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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平台”是网民法治教育的良好渠道和载体,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可以整合多主体力量,满足网民的个性化法治教育需求,有利于加深网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解。要利用各类“微平台”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真正将法治教育“微平台”利用好、发展好。
【关键词】法治教育 “微平台” 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7.72亿人,普及率达到55.8%,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长率为5.6%,網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微博、微信等“微平台”的活跃用户数量不断攀升,“微平台”正日益成为网民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实现法治教育现代化的必要环节,有助于提高网民的法治素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多元教育主体不断扩展法治教育的覆盖范围。随着微博、微信及分门别类的多种公共服务类“微平台”的迅速发展,政府部门、传统媒体、“意见领袖”、公众人物等纷纷进驻“微平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微平台”,一些法律信息、法律问题、法律法规及围绕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舆论得到有效传播,多元网络主体在潜移默化中加速了网民法治教育的进程。其中,一些政务及权威媒体的“微平台”、知名公众人物的微博有效扩大了法治教育在网民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帮助网民在“裂变式”的网络复杂信息传播中明辨是非,形成理性的法治思维,在参与探讨法律问题和案例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提升法治素养。
“微平台”受众群体广泛,有利于保证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如今,微博、微信及各类智能手机客户端承载了更多生活服务、信息传播及教育引导功能,成为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途径。各类“微平台”的受众从原本以青年为主,逐步扩展到了中老年、少年儿童群体,“微平台”的受众日趋多元化,形成了庞大的受众群。因此,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具有更高的实效性,“微平台”便捷的信息传输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单一教育信息经由网民的自由转发、评论、探讨,产生广泛的网络影响力,加快了法治教育内容在网民中的传播速度,为更好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提供了技术及文化支持。
“微平台”多样的传播方式及持久的影响力使法治教育的内容层次不断深化。“微平台”的法治教育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多样化特点,例如,权威媒体会推出法治教育专题;各类自媒体会对法治教育内容给予关注与评议;政务“微平台”会发挥法治教育职能;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为网民答疑解惑。在多样的传播方式下,法治教育内容不断深化和延展,网民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
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一方面,整合了多元主体的分散力量,消除了网络“杂音”;另一方面,将法治教育内容充分扩散至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引导,进一步满足网民个性化的法治教育需求,实现网民法治教育的多项互动、深度交流。法治新话题不断出现在“微平台”中,网民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持续扩大,有助于加深网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解。
涉法网络舆情引导不力会弱化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网络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一些网民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水军”的失实评论以及商业“炒作”等现象还存在于各类网络平台中。一些网民以道德思维代替法治思维,秉持“标签化”的认知习惯,在出现涉法舆情时容易进行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忽视了对涉法事件背后专业法律问题的深层次探究。个别网民从个人标准出发,有选择性地接收法治教育内容,对维护自我权利的教育内容具有更大的接收倾向。部分网民基于对自我权益的过度关注和维护,以个人价值观投射公共事件。一些“微平台”还存在谣言、诋毁及“人肉搜索”等现象,这些不良现象会破坏网络环境和秩序,增加了网民法治教育的难度。
“泛娱乐”环境下,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影响力受限。相较于点击率居高不下的娱乐热点、网络趣文,一些法治教育内容的吸引力明显不足,各类“微平台”还要加大对法治教育内容的推送比例。网民法治教育对“微平台”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公众人物、知名自媒体平台等在法治教育方面仍需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在青年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微平台”在法治教育的公益活动、社会调查、教育培训等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
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有待提升。目前,线下普法工作与网络普法工作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线下普法工作结合不同群体的认知差异采取了分层教育的方法,针对农民工群体、学生群体以及企业人员、农民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法治教育。而“微平台”的法治教育面向全体网民,普遍性较强,但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足。“微平台”中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还有待提升,利用“微平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加强涉法舆情引导,使网民在理性参与中提升法治素养。发生涉法舆情时,各级政府应采取引导与法治案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疏导舆情,在保证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引导网民理性发言,避免网民的非理性言论干扰司法独立。要及时围绕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结合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重点,将高质量的说明性文章、图示、短视频等借助“微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要依靠“微平台”传播法治文化,塑造尊重法律知识、遵法守法的良好网络舆论环境,不断提升网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及能力。
整合多主体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微平台”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权威媒体、知名自媒体及公众人物、政务微博微信等,要积极承担起网民法治教育的责任。以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和号召力,利用“微平台”对全体网民开展法治教育。一是要注重关联教育,即围绕网络热门事件开展法治教育;二是要使“微公益”“微调查”“微普法”等平台通力协作,鼓励网民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发起“身边的法律问题”网络调查,联合发布专业化并具有吸引力的法治教育内容,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三是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微平台”,发挥法治教育权威信息源的作用,主动回应网民质疑,提升网民的法治素养。
促进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当前“微平台”法治教育影响力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各级司法部门要结合智能手机的技术运行环境,开发具有服务性、系统性、便捷性、针对性及功能健全的法治教育客户端。拓展农民工维权知识教育、女性权益及安全教育等法治教育板块,增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实用性。同时,要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长效运行配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注重培养既了解网络语言、网民心理、“微平台”应用技能、教育理论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基础和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利用各类“微平台”做好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构建贴合网民文化需求的法治教育网络话语范式。并将法律法规、社会热点的法律解读以及法治理念融入“微平台”建设中。注重对法治教育“微平台”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案说法、就事论法,确保法治教育的时效性。坚持正面引导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建立“微平台”信息反馈及分析机制,在与网民的互动沟通过程中不断完善改进“微平台”法治教育工作,真正将法治教育“微平台”利用好、发展好。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②黄君录、李普前:《网络社会良善秩序的建构逻辑与实践取向》,《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年第2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关键词】法治教育 “微平台” 新媒体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7.72亿人,普及率达到55.8%,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增长率为5.6%,網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微博、微信等“微平台”的活跃用户数量不断攀升,“微平台”正日益成为网民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实现法治教育现代化的必要环节,有助于提高网民的法治素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平台”是网民法治教育的良好渠道
多元教育主体不断扩展法治教育的覆盖范围。随着微博、微信及分门别类的多种公共服务类“微平台”的迅速发展,政府部门、传统媒体、“意见领袖”、公众人物等纷纷进驻“微平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微平台”,一些法律信息、法律问题、法律法规及围绕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舆论得到有效传播,多元网络主体在潜移默化中加速了网民法治教育的进程。其中,一些政务及权威媒体的“微平台”、知名公众人物的微博有效扩大了法治教育在网民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帮助网民在“裂变式”的网络复杂信息传播中明辨是非,形成理性的法治思维,在参与探讨法律问题和案例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提升法治素养。
“微平台”受众群体广泛,有利于保证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如今,微博、微信及各类智能手机客户端承载了更多生活服务、信息传播及教育引导功能,成为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途径。各类“微平台”的受众从原本以青年为主,逐步扩展到了中老年、少年儿童群体,“微平台”的受众日趋多元化,形成了庞大的受众群。因此,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具有更高的实效性,“微平台”便捷的信息传输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单一教育信息经由网民的自由转发、评论、探讨,产生广泛的网络影响力,加快了法治教育内容在网民中的传播速度,为更好开展网民法治教育提供了技术及文化支持。
“微平台”多样的传播方式及持久的影响力使法治教育的内容层次不断深化。“微平台”的法治教育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多样化特点,例如,权威媒体会推出法治教育专题;各类自媒体会对法治教育内容给予关注与评议;政务“微平台”会发挥法治教育职能;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微平台”为网民答疑解惑。在多样的传播方式下,法治教育内容不断深化和延展,网民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
利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一方面,整合了多元主体的分散力量,消除了网络“杂音”;另一方面,将法治教育内容充分扩散至普通网民,通过网络舆论引导,进一步满足网民个性化的法治教育需求,实现网民法治教育的多项互动、深度交流。法治新话题不断出现在“微平台”中,网民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持续扩大,有助于加深网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理解。
运用“微平台”开展网民法治教育,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涉法网络舆情引导不力会弱化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网络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一些网民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水军”的失实评论以及商业“炒作”等现象还存在于各类网络平台中。一些网民以道德思维代替法治思维,秉持“标签化”的认知习惯,在出现涉法舆情时容易进行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忽视了对涉法事件背后专业法律问题的深层次探究。个别网民从个人标准出发,有选择性地接收法治教育内容,对维护自我权利的教育内容具有更大的接收倾向。部分网民基于对自我权益的过度关注和维护,以个人价值观投射公共事件。一些“微平台”还存在谣言、诋毁及“人肉搜索”等现象,这些不良现象会破坏网络环境和秩序,增加了网民法治教育的难度。
“泛娱乐”环境下,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影响力受限。相较于点击率居高不下的娱乐热点、网络趣文,一些法治教育内容的吸引力明显不足,各类“微平台”还要加大对法治教育内容的推送比例。网民法治教育对“微平台”的利用还不够充分,公众人物、知名自媒体平台等在法治教育方面仍需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在青年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微平台”在法治教育的公益活动、社会调查、教育培训等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
利用“微平台”开展法治教育的针对性有待提升。目前,线下普法工作与网络普法工作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线下普法工作结合不同群体的认知差异采取了分层教育的方法,针对农民工群体、学生群体以及企业人员、农民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高效法治教育。而“微平台”的法治教育面向全体网民,普遍性较强,但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足。“微平台”中法治教育的针对性还有待提升,利用“微平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用好“微平台”,开辟网民法治教育新阵地
加强涉法舆情引导,使网民在理性参与中提升法治素养。发生涉法舆情时,各级政府应采取引导与法治案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疏导舆情,在保证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引导网民理性发言,避免网民的非理性言论干扰司法独立。要及时围绕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结合案件本身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重点,将高质量的说明性文章、图示、短视频等借助“微平台”进行广泛传播。要依靠“微平台”传播法治文化,塑造尊重法律知识、遵法守法的良好网络舆论环境,不断提升网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及能力。
整合多主体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微平台”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权威媒体、知名自媒体及公众人物、政务微博微信等,要积极承担起网民法治教育的责任。以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和号召力,利用“微平台”对全体网民开展法治教育。一是要注重关联教育,即围绕网络热门事件开展法治教育;二是要使“微公益”“微调查”“微普法”等平台通力协作,鼓励网民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发起“身边的法律问题”网络调查,联合发布专业化并具有吸引力的法治教育内容,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参与;三是司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微平台”,发挥法治教育权威信息源的作用,主动回应网民质疑,提升网民的法治素养。
促进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当前“微平台”法治教育影响力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各级司法部门要结合智能手机的技术运行环境,开发具有服务性、系统性、便捷性、针对性及功能健全的法治教育客户端。拓展农民工维权知识教育、女性权益及安全教育等法治教育板块,增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实用性。同时,要为法治教育“微平台”的长效运行配备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注重培养既了解网络语言、网民心理、“微平台”应用技能、教育理论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基础和法治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利用各类“微平台”做好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构建贴合网民文化需求的法治教育网络话语范式。并将法律法规、社会热点的法律解读以及法治理念融入“微平台”建设中。注重对法治教育“微平台”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案说法、就事论法,确保法治教育的时效性。坚持正面引导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建立“微平台”信息反馈及分析机制,在与网民的互动沟通过程中不断完善改进“微平台”法治教育工作,真正将法治教育“微平台”利用好、发展好。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树荫、房玉春:《试论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转变》,《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②黄君录、李普前:《网络社会良善秩序的建构逻辑与实践取向》,《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年第2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