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纠结了十四年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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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一场官司,侯瑞昌的身体健康、家庭安宁都遭逢大变,如今身患癌症,出庭时还要带着急救包。熟悉侯瑞昌的人都说这是个“有才”的人,可惜被一场官司毁了
  侯瑞昌的家在北京的三环边上,两套房子打通,装修依稀可见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富丽堂皇。按照他的话自己本是“最先富起来”的人,但如今却没了公司、没了健康、没了身份。
  今年61岁的侯瑞昌,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及北京市民政局的财产权属纠纷,已经持续了18个年头,诉讼也持续了14年。最近一次开庭是5月6日,这也是该案十余年来第一次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庭上,侯瑞昌称,自己1543万余元个人财产被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非法侵占;对方当庭否认,北京市民政局甚至认为自己不该被起诉。
  这一场持续了十几年的官司,背后隐藏着的是一个经济体制变革时代的法律后遗症。
  草根创业者侯瑞昌
  侯瑞昌原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国企,以下简称五建公司)技术干部。
  “因为改革创新,我曾在五建公司小有名气。”侯瑞昌告诉记者,他19岁便在建筑业出名,那时候他发明了一种双曲屋顶支模方案。“这在当时是四级专家联合科研都没解决的问题,因为这项技术创新,我还受到了国家建委的表彰。”
  侯瑞昌说,1985年,他因工作矛盾申请调出五建公司,“我当时申请局内调动,除了五建公司,哪个部门我都愿意去”。但侯瑞昌的申请最终未被批准,而后他选择自行离岗。“同年,公司将我除名。”
  侯瑞昌这样的人在当时还有个专有名词——城市待工青年,指城市里未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党政机关工作的年轻人。为了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国家开始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侯瑞昌赶上了这一波“下海”的潮流,自称“被迫”创业。
  1987年,凭借自己以往在国企中积累的工程建筑经验和人脉,侯瑞昌开始组建自己的工程队进入市政工程领域,并以私人名义承揽了北京木樨地热力过河段工程的包清工。这也是侯瑞昌的“第一桶金”。
  该项目于1988年1月进场开工,但仅仅一个月后就遭遇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侯瑞昌与朋友黄小群签订了合作协议,对方投资5000元合伙成立一家私营企业,专门承揽各类市政工程。
  就在木樨地工程竣工收尾的同时,侯瑞昌开始张罗到工商局、北京建委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然而,虽然私人注册企业已经被允许,但市政工程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工程,对于该类公司的注册需要其提供相关的市政工程承包资质等级证书。这种资质证书的评定、颁发当时又只针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拿不到资质证书,侯瑞昌就无法注册自己的企业。
  国务院1986年下发的一份《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积极联合的规定》给了侯瑞昌另一种选择:该规定鼓励跨行业、跨地的不同经济种类的联合,于是他开始寻找可以联合成立企业的国有单位。
  “当时我与北京四家局级单位商谈过横向经济联合,比较后,选定了建设处。”侯瑞昌回忆说。建设处是指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这是一家行政事业单位。
  据1988年时任建设处处长李逢顺证实,侯瑞昌与建设处于1988年3月建立横向联合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联合成立一个市政工程公司,由建设处负责为市政工程公司申请资质、办理市政公司执照,除此之外的投资、工程来源等由侯瑞昌负责,侯瑞昌每年需交给建设处联营管理费,第一年10万元,之后每年递增10%。
  就这样,侯瑞昌带着他之前的“第一桶金”进入了建设处。据侯瑞昌自己说,“净资产达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
  这种私人投资、公家负责注册的企业在十年之后被经济学界赋予了一个称号——红帽子企业,喻指私营企业家找个“婆家”以获取政治上的保障。
  从“联营”到“挂靠”
  但侯瑞昌的如意算盘并没有完全实现。
  在后来的诉讼中,李逢顺提供给法庭的证言显示,由于当时办理施工公司执照很困难,建设处过了一个多月还没将执照办下来,为了不使协议好的横向联合体解散,建设处提出了临时过渡方案:即在市政公司办成之前,由建设处暂借建设处下属的北京市民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四处公章、执照副本,交由侯瑞昌对外经营,边申办市政公司边营业,暂时由建安公司替四处代收代缴税金,四处不归建安公司所有和管理,也不向民政建安公司交纳管理费,直接将管理费交给建设处。同时,侯瑞昌被任命为建安公司四处主任。
  按照侯瑞昌的说法,四处在此之前只是一个空壳子,所有的资金、人员都是他带来并且管理的。证据有二:一是1988年度联营管理费是由其直接向建设处缴纳的;二是四处具有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这是建安公司其他处所没有的,说明其财务独立。
  但从1989年开始,资金匮乏、惨淡经营的建安公司,眼看着四处向建设处交纳的管理费越来越多,于是找建设处吵架,要强行向四处加收费用。
  侯瑞昌一开始并不同意在原协议之外另交费用。“但建安公司的态度是,如果不让建安公司向四处加收管理费,建安公司就不再允许我使用四处名义,也不再替我公司代开发票、代收代缴税金。”
  侯瑞昌表示,因建设处没能及时将联合体注册为市政公司,无奈之下,四处必须向建安公司交两份管理费。一份是给建设处的联营管理费,交给建安公司后其再给建设处;另一份则是给建安公司的挂靠管理费。1988年3月至1995年8月4日,期间,四处已交国家税费460余万元,向建设处、建安公司缴纳了联营管理费及挂靠管理费213万元。
  无论如何这种方式已经不是侯瑞昌“联营”的初衷,而更接近于“挂靠”。所谓“挂靠”,常见于建筑施工类企业,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已经否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但在当时,全国上下因无法获取建筑工程资质等级证书而选择挂靠的私人工程队大量存在。   从1988年到1995年初,侯瑞昌的四处与建设处以及建安公司还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四处”还曾为安置民政局11名残疾职工支付了50余万元,吸收社会劳动力就业近千人,其中含消化民政局倒闭企业下岗职工60人,还安置了“插队返城老知青”十余人和安置北京待业学生就业几十人。据称,四处的资产也超过千万元。
  8月4号的“哗变”
  裂痕产生于1995年建设处的一次官员更替:新的建设处处长上任了。这是与侯瑞昌合作的第四任处长。
  侯瑞昌一如既往地催着对方给注册新企业,但屡屡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办,很难办。他觉得这是一种托辞:“一开始是很难办,但后来建设处第四任处长上来以后,我发现他不太想给我办执照。”多次协商未果后,侯瑞昌从1995年上半年开始决定自己办理。
  这之后,侯瑞昌找评估公司将四处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这份评估报告被侯瑞昌用于日后打官司的一手资料),并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北京市建委。当年7月底,市政工程承包的三级资质批了下来,随后他到工商局申请注册。
  “工商局告诉我十多天执照就能办下来。”这时,有人将侯瑞昌的“秘密行动”通报给建设处。之后,便有了8月4号的“哗变”。
  当天,建设处纪检、监察、党政领导班子一行,来到四处位于北京市青年路附近的黄杉木店生产基地,宣布解除侯瑞昌建安公司四处主任职务。理由是,四处是国有资产,侯瑞昌要搞股份公司是要化公为私。后来,四处的保险柜、账册被建设处查封,这些物品后来都被拉到建设处用于查账。
  这个举动引来两种不同版本的理解:在建设处看来,建安公司是民政局建设处的下属单位。在外人看来,四处排在建安公司第一、二、三处序列之后,名义上应属于建安公司。建安公司是国有企业,其名下资产理当属于国有资产。
  而在侯瑞昌看来,当初明明说的是“联营”,最初的投资、人员都是自己投入的,后续的发展壮大也是自己靠着在业界的口碑赚来的,四处的资产应当属于自己所有。自己被免职,这是资产被建设处“抢”了。
  这些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后,被建设处用来成立了一家市政工程类公司,该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破产。
  “观望”2年后走上诉讼路
  然而,被“抢”的侯瑞昌不甘心,他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他去找律师打官司,律师建议他不要告,“只要敢告的全部抓起来”。
  此后,侯瑞昌开始留意“红帽子”企业的生存现状。他发现自1994年以来,当时中国已经有很多非公企业资产被公有制单位非法侵占,他们私底下称这种现象为“杀肥猪风”。“这是中国改革开放推进到城市后,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创业者,第一次大规模的洗劫及侵占。”侯瑞昌如此形容。但有专家指出,实际上,红帽子企业也享受到了私企没有的各种“便利”。
  “现在只要告的都没好结果,什么时候你听说这类案件有告赢的时候再告。”律师扔给侯瑞昌这样一句话。
  在侯瑞昌看来,1996年是最难熬的一年,一年里他找不到一个胜诉案件。更让侯瑞昌难以接受的是,建设处将从侯瑞昌处收回的资产重新成立了民安市政中心,原来跟着侯瑞昌一起在第四工程队的亲朋好友,也逐渐下岗。
  最悲惨的时候,他甚至想过走极端。
  1996年的一天,侯瑞昌只身去了保定市有名的白沟批发市场,来此之前,他联系了一家卖炸药的商家,价格都谈好了。到了白沟,却没有找到卖炸药的店铺。当天晚上,侯瑞昌便住在了白沟。
  “这是生死诀别的一晚。”整晚,侯瑞昌都徘徊在炸与不炸的边缘。他跟自己说:“今天买到了炸药,是否一定要选择与建设处同归于尽?”
  最终,想想自己的老婆孩子,侯瑞昌决定再看一看。
  自1997年开始,媒体上陆续曝出红帽子企业遭遇困境的消息,侯瑞昌觉得是时候出击了。1999年4月,侯瑞昌起诉建设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起诉书中,其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财产1400万元及财务账目、票据、合同等档案,并赔偿400万元损失。
  14年11份裁定书
  1997年下半年,侯瑞昌第一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对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的民事诉讼。法官给予的回复是:案子不属于民事诉讼,应该打行政诉讼。
  对于为什么应该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当时法官没有向侯瑞昌解释。得到法官的“指点”后,侯瑞昌修改了起诉书重新递交上去。这一次,接待他的是另一个法官,侯瑞昌被告知“这哪里是行政诉讼,明明是民事诉讼”。于是,侯瑞昌又将起诉书改为民事诉讼。
  侯瑞昌介绍说,立案过程十分曲折,一年多后才得以立案。这种曲折在后来看来,仅仅是个开始。
  后来,侯瑞昌几乎将所有的精力用在打官司上,曾有人劝他“另起炉灶”。他说,哪有那么多精力一边打官司,一边经营好公司。如今,他靠给一些企业做咨询,赚点咨询费,赚了的钱再用来打官司。他说,在官司上,他已投入了100多万。
  1999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第五次开庭。在进入法庭辩论的关键时刻,法院宣布,建安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系其所属部门,以建安公司四处的资产注册成立的市政工程公司亦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侯瑞昌要求确认建安公司四处的财产归其所有,应通过产权界定程序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随后,侯瑞昌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四处的资产是我投资的,怎么就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呢?”侯瑞昌很不理解。侯瑞昌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
  建设处在答辩状中表示,“我处根本不需要向四处这样的下属单位投入资本”。建设处在历次庭审中也多次承认,从未对四处投过资。
  一审法庭调查显示,至1995年8月4日以前,建设处及建安公司的资产账中,均没有含纳“四处”的资产,且至1995年8月4日以前,建设处及建安公司的资产早已登记为国有资产,而“四处”的资产没有登记为国有资产。   “法院要求我去进行产权界定程序,实际上是在‘踢皮球’。”侯瑞昌表示,他曾向当时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递交申请,要求该部门认定四处在案发前并非国有资产,被拒绝。“理由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能认定属于国有资产,不能认定不属于国有资产。”
  《方圆》记者从北京市国资委产权界定部门了解到,该部门只为国有单位、企业等进行国有产权界定,而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界定申请。
  换句话说,在侯瑞昌的案子中,建设处可以向国有资产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申请,但侯瑞昌不可以。“法院曾建议建设处向国有产权部门提出产权申请,但建设处只口头答应着,从未付诸行动,一直拖着。”侯瑞昌说。
  身份之争
  从侯瑞昌与建设处的纠纷走入法庭时起,其中辩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侯瑞昌进入建设处是不是调干?这个问题对判断侯瑞昌与建设处的法律关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建设处在法庭上答辩称,建安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建设处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是建安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成立后,建安公司调派员工任“四处”主要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侯瑞昌。
  建设处表示,侯瑞昌是1988年通过正式的手续调入建设处下属建安公司的,其身份是国家干部,与建设处是隶属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可能进行横向联合。“对侯瑞昌的任免,都是有正式文件下发的,侯瑞昌是按照正式干部调入。”
  建设处曾向法庭出示过一份证据,称是侯瑞昌向北京五建公司提交过调往建设处的《干部请调报告》等。侯瑞昌对此否认。“请调报告等文件是建设处后来伪造的,笔迹可以鉴定得出来。”
  “我1985年就被五建公司除名,失去了国家干部身份,不具备调干的前提条件,不是调干。”侯瑞昌否认说。记者查看了侯瑞昌手里五建公司对其《除名决定》的复印件,系1985年开出。
  那么,“除名”是否意味着侯瑞昌已经失去国家干部身份呢?《方圆》记者电话咨询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除名”或者“开除”对被处分者的“国家干部”身份的影响,目前并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据了解,在1988年3月之前,侯瑞昌的档案资料一直在五建公司存放,这之后,其档案资料转入建设处,直到侯瑞昌离岗10年后的2005年,建设处将侯瑞昌按“自动离职”处理。建设处表示,侯瑞昌按正式干部调入后,档案随之从五建公司转移过来。但侯瑞昌称,在建设处只是暂存档案。
  李逢顺则在证言中称,侯瑞昌与建设处横向联合协议的其中一项内容是,在市政公司办成之前,由建设处负责暂存侯瑞昌工程队人员档案,侯瑞昌及其工程队人员不算调入民政局建设处系统,不纳入民政局建设处的人事编制,不发给工资、福利等费用,待市政公司办成后,侯瑞昌工程队的人员档案归入新公司,由侯瑞昌工程队自行管理。在联营市政公司成立之前,由建设处负责侯瑞昌工程队中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双方横向联合采用自愿原则,来去自由。
  “横向联合”协议是否存在
  侯瑞昌介绍说,他经营的四处,主要承接一些市政工程,比如道路建设、能源配套工程、热力站,以及楼内管道安装等等。7年多时间里,四处的经营状况每年翻番,第一年后,他投入的12万资金变成了80多万,到了第五年,就已经有了上千万资产。
  千万资产的归属问题,取决于侯瑞昌与建设处的横向联合协议存在与否。
  侯瑞昌手里没有书面协议,这成为他的“硬伤”之一。侯瑞昌的说法是,1988年3月,他与时任建设处处长李逢顺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成立市政工程队的口头协议。
  在后来的法庭质证中,李逢顺、李万顺以及时任基建科长王学成的证言承认了口头协议的内容,其中部分证言证明,在侯瑞昌与建设处接洽前,侯瑞昌有自己独立的工程队、设备、资产、工程来源等,而且横向联合前,侯瑞昌及其工程队人员不是民政局系统的人员。在横向联合过程中,建设处没有履行过恢复侯瑞昌公职和国家技术干部身份的手续。
  侯瑞昌认为,他与建设处的口头横向联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界通常认为,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
  “当时订立口头协议的三个主要领导人的证词已经证明协议确实存在,协议的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政策也不相悖,而且七年多里我一直上交管理费等。”侯瑞昌表示。
  关于其向建设处上交管理费的物证,侯瑞昌告诉《方圆》记者,当年建设处“侵吞”了他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账目等,后来,经过他不断上诉,终于在2013年2月19日,由北京市二中院法庭调集来了建设处财务票据,查到双方“横向联合”的第一年,四处向建设处交纳了3.3万元管理费,同期内,民政建安公司所属的一、二、三处,未向建设处直接交管理费。
  对此,侯瑞昌表示其与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口头协议,核心是联营成立市政公司,但直到侯瑞昌与建设处决裂,市政公司始终没有被注册。根据侯瑞昌的说法,这期间,四处被迫与建安公司成为挂靠关系。
  等待法律判决
  2009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提审后裁定,“该案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侯瑞昌拒绝了律师代理,选择自己出庭辩护,仍然执着着“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对于这种特殊经济体制变革下的“红帽子企业”产权到底该如何辨析?四处的过千万资产到底属于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财产?太多的问题仍然只能等待司法的裁决 。
  记者发稿前,这场“指令”审理仍在进行中。庭审过后,《方圆》记者采访了民政局建设处的现任处长李士秀,他表示,建设处与侯瑞昌的纠纷已经走入司法程序,一切以判决为准,在此期间不再就双方任何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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