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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的产生,是为了克服观念竞合与实质竞合处罚过轻的流弊。传统理论中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功能指向性弱。“行为加重犯”是指故意基本犯罪行为之上又实施故意犯罪,导致法定刑升高的情形。在对分则中“致人重伤、死亡”是否成立行为加重犯进行考察时,必须以罪刑均衡原则为圭臬。行为加重犯概念的独立具有意义:与一般加重犯不同,行为加重犯中的“附加犯罪”可能单独存在未完成形态,在该情形下不以基本刑处罚。与一般加重犯不同,部分实行者符合“行为加重条件”,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能不以加重条款处罚,只能以基本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