集成者。通过冲突,发泄敌意和表达不同意见,它可以在维持多方权关系中发挥作用。它也是一种促进新规范,新规则和新制度建立的触发器。因此,对冲突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建立规则和制度,从而解决权利冲突矛盾。
生育权的冲突主要是因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是由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引发的,并且抑制了对立方权利的相互作用,以寻求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共同资源。面对稀缺的共同需求资源,如果资源占用了一种权利,那么就不能满足其他权利。声称生育具有良好社会作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对家庭关系的渴望,也可能是“养儿防老”的需要;不出生的原因可能是出于经济原因,担心生孩子会影响工作并影响身体。因此可以看出生育权的冲突是由于生育权主体追求自身权的不一致造成的。
现代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开放,家庭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婚姻和家庭的新概念与传统的婚姻和生育文化之间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种价值观的差异也会带来生育权的冲突。
夫妻生育權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拒绝分娩,夫妻拒绝了另一方的生育要求,并采取了不配合,抵制和其他消极待遇的行为。第二,妻子未经许可就停止了怀孕。第三,是生育协议的问题,生育协议是丈夫和妻子就产假问题和双方自愿签署的书面协议。由于生育协议的法律效力,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违反生育协议造成的。
3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一,中国应加快有关生育权的立法,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规定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权利的有关规定,并且对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为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生育权纠纷提供有意义的解决方案和思路。同时,中国应通过加大研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研究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的内涵,对生育权的限制,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和如何扩大生育权适用范围。为生育权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
第二,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两者相辅相成。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要求调整夫妻关系,使之成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如果过分依赖道德,很容易忽视法律而忽视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单靠道德调整是不够的。作为补充调整的手段。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包含太多的情感因素。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我们只看到法律的规定,不利于缔结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提高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婚姻生活单调乏味很容易。两者都必须通过规范和确立某些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第三,完善产妇利益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倡导男女平等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分娩导致的女性长期妊娠过程导致女性因分娩而失去许多参与社交生活的机会。这也导致许多女性被动地选择生孩子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产妇保障制度,消除妇女对因生育而产生的一系列担忧,使妇女不会因生育而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水平,使更多的妇女愿意行使生育权,间接使更多男性能够实现其生育权。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戴永盛.民商法新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6日.
[2]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4日.
[3]夏吟兰.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纠纷;解决机制
1概述生育权
1.1生育权的概念
公民的生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公民的生育权利是诞生于国家和法律之前的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政治权利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投票权和结社权不同。
1.2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一种身份权。首先,生育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人格权的固有性质本质上意味着人格权是反映人性的权利。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的自然人权。作为身份权利的一个特征,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而是通过某些行为或事实获得或消除的,这与生育权的固有性质相悖。其次,作为生育权对象的生育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人的权益和行动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身份权是指基于某些身份的权利主体的权益。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权反映了人类行为的自由,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生成与其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因此,生育权基本上是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权的自由范畴。此外,生育权是维持权利人独立人格的必要权利。生育权是对他们私生活最隐秘的人的自主权,但他们与个人自由和精神自由,生活方式和未来发展密不可分。
1.3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从生育权的发展来看,生育权体系的建立和生育行为的权利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阶段。生育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无权,无义务,义务和权利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在19世纪后期,西方女权主义者要求“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生育率逐渐被接受为权利,相关的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生育权的主体已经从“妇女”扩展到“父母”,然后扩展到“所有夫妻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源于“自由”。要“自由负责”,即要“对儿童负责”和“对社会负责”。中国的生育权也经历了一个大致相同的发展过程,只是中国的生育权体系诞生得很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被公认为妇女的权利,并被公认为21世纪的公民权利。现代社会的生育问题已成为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中国,从法律角度对生育权的监管具有深远的意义。
2夫妻生育权
2.1夫妻生育权的概念
夫妻生育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生育或不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因此我国生育权的实现通常只能以夫妻生育的途径合法地享有。
2.2夫妻生育权的冲突
王利明先生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的实现不能共存的现象。”刘作祥先生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权利与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权利冲突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合法权利主体之间。冲突通常充当社会关系的集成者。通过冲突,发泄敌意和表达不同意见,它可以在维持多方权关系中发挥作用。它也是一种促进新规范,新规则和新制度建立的触发器。因此,对冲突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建立规则和制度,从而解决权利冲突矛盾。
生育权的冲突主要是因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是由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引发的,并且抑制了对立方权利的相互作用,以寻求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共同资源。面对稀缺的共同需求资源,如果资源占用了一种权利,那么就不能满足其他权利。声称生育具有良好社会作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对家庭关系的渴望,也可能是“养儿防老”的需要;不出生的原因可能是出于经济原因,担心生孩子会影响工作并影响身体。因此可以看出生育权的冲突是由于生育权主体追求自身权的不一致造成的。
现代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开放,家庭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婚姻和家庭的新概念与传统的婚姻和生育文化之间将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种价值观的差异也会带来生育权的冲突。
夫妻生育權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拒绝分娩,夫妻拒绝了另一方的生育要求,并采取了不配合,抵制和其他消极待遇的行为。第二,妻子未经许可就停止了怀孕。第三,是生育协议的问题,生育协议是丈夫和妻子就产假问题和双方自愿签署的书面协议。由于生育协议的法律效力,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违反生育协议造成的。
3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一,中国应加快有关生育权的立法,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规定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权利的有关规定,并且对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为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生育权纠纷提供有意义的解决方案和思路。同时,中国应通过加大研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研究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的内涵,对生育权的限制,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和如何扩大生育权适用范围。为生育权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
第二,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两者相辅相成。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要求调整夫妻关系,使之成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如果过分依赖道德,很容易忽视法律而忽视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单靠道德调整是不够的。作为补充调整的手段。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包含太多的情感因素。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我们只看到法律的规定,不利于缔结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提高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婚姻生活单调乏味很容易。两者都必须通过规范和确立某些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第三,完善产妇利益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倡导男女平等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分娩导致的女性长期妊娠过程导致女性因分娩而失去许多参与社交生活的机会。这也导致许多女性被动地选择生孩子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产妇保障制度,消除妇女对因生育而产生的一系列担忧,使妇女不会因生育而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水平,使更多的妇女愿意行使生育权,间接使更多男性能够实现其生育权。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戴永盛.民商法新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6日.
[2]陈明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4日.
[3]夏吟兰.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