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岛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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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南海问题一直是我国所面临的大挑战,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经济专属区和领海划分的规定,以及现阶段能源危机的加剧,各国在海洋资源方面需求增多,近些年我国和周边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对于在南海权利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南海问题再度成为争论的热点,而黄岩岛争议从众多问题中脱颖而出,成为2012年最引人注目的海洋权利争议之一。本文将从东盟和我国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角度分析黄岩岛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南海;黄岩岛;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一、简介黄岩岛
  黄岩岛(曾用名:民主礁),属于中国中沙群岛中露出水面的岛礁之一,位于东经117度,北纬20度以南、10度以北(北纬15°07′)。北距广州600海里,东距菲律宾苏比克湾约126海里,距中沙环礁约160海里。由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实施行政管辖。黄岩岛处在3500米深海盆上,是深海平原上的一座巨大的海底山峰露出水面的部分。黄岩岛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是我国渔业产业发展的优良地带,其次,还有大量汽油资源,对于缓解一国的能源危机有很大作用。
  二、黄岩岛争议的端倪
  自古以来,黄岩岛就在中国主权的管辖范围内。根据史料记录,元代天文学家郭守敬在1279年进行了“四海测验”,在南海的测量点就是在黄岩岛。可以看出,在元朝时期,中国就发现了黄岩岛。1935年1月,由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和教育部等机构派员组成的水陆地区审查委员会公布的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中,黄岩岛以斯卡巴罗礁之名,并将其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同时列入中国版图。1947年10月,政府核准以及公布的有关于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斯卡巴罗礁改成为民主礁,并列放在中沙群岛范围内。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对外公布“我国南海诸岛部分地名”时,将黄岩岛作为标准名称,同时以民主礁为副名。在中国政府官方地图中均将黄岩岛标为中国领土。黄岩岛一直在中国广东省和海南省的管辖下。中国政府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公告和声明中都指出黄岩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
  在90年代以前,我国与菲律宾有过五次较大的军事行动,但对黄岩岛是没有争议的,菲律宾承认黄岩岛是中国的领土。但是从九十年代以后,双方发生了很多争议,其中两国在岛上均无永久设施或主权标志。1997年菲军破坏了中国的主权标志。此外截止到2008年,菲律宾海军还是实际控制该岛。仅允许旅游潜水(1998)和业余无线电探险(1994,1995,1997和2007),但会受到菲海军的监视。
  2012年4月份爆发的争议是近年来爆发的较大的一场。分为四个阶段;2012年4月10日到4月15日之间;12艘中国渔船在黄岩岛泻湖内正常作业时,被菲军舰干扰,菲军舰企图抓扣被其堵在泻湖内的中国渔民,遭到赶来的中国两艘海监船的阻止。
  4月16日到5月初,菲军方加派军舰,菲政府要把争议提交到国际海洋法法院进行裁决,中国对此置之不理。此后又派了海政船去黄岩岛附近。
  5月初到5月中旬,菲仍坚持要把争议提交到国际机构,而中国仍坚持黄岩岛是我国固有的领土。在5月8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一篇文章《黄岩岛争议;忍无可忍,就无需再忍》。表明了中国的态度,“虽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是我们的一贯立场,但是忘战必危,在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上,我们没有打不还手的雅兴。我们要做好充分准备,去威慑住各种武力挑衅,哪怕是狐假虎威式的武力挑衅。引而不发、示而不用是让问题回到和平途径的最好办法。”
  5月16日至今,中国宣布争议南海地区进入休渔期,双方事态进入缓和阶段。
  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一)简介
  当谈到《南海各分行为宣言》的时候,应先提到的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1992年7月举行的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上,通过了《东盟南海宣言》,呼吁相关国家“以和平方式,而不是诉诸武力”去解决争议,并就相关的问题,例如南海的航行安全,毒品走私问题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5年开始构思南海行为准则,主要依据是上述的东盟南海宣言的第四条,即,“建议各方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相关原则为基础,建立南海国际行动准则。”1995年开始,我国和菲方对南海以及其他合作领域磋商的联合声明同意了有关行为准则的八项原则。1996年东盟外长会议赞同以及在1998年东盟首脑会议提出了建立行为准则的想法,中国于1999年同意谈判行为准则。在随后的几年里,中国和东盟进行磋商,由于各方利益的交织,在磋商中也出现了不少的摩擦。同时也搁置了很多争议焦点。2001年7月,菲草拟了一份新的地区行为准文本,但是删去了引起争议的涉及准则覆盖的地理范围。2002年11月4日,柬埔寨金边举行第八届首脑会议上,东盟与中国领导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二)内容
  该行为宣言由10条组成。第1条涉及到各方行为的法律基础,各方重申坚持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第2条责成各方按照上述原则和在平等与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寻求信任的途径。
  行为宣言有抑制各方行为的规定,即通过积极的方式,目的是减少南海领土和管辖权争端的摩擦。宣言第4条写道:“有关各方同意以和平方式而不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由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自我克制是《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的一部分,它呼吁“有关各方采取克制,以便为所有争端的最后解决创造一种积极的氛围。”在吉隆坡公布的东盟-中国联合声明中强调了“为促进该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加强相互信任,有关各方同意继续采取自我克制和以冷静与建设性的姿态处理相关的分歧。”宣言第5条明确了这种思想:“各方同意在使争端复杂化或逐渐升级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活动处理中,采取自我克制,其中包括抑制在目前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洲以及其他地域的居住行动,以建设性的姿态处理他们的分歧。”宣言的第5条和第6条还列举了讨论的模式和可能行动的地区,公开了各方以建立信任为目的,在不太敏感的地区合作活动的方式。   2011年7月20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简称《宣言》)高官会上,中国同东盟国家就落实《宣言》指针案文达成一致,并由7月21日举行的中国-东盟外长会通过,这为推动落实《宣言》进程、推进南海务实合作铺平了道路。其中第6条规定,应在有关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实施《宣言》的具体措施或活动,并迈向最终制订“南海行为准则”。
  (三)分析
  1.宣言的性质
  根据国际法的原理,想要构成一项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的形式要件包括通过谈判,议定约文,签署,而且条约在批准以后才能对相关国家产生效力。而《宣言》仅仅得到了各国外长或是特使的签署,并没有得到批准,因而在形式上还达不到构成条约的标准。
  条约的实质要件是指各国代表具有缔约权,各国切实达成合意并且有关规则不违反强行法。《宣言》中不仅没有变现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反都是一些含糊其辞,缺乏明确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而且在磋商过程中各国已经明确其性质,“旨在促进睦邻友好和地区稳定的政治文件,而不是解决具体争议的法律文件。”可见,《宣言》的性质是一份国际政治文告。《宣言》也就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其承诺的实现依赖于有关国家的道德水平和各国之间的政治博弈。
  2.磋商和签署对象
  在多轮的谈判中,可以看到中国作为一方,以东盟作为一方进行的,而且签署而是在这两方在在2002年金边东盟首脑会议上完成的,但是东盟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但毕竟不等于成员国本身。东盟不能代替成员国行使谈判,缔约等的职能,东盟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对其成员国没有拘束力。
  换句话说,即使如果日后中国和东盟以《宣言》基础进一步达成了国际条约或是行政协议,东盟各国仍可以不适用该条约或协定,比如说前段时间爆发的黄岩岛问题。因为缔约方是东盟,而不是各国,那么其成员国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就不承担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由此引发的国际责任也只能由东盟这个国际组织承担,不履行该条约的成员国退出东盟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承担违反条约的国际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强制执行条约或协定。
  3.争议解决方式
  《宣言》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方法,《宣言》在制订和签署时,是一种“全部”方式的产物,尽管其规范还是非常含糊的,但是其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是一揽子的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南海争端问题。
  可是这种方式并不具有可行性,由于南海的复杂地理情况的势必导致划界问题会牵扯很多国家,同时各个国家处于本国利益的考虑,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分歧相当多。比如本黄岩岛争议中,菲律宾很明显地是跳过该《宣言》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宣言倡导的和平解决争议问题的想法并没有被体现出来。
  4.宣言的未来形式
  在去年进行的落实方针中,可以看到,中国和东盟各方都想要达成一个统一的准则,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在黄岩岛问题出现以来,这种制定统一准则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了,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统一准则的可行性很小了。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破坏已经达成的规范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
  四、解决黄岩岛争议的途径
  解决黄岩岛的问题,从《宣言》的角度来看,存在以下几种思路:
  第一种是单边解决,即由有关的国家采取单方面的措施来解决争端,理论上,单边路径并不一定违反国际法,但是从实践意义上来看,很多国家采取单边措施,会片面强调本国利益,而伤害到别国的利益。具体到黄岩岛争议上,单边解决显然不能平息两国的矛盾。我国一直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对于当前的情况来说,仅仅是政治宣言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第二种是双边路径,即由两个争端当事国通过协商,谈判和议定条约等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海洋划界和海洋权益的归属。双边路径较单边路径来说,争议双方可以就争议的特定领域进行直接的磋商和解决,从而排除其他国家的干涉,但是仅仅是针对特定的只是设计两个国家的才可以。
  第三种,就是多边路径,即有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协议,一揽子解决。此类就是《宣言》采取的方式,再次不做赘述。但是存在的问题很多。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争端的解决中,先有相邻国家的加入,后又美国再次进驻南海进行干涉,多边解决黄岩岛争议并不是一条恰当的方式。
  针对黄岩岛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制定相关的条约,条约就是“基本依靠缔约国对各自义务的履行,并没有正式国际组织的监督或其他方式的参与”。而不是宣言。我认为应该以双边解决为主,所涉及的国家中国,菲律宾可进行谈判,同时也要排除美国等这些国家对争议的干涉和无味的关注。同时,也应当根据法律,以及国际规则,用法律条约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争议的问题,而不是像菲律宾提议的去国际海洋仲裁法庭去解决争议。中国和菲律宾达成有关条约是当前亟待的首先任务。
  同时我认为,除了黄岩岛的问题亟待解决以外,中国和越南,马来西亚等也存在很多争议,根据2011年宣言行动方针的要求,可以建立以多变谈判为主题,内部分散的协议形式。这对于解决南海相关争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五、针对其他问题的,我国的法律应对
  (一)对于已经收集证据,需要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对于黄岩岛周围资源的争议收集的证据,以及既存的事实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和菲律宾签订类似相关的条约,不要政治性质的宣言,而是以国际法,《联合国海洋公约》,以及相关的惯例使得既存的事实确定下来。对于《宣言》实施方针中所提倡的精神和方式得以体现。
  (二)我国对于黄岩岛的实际占有,并且进行有效控制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占领土地之后,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辖和行政管理。在其中,不是仅仅有《宣言》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进行各方面的管辖,首先是政治管辖,经济管辖,文化管辖等。这是一条漫长而且艰巨的路。
  (三)针对黄岩岛问题,保持在两个国家之内解决,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的国际化
  美国等国家插手南海有关争议,以及本次黄岩岛争议中,菲律宾总统访问美国以及美国发表相关声明等等,可以看出美国有意识地想让该问题国际化,我国作为当事方,根据国家法的基本原理,应该坚持防止问题的国家化,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罗国强.多边路径在解决南海争端中的作用以及构建——兼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J].法学论坛,2010,(04).
  [2]李金明.从东盟南海宣言到南海各方行为宣言[J].东南亚,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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