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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基层农村民主制度,它已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广泛普及。本文从村民自治的概念出发,谈到村民自治权在中国农村民主化的实现进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阻碍和制约,进而提出了保障村民自治权实现的对策。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对于中国民主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价值。
关键词:村民自治 存在问题 制度完善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有8亿多在农村,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民主在农村的实践形式,对中国的民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目前学界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观点不尽相同。何泽中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自治理念性概念、一种基层制度概念、一种治理模式概念、一种活动方式概念。徐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王振耀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方式达到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目的。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阶段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好较快的发展,但是其在现实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民主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主要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的实现程度的标尺就在于村委会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贿选现象普遍。贿选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直接出钱买,或者是请客吃饭,或者是送东西,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贿选行为,但是没有对什么事贿选,出现贿选后怎么处置以及由谁来处置做出明文规定。第二,人口流动使得选民资格难以确定。村民选举是以农村户口作为依据的,选民必须是本村村民,但是目前本地人口向外流动,外地人口向本村流动,农村出现了人口和户口相分离的现象。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无法保障
(二)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要求村民对本村的公共事务享有直接的决策权利。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一方面,如今的农村社会已经高度分散,这么高的人数要求几乎不可能达到。另一方面,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只要自己吃饱穿暖,有路可走,就事不关己了。这种政治冷漠感也是民主决策的一大障碍。
(三)民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就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行为,管理村内事务,维持村内正常秩序。在当下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乡镇政府干预村务管理,介入村民自治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左右村级选举,直接内定村委会成员等。制度规定的乡镇与农村的指导--协助关系已近被扭曲为命令--服从关系。而且,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和谐,两个村级组织之间呈现党政不分或者以党代政的局面。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也影响了村民自治中管理制度的实现。
(四)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村民通过公开和评议等方式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行为的制度。主要呈现为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形式。村委会成员对村里的大小事务了解的比较全面透彻,信息披露的权力也掌握在他们手中,但是有些村干部害怕削弱权力或暴露问题,不愿公开或者不敢公开,这样就造成了村干部和村民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如此,村委会成员还是民主监督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就是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批评或者建议。如果他们相互包庇,阻塞言路,村民监督便无从谈起。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主选举
村民的选举权是村民自治中最基础的权利,如果选举权得不到有效的实现,那么村民自治则名存实亡。要严厉打击选举中间不规范的现象,应该将《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的范围扩大到村级选举,使村民自治权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刑法上得到救济。此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宽松,应该采取就地选举的原则,无需强制户口在本村才可以参与选举。因为无论是人员流进还是流出,只要是有能力的人当选,可以把本村发展的更好,领导村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对当地的影响最终应该是积极的。
(二)完善民主决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多处提到了村民会议,可见,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系统的议事决策机构。但是该法对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还有议事程序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设立村民会议的机构,明确规定其权限和职责。如果人数召集不齐,可以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但是对于重大村务事项还是必须召开村民大会,这样,民主才不会流于形式。此外,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广大的村民需要加强文化法制素养,积极参与到农村民主建设中去,村民自治才会健康发展。
(三)完善民主管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且对村民依法自治应当不干预,对农村工作进行协。乡镇基层政权应当减少对村民自治的过多干涉。不仅如此,还要规范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责。使得村民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或者设置两套班子一套人马,这样可以解决一山不容二虎的尴尬局面。
(四)完善民主监督
让村务公开成为信息透明的平台,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该及时公开。而且要加大村务财务公开力度,因为这些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将相关信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向村民公开。而且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比如让村委会成员定期接受村民的测评,这样才能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把工作情况向村民代表通报,把各项决议深入到群众中去,加大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可以增加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振耀,白益华:《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简介:刘冰净,女,湖北荆门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村民自治 存在问题 制度完善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有8亿多在农村,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民主在农村的实践形式,对中国的民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目前学界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观点不尽相同。何泽中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自治理念性概念、一种基层制度概念、一种治理模式概念、一种活动方式概念。徐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王振耀认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方式达到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目的。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阶段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好较快的发展,但是其在现实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民主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主要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的实现程度的标尺就在于村委会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贿选现象普遍。贿选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直接出钱买,或者是请客吃饭,或者是送东西,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贿选行为,但是没有对什么事贿选,出现贿选后怎么处置以及由谁来处置做出明文规定。第二,人口流动使得选民资格难以确定。村民选举是以农村户口作为依据的,选民必须是本村村民,但是目前本地人口向外流动,外地人口向本村流动,农村出现了人口和户口相分离的现象。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无法保障
(二)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要求村民对本村的公共事务享有直接的决策权利。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一方面,如今的农村社会已经高度分散,这么高的人数要求几乎不可能达到。另一方面,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只要自己吃饱穿暖,有路可走,就事不关己了。这种政治冷漠感也是民主决策的一大障碍。
(三)民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就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行为,管理村内事务,维持村内正常秩序。在当下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乡镇政府干预村务管理,介入村民自治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左右村级选举,直接内定村委会成员等。制度规定的乡镇与农村的指导--协助关系已近被扭曲为命令--服从关系。而且,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和谐,两个村级组织之间呈现党政不分或者以党代政的局面。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也影响了村民自治中管理制度的实现。
(四)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村民通过公开和评议等方式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行为的制度。主要呈现为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形式。村委会成员对村里的大小事务了解的比较全面透彻,信息披露的权力也掌握在他们手中,但是有些村干部害怕削弱权力或暴露问题,不愿公开或者不敢公开,这样就造成了村干部和村民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如此,村委会成员还是民主监督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就是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批评或者建议。如果他们相互包庇,阻塞言路,村民监督便无从谈起。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主选举
村民的选举权是村民自治中最基础的权利,如果选举权得不到有效的实现,那么村民自治则名存实亡。要严厉打击选举中间不规范的现象,应该将《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的范围扩大到村级选举,使村民自治权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刑法上得到救济。此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宽松,应该采取就地选举的原则,无需强制户口在本村才可以参与选举。因为无论是人员流进还是流出,只要是有能力的人当选,可以把本村发展的更好,领导村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对当地的影响最终应该是积极的。
(二)完善民主决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多处提到了村民会议,可见,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系统的议事决策机构。但是该法对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还有议事程序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设立村民会议的机构,明确规定其权限和职责。如果人数召集不齐,可以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但是对于重大村务事项还是必须召开村民大会,这样,民主才不会流于形式。此外,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广大的村民需要加强文化法制素养,积极参与到农村民主建设中去,村民自治才会健康发展。
(三)完善民主管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且对村民依法自治应当不干预,对农村工作进行协。乡镇基层政权应当减少对村民自治的过多干涉。不仅如此,还要规范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职责。使得村民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或者设置两套班子一套人马,这样可以解决一山不容二虎的尴尬局面。
(四)完善民主监督
让村务公开成为信息透明的平台,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该及时公开。而且要加大村务财务公开力度,因为这些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将相关信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向村民公开。而且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比如让村委会成员定期接受村民的测评,这样才能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把工作情况向村民代表通报,把各项决议深入到群众中去,加大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可以增加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振耀,白益华:《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简介:刘冰净,女,湖北荆门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