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