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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有两种合同形式,一种是双方合同,另一种是三方合同。双方合同的主体是家政公司和雇主,这种派遣制合同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还有一种三方合同,主体是雇主、家政公司和保姆,家政公司可能会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
家政保姆李阿姨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地上,就去厨房干别的活了。不料,2岁多的小雨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全身皮肤被烫伤。李阿姨见状,就把小雨身上的衣服往下拉,小雨的皮肤粘着衣服一起被掀起了,因为李阿姨没有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小雨的皮肤遭二度受损,最后经医院检测定为十级伤残。
小雨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保姆带孩子玩“举高高”游戏,不慎导致孩子脚部受伤;保姆不慎将不到3个多月新生儿头部撞到柜角怕担责,隐瞒不说,导致孩子顶骨骨折三天后才被发现;保姆给孩子强行灌水导致吸入性肺炎;甚至保姆疏忽将2岁婴儿独自留在沙发上,婴儿不慎摔倒,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些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占五年收案总量的40%。案件涉及的幼婴儿中,7人不满周岁,2人不满3周岁,1人满3周岁;上述婴幼儿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大部分为骨折、烫伤等,多数需住院治疗。
2岁幼儿烫成十级伤残
2岁的小雨是家里的二胎,父母因工作无法照看孩子,特意在家政服务公司挑选了40多岁的李阿姨做家政服务,李阿姨平时承担起全职带孩子的家政工作。
2012年11月份,李阿姨在看护小雨过程中,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的地上,然后回厨房干其他活了。
在阿姨离开以后,小雨自己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热水洒在了他身上。等李阿姨听到声音跑出来时,看到烫伤的小雨也没多想,直接把小雨的衣服脱下来。李阿姨的行为导致小雨整个皮表层都严重受损,后将其送小雨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共住院治疗33天,经鉴定伤残等级属于十级。
小雨烫伤严重,且医疗费用很高,小雨父母找到家政公司索要赔偿,但家政公司称自己属于中介性质,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雨的父母只好将保姆和家政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李阿姨出庭应诉说:“我挺辛苦的,一个人在家带孩子,还有很多家务要做。我挣的工资也不多,家里也挺困难的,要是赔钱,我肯定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一审法院遂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雨各种损失,一共11.9万余元。
不满一审判决的家政公司决定上诉,还是主张自己只是中介,是介绍雇主和保姆认识,而不是直接派遣保姆去雇主家里提供劳务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主张应该由保姆李阿姨承担责任。然而,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却不知所踪,没有出席二审,雇主和家政公司也都联系不上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审理人认为,小雨父母与家政公司、李阿姨虽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家政公司为李阿姨提供住宿,临时休息的场所和各系列培训,这证实家政公司对李阿姨是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这个培训情况也能在网站上查询到。并且家政公司按月向李阿姨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李阿姨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据此,法院判决家政公司承担对小雨的赔偿责任。
“家政保姆在照顾幼婴儿时,致其受伤、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幼婴儿的监护人一定要承担起照顾、保护幼婴儿的责任,即使已经聘请了专业人员照顾幼婴儿,父母仍需担负妥善喂养、维护未成年人健康的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管元梓说。
年轻父母不能过度依赖保姆
“孩子年龄小,我们夫妻都是上班族,家里老人又没有时间过来帮忙照看,我们也不太懂,找保姆能够解决日常家务和接送孩子等问题。”年轻的妈妈彭爱对《方圆》记者表示了担忧。尽管每一次看到类似案件报道都会觉得心惊胆战,但她仍然只能选择雇佣保姆来照看自己的孩子。
彭爱代表了当下一类典型的年轻人,因为缺乏时间和经验,他们选择依赖保姆。但这种“依赖”却并不是万能的。
2013年6月,小明的父母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派遣王阿姨到小明家提供月嫂服务,小明的父母支付王阿姨月薪1万元,小明的父母称,王阿姨照顾小明期间,不听劝阻,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导致小明产生呼吸困难、口吐沫、咳嗽等一系列症状,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
小明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家政公司和王阿姨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小明的父母认为王阿姨机械地坚持每三小时喂奶原则,喂奶前还给小明喂水,小明不饿不渴的时候或者不到三个小时的时候,王阿姨都坚持这样的喂养原则,从而导致小明出现呛奶呛水的情形,最终致患吸入性肺炎。
实际上,坐月子期间妈妈也是在实际照顾这孩子的,妈妈早就发现这个月嫂是这样的喂养方式,可她没有对月嫂进行相关的制止,而是存着侥幸心理,儿子会慢慢习惯阿姨这种科学喂养方式,但实际上,孩子是没有办法习惯的,最后致成吸入性肺炎。
王阿姨说自己坚持科学喂养,没有责任,并且小明的妈妈自己也有责任,没有照顾好小明。经审查,小明患吸入性肺炎与喂养之间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权力亦有责任承担照顾和保护孩子的健康。本案中,月嫂王阿姨的喂养方式虽有不当,但是除喂养小明外,王阿姨还负责料理产妇的生活起居,从其从事上述活动期间,小明的妈妈亦有妥善照料小明的义务。长期的喂养不当与小明的父母和王阿姨均有关系,所以法院确定小明的母亲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王阿姨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明4千余元。
在管元梓看来,“现在很多家长都很年轻,没有喂养经验,她们都特别依赖月嫂,月嫂说的都是对的,月嫂是专业的,她比较在行,家长没有考虑到有些喂养方式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孩子,月嫂说的话也不一定百分之百都是对的。家长必须知道孩子的需求,不能说自己花了一万块钱,就什么都不管了。” 部分保姆责任意识不强
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如此频发,缺乏知识和责任心是重要的两个原因。
在小雨的案件中,保姆李阿姨将暖水壶放在幼婴儿够得着的地方,在小雨受伤后,李阿姨直接脱小雨的衣服,对小雨的表层皮肤造成了二次伤害。法官管元梓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先对小雨进行冷处理,然后再用剪刀,小心剪开衣服。”
此外,部分保姆因缺乏专业护理知识而实施不当护理行为,导致婴幼儿人患病,或者伤害事故发生后,部分保姆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加重婴幼儿的伤情。
保姆未意识到意外发生是一瞬间的事,也没考虑到婴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如保姆雷阿姨在家独自照顾琪琪时,将琪琪独自留在沙发上,致使其摔倒在地,因头部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也有将危险物品放置于幼婴儿附近或者幼婴儿放置固定地点即离开,从而造成幼婴儿烫伤的情况。
北京一名家政培训老师李璐在看过上述案例后说:“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应该的,在家政保姆与孩子单独相处时,一定要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以内,不能让孩子与自己距离超过3米。”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多数受伤的婴幼儿年龄较小,无法清楚表达受伤情况,只能通过哭闹、精神不好等异常表现引发家长注意。部分保姆在事发后,因怕承担责任对受伤情况隐而不报、甚至故意遮掩,造成家长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
如在家政保姆于阿姨独自在家照看新生儿小孙,不慎将小孙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怕承担责任,隐瞒了此事。三天后,小孙的父母发现孩子时常哭闹、不爱吃奶,仔细检查身体后发现小孙头部肿胀,随后被诊断为顶骨骨折。小孙父母认为于阿姨隐瞒情况,延误了对小孙的救治,故起诉要求赔偿。
据管元梓介绍,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超八成发生在婴幼儿与保姆独处期间,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事发经过也只有保姆的单方陈述,一般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一些保姆否认曾发生事故,造成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如保姆张阿姨独自在家照顾小玲,抱其玩“举高高”游戏,不慎使小玲脚部受伤。在诉讼中,家政公司和张阿姨拒不承认曾摔伤小玲,最终小玲父母递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还原案件事实。
管元梓建议:“家长在面试保姆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保姆护理经验、工作年限等,重点考察保姆在遇到婴幼儿烫伤、摔伤或者其他意外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尽早留存证据,及时通知家政公司,必要时由相关机关介入,防止保姆逃匿导致维权无门。”
保姆市场尚无规范管理
“目前北京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概是40万,初中以下学历的约占90%,保姆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她们来自农村,有的也是下岗职工。有些保姆未经过专业培训,也有经过培训未能掌握全方面的知识的保姆。”北京家政协会会长李大经对北京保姆市场的整体素质表示了担忧。
《方圆》记者走访调查发现,除了一些大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是“雇员制”外,大多数小型家政公司都是以中介性质在操作。这种小型家政公司,只需要一个房间、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名员工就可以成立。
家政保姆陈文婷告诉记者:“有个刚来北京的老乡找工作,她刚开始打算去大型的家政公司,可一问才知道要检查身体,还要进行各种培训,她哪里舍得花这个钱,只想着马上挣钱的她在街边找了一个类似中介性质的家政公司。”这个家政公司对她的基本信息一概不问,也没检查身体,不需要进行培训,处于一种“有活就叫你,没活你就自己待着”的状态。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家政公司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经营管理,有些甚至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用签合同,生意好了,捞上几笔,生意不好时,门一关就了事。如果保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这些家政公司就消失不见了。”
“家政公司目前的进入门槛是很低的,几万元就可以开一个公司。可实际上随着城市家庭对保姆层次需求的提高,保姆逐渐成为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尤其是婴幼儿的护理,婴幼儿的成长是很关键的,错过了就耽误了孩子心智的成长,可很多提供婴幼儿护理的家政公司老板根本不懂这些知识。”北京一家专门从事婴幼儿保姆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欣告诉《方圆》记者。
据介绍, 在目前整个行业缺乏规范,风险重重的状况下,很多公司只做中介的原因是风险小。而面临高风险的家政公司大多是保姆作为公司雇员被派遣的模式,即“雇员制”。毕竟有雇佣关系的话,公司就会对保姆进行业务培训,保证保姆的服务水准,发生纠纷后保姆和客户也能有地方说理。
目前,绝大部分家政公司是“会员制”的经营模式,这模式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谓的“会员制”,是指雇主每年支付200元-300元费用,成为家政公司的固定会员,可在一年内获得家政公司为其提供的所有保姆服务,包括及时更换不满意的保姆。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保姆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家政公司不是服务合同的主体,只起见证人和介绍人的作用。这种模式下家政公司不承担任何由保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客户与保姆之间的纠纷由其自主解决,公司可予以协助。
选择保姆,先弄清是何种家政合同
“保姆照顾孩子时出现意外伤亡,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关键在看雇主与家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家政公司对保姆的管理上。”管元梓说。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在诉讼中,近九成家政公司或坚持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或坚持保姆未造成伤害,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家政行业有两种合同形式,一种是双方合同,另一种是三方合同。双方合同的主体是家政公司和雇主,这种派遣制合同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还有一种三方合同,主体是雇主、家政公司和保姆,家政公司可能会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管元梓说。
上述家政公司往往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家政公司仅介绍保姆到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不对保姆进行实际管理,如发生损失由雇主和保姆承担各自责任。”等类似内容。
但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雇主可能会面临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窘境。这种免责的条款,限制了雇主和保姆的权利和义务,它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告知,这实际上也不能这么操作,对保姆有实际的管理,不能仅仅因为这一条而不用承担责任。
“雇主如果碰到这样的条款,就要主动告诉家政公司这一条不合理,是不是要划掉,或者加一条保姆就是本公司的员工,相信如果这个家政公司是正规的,的确是对保姆进行管理,相信这家政公司也不会推脱。”管元梓建议,“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签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保姆与公司的隶属和管理关系,若遇到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
家政保姆李阿姨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地上,就去厨房干别的活了。不料,2岁多的小雨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全身皮肤被烫伤。李阿姨见状,就把小雨身上的衣服往下拉,小雨的皮肤粘着衣服一起被掀起了,因为李阿姨没有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小雨的皮肤遭二度受损,最后经医院检测定为十级伤残。
小雨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保姆带孩子玩“举高高”游戏,不慎导致孩子脚部受伤;保姆不慎将不到3个多月新生儿头部撞到柜角怕担责,隐瞒不说,导致孩子顶骨骨折三天后才被发现;保姆给孩子强行灌水导致吸入性肺炎;甚至保姆疏忽将2岁婴儿独自留在沙发上,婴儿不慎摔倒,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些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占五年收案总量的40%。案件涉及的幼婴儿中,7人不满周岁,2人不满3周岁,1人满3周岁;上述婴幼儿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大部分为骨折、烫伤等,多数需住院治疗。
2岁幼儿烫成十级伤残
2岁的小雨是家里的二胎,父母因工作无法照看孩子,特意在家政服务公司挑选了40多岁的李阿姨做家政服务,李阿姨平时承担起全职带孩子的家政工作。
2012年11月份,李阿姨在看护小雨过程中,将装满开水的暖壶放在客厅的地上,然后回厨房干其他活了。
在阿姨离开以后,小雨自己爬到暖壶边,把暖壶扳倒,热水洒在了他身上。等李阿姨听到声音跑出来时,看到烫伤的小雨也没多想,直接把小雨的衣服脱下来。李阿姨的行为导致小雨整个皮表层都严重受损,后将其送小雨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共住院治疗33天,经鉴定伤残等级属于十级。
小雨烫伤严重,且医疗费用很高,小雨父母找到家政公司索要赔偿,但家政公司称自己属于中介性质,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雨的父母只好将保姆和家政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一审中,李阿姨出庭应诉说:“我挺辛苦的,一个人在家带孩子,还有很多家务要做。我挣的工资也不多,家里也挺困难的,要是赔钱,我肯定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一审法院遂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雨各种损失,一共11.9万余元。
不满一审判决的家政公司决定上诉,还是主张自己只是中介,是介绍雇主和保姆认识,而不是直接派遣保姆去雇主家里提供劳务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主张应该由保姆李阿姨承担责任。然而,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却不知所踪,没有出席二审,雇主和家政公司也都联系不上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审理人认为,小雨父母与家政公司、李阿姨虽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家政公司为李阿姨提供住宿,临时休息的场所和各系列培训,这证实家政公司对李阿姨是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这个培训情况也能在网站上查询到。并且家政公司按月向李阿姨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李阿姨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据此,法院判决家政公司承担对小雨的赔偿责任。
“家政保姆在照顾幼婴儿时,致其受伤、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幼婴儿的监护人一定要承担起照顾、保护幼婴儿的责任,即使已经聘请了专业人员照顾幼婴儿,父母仍需担负妥善喂养、维护未成年人健康的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管元梓说。
年轻父母不能过度依赖保姆
“孩子年龄小,我们夫妻都是上班族,家里老人又没有时间过来帮忙照看,我们也不太懂,找保姆能够解决日常家务和接送孩子等问题。”年轻的妈妈彭爱对《方圆》记者表示了担忧。尽管每一次看到类似案件报道都会觉得心惊胆战,但她仍然只能选择雇佣保姆来照看自己的孩子。
彭爱代表了当下一类典型的年轻人,因为缺乏时间和经验,他们选择依赖保姆。但这种“依赖”却并不是万能的。
2013年6月,小明的父母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派遣王阿姨到小明家提供月嫂服务,小明的父母支付王阿姨月薪1万元,小明的父母称,王阿姨照顾小明期间,不听劝阻,多次给小明强行灌水,导致小明产生呼吸困难、口吐沫、咳嗽等一系列症状,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
小明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家政公司和王阿姨连带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小明的父母认为王阿姨机械地坚持每三小时喂奶原则,喂奶前还给小明喂水,小明不饿不渴的时候或者不到三个小时的时候,王阿姨都坚持这样的喂养原则,从而导致小明出现呛奶呛水的情形,最终致患吸入性肺炎。
实际上,坐月子期间妈妈也是在实际照顾这孩子的,妈妈早就发现这个月嫂是这样的喂养方式,可她没有对月嫂进行相关的制止,而是存着侥幸心理,儿子会慢慢习惯阿姨这种科学喂养方式,但实际上,孩子是没有办法习惯的,最后致成吸入性肺炎。
王阿姨说自己坚持科学喂养,没有责任,并且小明的妈妈自己也有责任,没有照顾好小明。经审查,小明患吸入性肺炎与喂养之间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权力亦有责任承担照顾和保护孩子的健康。本案中,月嫂王阿姨的喂养方式虽有不当,但是除喂养小明外,王阿姨还负责料理产妇的生活起居,从其从事上述活动期间,小明的妈妈亦有妥善照料小明的义务。长期的喂养不当与小明的父母和王阿姨均有关系,所以法院确定小明的母亲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王阿姨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家政公司赔偿小明4千余元。
在管元梓看来,“现在很多家长都很年轻,没有喂养经验,她们都特别依赖月嫂,月嫂说的都是对的,月嫂是专业的,她比较在行,家长没有考虑到有些喂养方式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孩子,月嫂说的话也不一定百分之百都是对的。家长必须知道孩子的需求,不能说自己花了一万块钱,就什么都不管了。” 部分保姆责任意识不强
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如此频发,缺乏知识和责任心是重要的两个原因。
在小雨的案件中,保姆李阿姨将暖水壶放在幼婴儿够得着的地方,在小雨受伤后,李阿姨直接脱小雨的衣服,对小雨的表层皮肤造成了二次伤害。法官管元梓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先对小雨进行冷处理,然后再用剪刀,小心剪开衣服。”
此外,部分保姆因缺乏专业护理知识而实施不当护理行为,导致婴幼儿人患病,或者伤害事故发生后,部分保姆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加重婴幼儿的伤情。
保姆未意识到意外发生是一瞬间的事,也没考虑到婴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如保姆雷阿姨在家独自照顾琪琪时,将琪琪独自留在沙发上,致使其摔倒在地,因头部遭受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也有将危险物品放置于幼婴儿附近或者幼婴儿放置固定地点即离开,从而造成幼婴儿烫伤的情况。
北京一名家政培训老师李璐在看过上述案例后说:“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应该的,在家政保姆与孩子单独相处时,一定要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以内,不能让孩子与自己距离超过3米。”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多数受伤的婴幼儿年龄较小,无法清楚表达受伤情况,只能通过哭闹、精神不好等异常表现引发家长注意。部分保姆在事发后,因怕承担责任对受伤情况隐而不报、甚至故意遮掩,造成家长无法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
如在家政保姆于阿姨独自在家照看新生儿小孙,不慎将小孙头部撞到五屉柜柜角,事发后怕承担责任,隐瞒了此事。三天后,小孙的父母发现孩子时常哭闹、不爱吃奶,仔细检查身体后发现小孙头部肿胀,随后被诊断为顶骨骨折。小孙父母认为于阿姨隐瞒情况,延误了对小孙的救治,故起诉要求赔偿。
据管元梓介绍,家政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件,超八成发生在婴幼儿与保姆独处期间,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在案件审理中,关于事发经过也只有保姆的单方陈述,一般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一些保姆否认曾发生事故,造成案件事实较难查清。如保姆张阿姨独自在家照顾小玲,抱其玩“举高高”游戏,不慎使小玲脚部受伤。在诉讼中,家政公司和张阿姨拒不承认曾摔伤小玲,最终小玲父母递交了与张阿姨的谈话录音,才还原案件事实。
管元梓建议:“家长在面试保姆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保姆护理经验、工作年限等,重点考察保姆在遇到婴幼儿烫伤、摔伤或者其他意外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尽早留存证据,及时通知家政公司,必要时由相关机关介入,防止保姆逃匿导致维权无门。”
保姆市场尚无规范管理
“目前北京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概是40万,初中以下学历的约占90%,保姆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她们来自农村,有的也是下岗职工。有些保姆未经过专业培训,也有经过培训未能掌握全方面的知识的保姆。”北京家政协会会长李大经对北京保姆市场的整体素质表示了担忧。
《方圆》记者走访调查发现,除了一些大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是“雇员制”外,大多数小型家政公司都是以中介性质在操作。这种小型家政公司,只需要一个房间、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一名员工就可以成立。
家政保姆陈文婷告诉记者:“有个刚来北京的老乡找工作,她刚开始打算去大型的家政公司,可一问才知道要检查身体,还要进行各种培训,她哪里舍得花这个钱,只想着马上挣钱的她在街边找了一个类似中介性质的家政公司。”这个家政公司对她的基本信息一概不问,也没检查身体,不需要进行培训,处于一种“有活就叫你,没活你就自己待着”的状态。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家政公司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经营管理,有些甚至没有营业执照,也不用签合同,生意好了,捞上几笔,生意不好时,门一关就了事。如果保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这些家政公司就消失不见了。”
“家政公司目前的进入门槛是很低的,几万元就可以开一个公司。可实际上随着城市家庭对保姆层次需求的提高,保姆逐渐成为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尤其是婴幼儿的护理,婴幼儿的成长是很关键的,错过了就耽误了孩子心智的成长,可很多提供婴幼儿护理的家政公司老板根本不懂这些知识。”北京一家专门从事婴幼儿保姆服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欣告诉《方圆》记者。
据介绍, 在目前整个行业缺乏规范,风险重重的状况下,很多公司只做中介的原因是风险小。而面临高风险的家政公司大多是保姆作为公司雇员被派遣的模式,即“雇员制”。毕竟有雇佣关系的话,公司就会对保姆进行业务培训,保证保姆的服务水准,发生纠纷后保姆和客户也能有地方说理。
目前,绝大部分家政公司是“会员制”的经营模式,这模式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谓的“会员制”,是指雇主每年支付200元-300元费用,成为家政公司的固定会员,可在一年内获得家政公司为其提供的所有保姆服务,包括及时更换不满意的保姆。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保姆和雇主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家政公司不是服务合同的主体,只起见证人和介绍人的作用。这种模式下家政公司不承担任何由保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客户与保姆之间的纠纷由其自主解决,公司可予以协助。
选择保姆,先弄清是何种家政合同
“保姆照顾孩子时出现意外伤亡,到底谁来承担责任?关键在看雇主与家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家政公司对保姆的管理上。”管元梓说。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在诉讼中,近九成家政公司或坚持自己仅提供中介服务或坚持保姆未造成伤害,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家政行业有两种合同形式,一种是双方合同,另一种是三方合同。双方合同的主体是家政公司和雇主,这种派遣制合同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还有一种三方合同,主体是雇主、家政公司和保姆,家政公司可能会通过免责条款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管元梓说。
上述家政公司往往与雇主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弱化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合同中写明“家政公司仅介绍保姆到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不对保姆进行实际管理,如发生损失由雇主和保姆承担各自责任。”等类似内容。
但家政保姆多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其经济条件、赔偿能力相对有限,雇主可能会面临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窘境。这种免责的条款,限制了雇主和保姆的权利和义务,它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告知,这实际上也不能这么操作,对保姆有实际的管理,不能仅仅因为这一条而不用承担责任。
“雇主如果碰到这样的条款,就要主动告诉家政公司这一条不合理,是不是要划掉,或者加一条保姆就是本公司的员工,相信如果这个家政公司是正规的,的确是对保姆进行管理,相信这家政公司也不会推脱。”管元梓建议,“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签应注意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等,并详细了解保姆与公司的隶属和管理关系,若遇到中介信息服务的情况,应格外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