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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一词是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创造的,l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沿用这一概念。我国在1986年4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将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该《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隶属于民事权利。行政保护是对司法保护的补充,我国应该继续坚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应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工作,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6-01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成为贸易竞争的主要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竞争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制度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制度条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过于分散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要弥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足,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
一、知识产权的意义
所谓知识产权的外延在这里指的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观的研究范围。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權、产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和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等,社会对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劳动创造等具有经济价值知识产品的认可,知识产品是需要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最终要实到提高国际竞争力上 来。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完善但是,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作用,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加强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对企业、对国家都具有重大而深远 的意义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 护进行计划、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地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政府应当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也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的法定地位和权限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有关机构设置比较散,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其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实 际工作中缺乏相关的战略和指导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面向2l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将知识产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政策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涉及多种因素及环节。我国目前已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提高国家竞争力,如何从战略的高度 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还做得不够。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的行政保护意识。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均认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而行政保护则处于补充地位。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消极行政执法,不注重给被侵权人以行政救济途径。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现实显然与此截然相反,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作用己经大大超过了司法保护,而且,行政保护本身具有的优势是司法保护所不具备的。因此,必须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运用行政职权对知识产权提供行政保护的意识,让他们认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至少是与司法保护处于平等地位的事实。
(二)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分散,各自为政,统一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有以下建议:首先由全国人大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统一协调以上存在的问题,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行政处理和查处权,增加加大对违法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的条款; 其次整合协调现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统一调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依据,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 》和《行政检查法》,完善《行政处罚法》,对有关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的规范级别。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后,执法力度不均,执法不力,侵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将会得到大大改善。
(三)整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设置级别下移。
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过于繁多,造成执法混乱,效率低,执法交叉严重等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理顺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的职责,把现阶段部门执法权重叠的部分归类,按照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是专利侵权还是商标侵权),把相应的执法权归还给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必须改变执法部门过于分散的行政执法体制,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深圳市的做法,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全部由知识产权局系统来行使。在知识产权局系统内部设相关的执法部门,由知识产权局统一调度人员、装备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一方面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减少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减少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诱;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问责,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统一对外宣传。
四、结束语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作用,多少年来一直被人们忽视,认为司法保护才是行政保护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只是司法保护不足的补充。由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己远远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作用,无论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社会和体制背景也好,还是我国司法保护体制的不健全,总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已占据主要的地位。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从立法和实践等方面逐步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必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晶,《浅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商情》,2012(3)。
[2]陈书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的现状、问题及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96-01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成为贸易竞争的主要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竞争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制度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制度条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过于分散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要弥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足,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
一、知识产权的意义
所谓知识产权的外延在这里指的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观的研究范围。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權、产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和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等,社会对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劳动创造等具有经济价值知识产品的认可,知识产品是需要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最终要实到提高国际竞争力上 来。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完善但是,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作用,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加强管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对企业、对国家都具有重大而深远 的意义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 护进行计划、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地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政府应当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也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不够明确,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 的法定地位和权限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有关机构设置比较散,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其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实 际工作中缺乏相关的战略和指导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面向2l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将知识产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相应的指导政策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涉及多种因素及环节。我国目前已具备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如何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提高国家竞争力,如何从战略的高度 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还做得不够。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对策
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的行政保护意识。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中,均认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而行政保护则处于补充地位。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消极行政执法,不注重给被侵权人以行政救济途径。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现实显然与此截然相反,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作用己经大大超过了司法保护,而且,行政保护本身具有的优势是司法保护所不具备的。因此,必须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运用行政职权对知识产权提供行政保护的意识,让他们认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至少是与司法保护处于平等地位的事实。
(二)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分散,各自为政,统一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有以下建议:首先由全国人大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统一协调以上存在的问题,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行政处理和查处权,增加加大对违法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的条款; 其次整合协调现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统一调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依据,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 》和《行政检查法》,完善《行政处罚法》,对有关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的规范级别。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后,执法力度不均,执法不力,侵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将会得到大大改善。
(三)整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设置级别下移。
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过于繁多,造成执法混乱,效率低,执法交叉严重等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理顺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的职责,把现阶段部门执法权重叠的部分归类,按照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是专利侵权还是商标侵权),把相应的执法权归还给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必须改变执法部门过于分散的行政执法体制,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深圳市的做法,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全部由知识产权局系统来行使。在知识产权局系统内部设相关的执法部门,由知识产权局统一调度人员、装备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一方面可以加大执法力度,减少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减少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诱;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问责,同时也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统一对外宣传。
四、结束语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作用,多少年来一直被人们忽视,认为司法保护才是行政保护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只是司法保护不足的补充。由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己远远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作用,无论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社会和体制背景也好,还是我国司法保护体制的不健全,总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已占据主要的地位。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从立法和实践等方面逐步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必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晶,《浅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商情》,2012(3)。
[2]陈书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的现状、问题及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