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上海“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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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开胸验肺、通钢悲剧,以及多次发生的出租车司机集体“喝茶”事件??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处于易发多发期,而且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曾遭遇过同样的困境,今天同样时常遇到类似问题。它们在劳资双方激烈冲突和尖锐对立中,逐渐摸索着一条通过集体谈判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途径。
  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中国,在协调劳动关系时,不仅需要积极主动正视当前面临的困境,而且需要善于借鉴作为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集体谈判制度,并结合具体国情,探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制度建设来促成劳资双方摒弃对立、谋求合作,推动劳动关系早日走上和谐之路。
  国家的一块不变,司机的一块要做加法,能够做减法的只有企业了。
  
  “一天机器人,一天植物人”;“以前寻(沪语:找对象)空姐,现在寻外来妹”;“白天给公司干,晚上给加油站干,半夜12点以后给自己干”——三句顺口溜,描绘出上海出租车司机的生存状态:劳动强度大,近年来社会地位相对下降,并对收入有不满足感。
  2008年,出租车行业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领域。上海“的哥”“份儿钱”全国最高,但全年没有发生严重群体性劳动争议。上海市城市交通工会在年底的调研报告中称:司机队伍“有波动但不会骚动,基本是稳定的”。
  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吴萌介绍,在2008年11月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后的“骨牌效应”时期,“上海出租车行业反而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骤减的局面”。
  巴士出租的司机张陈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外地人说上海人胆小,但是我想想闹事解决不了问题。”
  老张今年47岁,崇明人。和上海绝大部分出租司机一样,一日工一日休,工作日一般开18~19小时。7月份收入2000多元,平时一般3000多元,“份儿钱”加上油和维修等,日均成本700元。每月600元的房租是他开销的大头。
  老张感觉收入比前几年下降得厉害,但是这一年多来,公司的规定有了一些转变。让他印象深刻的一条是,“以前就算躺在床上开不动,承包指标一分不能少,现在如果住院,公司免指标,还发900多元的病假工资。”
  这条让老张稍感安心的好消息,来自2008年4月签订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作为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的谈育明认为,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对维护上海出租车司机队伍的稳定作用很大。
  
  究竟谁弱势
  
  收入“剪刀差”,是引起上海出租车司机队伍“波动”的主因。
  上海市运管处出租汽车部副部长虞同文,是管理出租行业21年的“老法师”。他告诉本刊记者,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出租车司机一度入围“十大高收入行业”;90年代,随着出租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轨道交通日益完善,出租车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
  他说,1998年出租车司机收入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9倍,2008年为1.15倍(职工平均收入3292元,司机平均收入3800元)。看起来不低,但是我国职工法定月工作日21.75天,全年共2088小时;出租车司机按每日工作17小时、每月工作15日计算,全年工作3060小时,劳动强度远大于普通职工。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者石磊,把出租车司机称为上海的“人文贫困群体”。由于掌握了出租营运证,出租车公司事实上形成了司机市场的“合谋垄断购买”,单个司机没有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
  从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出台到2008年1月正式生效,这个时期内,上海出租车司机逐步了解到新法对于带薪休假、病假工资和解除合同补偿等条款的内容,维权呼声渐高。虹桥、浦东两个机场同时候机的数千司机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提高收入。
  上海市出租行业协会秘书长陆家骏告诉本刊记者,那段时间,行业协会法律中心不断接到驾驶员的咨询电话。他们渴望知道:作为承包者,自己能否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益?有无最低工资?工伤如何处理?工龄如何计算?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第一期合同满了后长期合同怎么签?
  而出租车企业对贯彻《劳动合同法》顾虑大。几乎每一条新条款的实施,都可能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比如,实行带薪休假意味着增加20%的顶班司机,顶班司机难招,还要支付给休假司机最低工资。
  强生出租车公司反映,有百余名老司机在1995年《劳动法》出台前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现在不能正常工作,公司仍要给他们内部打折工资。《劳动合同法》又要求在第一轮合同结束后签订长期合同,意味着走回老路,企业可能要养更多人。
  劳动争议方面,强生、大众等大出租车公司由于利润水平高,对司机都有固定补贴,发生争议的概率相对较小。大众的工会主席谷根生介绍说,他们的福利在行业内是比较多的,公司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出国奖等,还给职工子弟设了“苗苗”奖。公司有医务室和食堂,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小公司对司机的管理内容很少,基本没有福利待遇,企业凝聚力相对较差。一旦发生矛盾,解决方法就是司机把总经理团团围住,最后闹到法院。
  陆家骏说,平时司机相对于公司显得弱势,而出了问题上法院,往往又是公司输。法院依劳动法办事,只看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结果一般是企业给司机一些补偿后解除合同。这样的结果让企业和司机都感到委屈不满。
  
  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
  
  谁来制定劳动法框架内的行业标准?政府不可能为此下文,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分别代表职工和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做法让各利益攸关方看到了方向。
  早在1995年,上海就挑选了400家企业作为集体合同试点单位。1998年,普陀区长征镇星云经济区签订了第一份区域性集体合同,带动了全区85%的非公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2003年前,静安区总工会牵头,由威海路汽配联合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协商,签订了行业性工资协议,规定行业内最低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的120%,得到了汽配街职工的热烈拥戴。
  上海市出租车行业的17名行业工会委员和10名协会会长代表,一致同意着手研究行业集体合同。然而,陆家骏和行业工会主席陆剑虹发现一个难题:《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专门针对集体合同做了如下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严格遵循这一条,等于要各区县分别订立合同,操作不现实,而由市行业协会和工会来操作,又似乎与法律文书有所不符。
  究竟能不能做?陆家骏和陆剑虹心里没底。“二陆”马不停蹄地开始走访相关各主管部门。
  时任上海市总工会保障部长的宋震,仔细听取了他们的想法,认为可行。主管副主席要求市总法律部为出租车行业的集体合同把好关。
  市城交局运管处表示“同意”,主管副局长认为,这个做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觉得“值得一试”,并要求,劳动工资涉及社会稳定,在行业集体合同的效果没有明确前,不能向社会宣传。
  但社保局方面有些担心,提出是否等待人大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再做更稳妥。“二陆”表示,企业和驾驶员都等不了。社保局最终的态度是:可以试行,“只能做,不能说”。   陆剑虹告诉本刊记者,相关实施细则后来在2008年9月出台,而4月第一份集体合同已经签订。
  得到主管部门的默许或鼓励,“二陆”捧起《劳动合同法》,对照出租行业的问题一条条推敲。陆家骏解释说,总营收不变,国家的一块不变,司机的一块要做加法,能够做减法的只有企业了。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他们说,那种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有点像当年小岗村农民的“密谋”。区别是,彼时小岗村即将走向承包制,“而我们研究的恰好是承包带来的现实问题”。
  
  出租车司机该不该定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都以“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但在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承包关系中,没有工资一说。因此,定位“工资”是当务之急。
  工资怎么算,两位“老法师”陆家骏和虞同文的回答一致:“这个问题太复杂了,眼下出租车公司年轻一代的经理们都说不清楚。”陆家骏解释说,当年计算承包指标时,已经把司机最低工资(按当年标准)“算”了进去。
  1992年以前,承包制还不是上海出租行业的主流。陆家骏时任上海友谊汽车服务公司总经理,他清楚地记得,当时友谊司机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200~300元,每月必须完成一定指标,超过部分按照200元一档提成,最多不超过每百元提成10元。这样的计算模式,导致司机一完成指标就不开计价器。
  问题越来越突出,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和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出租车企业做了调研,重新确定了一直执行到今天的承包指标制度。
  主管部门以当时所有出租车企业3年的财务报表平均作为基准,扣除国家税收、企业成本、企业利润(当时约15%),再扣除司机的一块---最低工资、出省补贴、三餐补贴、中班夜班补贴、车贴、书报费、洗理费、国定假日和周日加班工资,另外核定修理费、油费,这些都扣除后,计算出当时的运价为5公里14.4元(1998年进行调整,为免去零头引起的麻烦,定为3公里10元)。
  此后几年间,上海的出租车公司一度发展到640家,“大小总经理600多个,人人有车,协会每次开会都要费劲去找拥有几百个停车位的大饭店。”
  承包制在当时提高了司机收入,增强了行业吸引力,但现在却遭遇了对接尴尬。
  企业劳动人事部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在此期间座谈十几次,但双方目标的差别却相去甚远。人事经理们带来老总的意见:“工资已经计入承包指标,承包的特性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司机不应再提工资要求。”
  “长期合同不能签,企业不能白养人”的说法也很突出。五大公司建议行业协会成立一个中介所,一期合同到期后,A公司解除合同,通过中介所转移到B公司。司机永远以新员工的身份游走在五大公司间。“4到5年一期合同,5大公司转一圈,不就20多年了。”
  与此同时,各企业工会也接二连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司机们要求有基本工资,而且要求按照上海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交金标准。他们的理由是,司机一天工作18小时,几乎从没有节假日,劳动法规定的很多福利都享受不到,“坚决要求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
  当被问及工会代表的代表性,陆剑虹抱出厚厚一摞座谈记录。从名单可以看出,工会选择的职工代表以一线司机为主,尽量覆盖大、中、小各种性质的出租车企业。记录中夹满了小纸条——都是会议过程中代表们临时提出的问题或意见。
  “劳资双方碰不拢,我们就要来拉拢。”“二陆”把一本大红封面的《劳动合同法》注释书当成了“红宝书”,开会时“拍”在了老总们面前,“不作为是躲不过去的,所谓的变通办法只会激起职工更激烈的反弹。”
  工会方面也与职工积极沟通,说服他们要与企业共渡难关。如果企业倒闭,职工要面对失业的危险。尤其是上市公司,如果利润率低于6%,就会发生融资困难。
  协商过程中,工会与协会坚持绝不单方面作决定。例如,在确定司机基本工资问题时,存在三种参考标准:一是市平均工资(3292元);二是市平均工资六折;三是市最低工资(960元)。工会代表认为,在司机付出正常劳动后,应当保障其基本收入;当承包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由公司将其补足。
  经过反复协商,决定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基本工资。
  
  工会只管发电影票的时代过去了
  
  2008年的第一份集体合同改了6稿,社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又逐条做了法律文书上的规范。
  表决时,行业工会的 93名工会代表,实到90人,全票通过。协会会长联席会议也一致通过。最后,由工会和协会各派出5名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
  这份集体合同,获得了行业内96%企业的确定执行。
  2008年的行业集体合同只在社保局备案,没有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备案。后来2009年合同拿过去,法院和仲裁机构很高兴,“有这样的标准很多事情都好办了。”
  今年3月,七易其稿的第二次集体合同签订。而此时,上海市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地方性规定中,也更多地鼓励尝试创新。出租车行业这一市级行业集体合同,终于可以广而告之。
  按照协会要求,每个企业都对集体合同做了宣传张贴,还在上海出租车司机人手一份的行业报上全文刊登。
  “即便如此,如果在马路上抽查,可能还是有不少出租车司机说不晓得,”陆剑虹说,“但毕竟有了一个好的开头。”
  目前,上海市总工会正在牵头成立调研组,重点解剖大众和海博两家出租车公司,调研在现行运价下有无继续提高司机收入的可能。
  虞同文告诉本刊记者,由2000辆车和星级司机组成的“世博车队”要试行新的劳动工资制度,这也是为出租车行业做的一个实验。
  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陈国华说,今年上半年,各出租车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现在经济形势有了一定好转,工会要重点研究进一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让司机参与到权益分配的讨论中来,让分配更公平。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的谈育明,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和培训。他告诉本刊记者,在很多劳动纠纷中,企业方的做法不违法但不合理,职工方虽明显利益失守,但未必能找出法律依据。集体协商要调整的就是这种合法不合理的劳动关系。企业不愿与职工谈,职工不会和企业谈,企业工会代表不敢和老板谈——上级工会派员成为下级企业集体协商的正式代表,是可行的做法。
  上海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体会是:区域谈保底,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
  其中“行业谈标准”最重要、最复杂、最难谈,涉及行业管理、行业政策、行业现状,同时要兼顾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指数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但是,职工利益无不具有行业特性,只有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才能确定具体的工时定额和岗位工资标准,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提供依据。
  谈育明认为,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的认识还有偏差,以为协商是手段,签订集体合同是目的。其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并行的,等发生问题再协商属于被动调整,平时建立起长效的协商机制,才能掌握主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形成,意义远大于签订几份具体的集体合同。
  虽然工会干部在组织协商和谈判专业技能方面仍缺乏训练,但随着工会代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保护职工权益的谈判桌上,工会只管组织卡拉OK、发电影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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