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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审计问责是审计效果拓展和深化的必然要求,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是解决目前高校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高校审计问责体系包括审计问责目标、审计问责要素、审计问责实施流程以及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遏制高校失职、渎职及违法行为,最终目标是实现高校可持续发展。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要素主要包括审计问责主体、审计问责客体、审计问责依据和审计问责内容。高校内部审计问责流程主要包括问责启动阶段、调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申诉阶段。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应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审计问责制度化和完善高校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岗位责任意识教育等多方面进行。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问责;问责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9.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3-0067-04
问责的本意即为追究责任,是指在某项活动中针对相应的权利明确相应的责任,并对相应的责任履行严格科学的考核,及时察觉失责,依据失责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其目的是靠追究责任来保证权责对等的实现[1]。而问责制这一术语最早见于政府公共事务领域,当问责双方的权责关系、奖惩方法和实施过程被制度化后便形成了问责制。审计问责是审计效果拓展和深化的必然要求,不加大力度实行问责制不仅是对审计“免疫系统论”的否定和扭曲,更是对审计资源的浪费。在当前高校现代化改革浪潮中,高校经济腐败案件频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落实,有效杜绝“屡审屡犯”这一现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长久以来关于审计问责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然而关于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专门研究却相对较少,更也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高校审计问责体系,全面解决为什么问责、由谁问责、向谁问责、如何问责、依据什么问责、如何实施问责程序、如何对问责程序制度化这些现实问题。本文构建的高校审计问责体系,包括审计问责目标、审计问责要素、审计问责实施流程以及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
一、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和目标
(一)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范围界定为针对高校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而开展的问责。因此对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可以界定如下:通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内各个部门所发生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度化的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对其职责和义务产生否定性结果应付责任的机制。这里的否定性结果是指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发现的被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失误、怠慢、不作为等原因,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所在单位或部门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工作秩序、工作效率等后果。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结果,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等等,重则警告、记过,更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2]。
(二)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目标
构建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首先要明确为何问责,即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目标,这是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实施路径的起点。按照逐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可以把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目标界定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通过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遏制高校失职、渎职及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这也是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初级目标;在此基础上提高高校各个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意识,规范经济活动,保障高校内部环境健康运行,是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中级目标;最终实现各部门及责任人工作绩效提升,更进取有为,实现高校可持续发展,即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高级目标。不难发现,该目标层级充分反映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目标具有“遏制不良—规范强化—持续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要素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的要素主要包括审计问责主体、审计问责客体、审计问责依据和审计问责内容。
(一)审计问责主体
问责主体要解决的是由谁问责的问题。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3]。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的问责,就高校而言主要有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党代会和教代会、高校上级行政机关、广大教师和学生等对被审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问责。而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的监督。就高校问责而言,包括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等对高校治理的问责。相比同体问责,异体问责更具有公信力,但是因为内部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以及内部审计的信息局限性,高校内部审计异体问责的可操作性较差。
但是从实践方面分析,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党代会和教代会、高校上级行政机关、广大教师和学生这些问责主体又比较泛泛,问责的权责不易对等确立,所以,本文建议高校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专门化,比如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内部审计问责联席会议制度来保障审计问责的有效开展,即,在高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提出问责建议后,实施如下具体问责操作方案:一是由校领导集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具体实施问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部门应依法问责;二是师生民意问责,对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一线教师、广大学生或是教职工代表进行民意问责;三是接受省教育厅、省纪委等权力机关的问责。
(二)审计问责客体
问责客体也就是问责对象,是问责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一方。不同类型的高校内部审计,审计监督的对象不同,相应的审计问责的客体也有所差异。总体来说,高校审计问责的客体既包括部门又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能包括上一级领导干部个人。因此问责既可以是对某一部门集体的问责,也可以是对某一负责人或某一上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问责的客体一旦落实到某一部门集体身上,所导致的问题便是问责客体模糊化,责任界定不清晰,不利于责任的追究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因此无论是对某一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还是对某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问责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个人头上,具体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从而做到责任明晰,各负其责。 (三)审计问责依据
审计问责依据要解决的是凭什么问责的问题,即审计问责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目前针对高校审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包括《××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然而,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来看,当前还没有建立针对高校审计问责的专门性法规,相关内容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界定。即使某些关于高校审计的法律法规对审计问责有所提及,但是很显然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兼容性,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本文建议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该制度一要做到公平、公正,有严肃性,有说服力;二要做到问责制度常态化,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避免随意性;三要做到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避免出现不当的问责。
(四)审计问责内容
审计问责内容是指审计问责主体对审计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追究涉及到的事项。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监督全覆盖首次写进政府文件。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及审计,强调廉洁履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推进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性。这种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意识同样适用于内部审计。当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决算审计等,都应属于审计问责的内容,当然,审计业务类型的不同,审计问责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以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审计问责应该打破原有的“过错问责”的局限,问责内容不应仅仅局限于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而是把问责视野放宽至领导干部履职业绩,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政策执行、业绩成果等方面,综合评判问责。目前审计问责的内容偏向于“过错”问责,还缺乏“不作为”问责,没有将“无为”纳入问责实施的范围中,从而给不作为的“庸官”留下了生存的土壤。2014年11月,国家审计署现任审计长刘家义就要求: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古人云,“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因此,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责任事故以及无为都必须追究责任,促使领导干部摆正心态,意识到“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做到勇于作为,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而不能以“不能干、不会干”为托词,更不能存在因“利益受损”而故意不作为,而是应勇于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并不断开拓进取。
三、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执行流程
要推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程序化,通过制度化高校内部审计问责流程可以顺利地完成审计问责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控制。概括来说,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执行流程主要包括问责启动阶段、调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申诉阶段。
(一)问责启动阶段
2014年1月开始执行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确认”的含义就是指通过监督检查,对被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通俗的理解就是内部审计部门通常是没有问责权的。所以,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启动程序,应该在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并提出审计报告后由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始启动。即,问责启动阶段首先是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责任界定,梳理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归属和处罚建议,在此基础上才能由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问责客体启动责任调查,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问责形式和责任归属的科学界定。
(二)问责调查阶段
问责启动后便是问责调查阶段,就是说比照责任的划分,按照一定的规章,调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这一阶段问责主体在调阅查实相关资料后还要听取问责客体即相关责任人的举证辩解意见,并对其进行合理评判。在这一阶段,问责主体应对问责内容的整体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具体说是要做到详尽周密,面对问责的各种情况,要注意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尽可能避免遗漏;还要做到一一对应,对所罗列出的应予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况,都要给出一个相应的处理方式,给出的方式应是唯一的,不能含糊其词。
仍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承担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的工作或与自己分管工作有直接联系以及在决策中施加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应承担的责任。2014年7月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就明确列举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3)未经民主决策……;(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这些规定就做到了详尽周密,一一对应,值得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体系借鉴。
(三)问责决定阶段
调查阶段结束后便是问责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问责主体依据启动阶段、调查阶段的资料和已得结论向学校领导层进行审计问责初步意见汇报,并在学校领导层表决通过后做出问责决定,包括对涉事人员的处罚和问责部门的整改意见等。在这一阶段,问责主体提出的问责决定要做到恰如其分,在给出的处理方式中,每一种方式必须与其所负责任相对称,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感情用事,要保证给出的处理方式有理有据,行得通,做得到。 (四)申诉阶段
申诉程序是对问责客体必要的“司法救济”,就是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的、自我澄清的机会,避免被错误地追究责任或者当替罪羊,可以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权利,即被问责人员在对问责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复审主体提出申诉,请求复审。这也是体现问责人性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的制度保障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应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审计问责制度化和完善高校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
(一)完善整个高校系统内部审计问责法制建设
任何制度有效实施的必然前提是在法律层面对其给予保障,高校审计问责也是如此。加强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法制化建设,可以保证高校审计问责制的实施开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问责实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从全局来讲,教育系统内部应制定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或出台指导性文件,只有通过统一的制度规定、完备的政策指导,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有章可循和有规可依的政策环境,才能确保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关于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法制化建设可以参照内部审计法制化建设思路,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问责工作规定》、《XX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对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等进行界定,明确主客体的责任权限,规范问责流程,保障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顺利实施。
(二)持续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是一种将程序制度化的机制。标准化的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杜绝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彻底性,保障审计问责的常态性、客观性、公正性。推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需要建立一套普遍、公开、详实的高校内部审计问责标准,科学界定内部审计问责要素、责任认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惩戒办法等。另外各个高校还要结合自身的现实状况进行详细化的制度设计,从而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
(三)完善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
与国家审计结果公示制度类似,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结果由于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因此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问责结果应实施公示制度,保障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实施过程中,首先应从制度层面保证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落实到教育系统相关制度规范中;其次应搭建校务公开平台,由审计问责主体在问责结束后将问责结果在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最后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如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电话邮箱等,保证相关大众对审计问责结果的意见建议可以有效传递到问责主体以及相关部门机构。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岗位责任意识教育
首先是不断强化各级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岗位职责,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问责行为的发生;其次是提高对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认识,改变原来“烦审计,怕审计”的错误观念,积极配合和正确对待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优化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环境。
五、结论
制度理念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根据高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实现岗位与义务,岗位与责任的对等。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高校微观层面的内部治理机制的一个子系统,对同体问责具有直接提供信息的作用。所以只有高度重视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才有实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汤海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问责体系分析[J].经济视野,2014(13):196.
[2]蔡玲玲.基于问责机制的高校内部控制建设[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毛玉,李江涛,丁维猿.刍论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J].财会月刊,2011(15):81-84.
责任编辑:高钟庭
The Conception of Multidimensional University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Zhang Shimin1,Ding Han1,Jiao Lining2,Liu Haixia2
(1.Audit Offic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2.Accounting Institut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Audit accountability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expansion and deepening of the audit effect. The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it includes audit accountability objectives,audit accountability elements,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system guarantee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The basic goal of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to curb the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illegal behavior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internal audi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clude the subjec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the objec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the basic evidence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onten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The process of internal audi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inly goes through the starting stage,the investigation stage,the decision stage and the appeal stage. The guarantee work of the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by improving the related system construction,strengthening the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publicity system of the audit accountability results ,deeply and continuously cultivating the awareness of post responsibility and etc.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rnal audit;Accountability;Accountability system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问责;问责体系
中图分类号:F239.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3-0067-04
问责的本意即为追究责任,是指在某项活动中针对相应的权利明确相应的责任,并对相应的责任履行严格科学的考核,及时察觉失责,依据失责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其目的是靠追究责任来保证权责对等的实现[1]。而问责制这一术语最早见于政府公共事务领域,当问责双方的权责关系、奖惩方法和实施过程被制度化后便形成了问责制。审计问责是审计效果拓展和深化的必然要求,不加大力度实行问责制不仅是对审计“免疫系统论”的否定和扭曲,更是对审计资源的浪费。在当前高校现代化改革浪潮中,高校经济腐败案件频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保证内部审计结果的落实,有效杜绝“屡审屡犯”这一现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长久以来关于审计问责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然而关于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专门研究却相对较少,更也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高校审计问责体系,全面解决为什么问责、由谁问责、向谁问责、如何问责、依据什么问责、如何实施问责程序、如何对问责程序制度化这些现实问题。本文构建的高校审计问责体系,包括审计问责目标、审计问责要素、审计问责实施流程以及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
一、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和目标
(一)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范围界定为针对高校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而开展的问责。因此对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涵义可以界定如下:通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内各个部门所发生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度化的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对其职责和义务产生否定性结果应付责任的机制。这里的否定性结果是指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发现的被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失误、怠慢、不作为等原因,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所在单位或部门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工作秩序、工作效率等后果。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结果,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等等,重则警告、记过,更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2]。
(二)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目标
构建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首先要明确为何问责,即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目标,这是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实施路径的起点。按照逐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可以把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目标界定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目标、中级目标和高级目标。基本目标是通过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遏制高校失职、渎职及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这也是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初级目标;在此基础上提高高校各个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意识,规范经济活动,保障高校内部环境健康运行,是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中级目标;最终实现各部门及责任人工作绩效提升,更进取有为,实现高校可持续发展,即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高级目标。不难发现,该目标层级充分反映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目标具有“遏制不良—规范强化—持续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要素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的要素主要包括审计问责主体、审计问责客体、审计问责依据和审计问责内容。
(一)审计问责主体
问责主体要解决的是由谁问责的问题。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3]。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的问责,就高校而言主要有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党代会和教代会、高校上级行政机关、广大教师和学生等对被审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问责。而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之间的监督。就高校问责而言,包括权力机关、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等对高校治理的问责。相比同体问责,异体问责更具有公信力,但是因为内部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以及内部审计的信息局限性,高校内部审计异体问责的可操作性较差。
但是从实践方面分析,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党代会和教代会、高校上级行政机关、广大教师和学生这些问责主体又比较泛泛,问责的权责不易对等确立,所以,本文建议高校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专门化,比如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内部审计问责联席会议制度来保障审计问责的有效开展,即,在高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提出问责建议后,实施如下具体问责操作方案:一是由校领导集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具体实施问责,对于情节严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部门应依法问责;二是师生民意问责,对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一线教师、广大学生或是教职工代表进行民意问责;三是接受省教育厅、省纪委等权力机关的问责。
(二)审计问责客体
问责客体也就是问责对象,是问责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一方。不同类型的高校内部审计,审计监督的对象不同,相应的审计问责的客体也有所差异。总体来说,高校审计问责的客体既包括部门又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能包括上一级领导干部个人。因此问责既可以是对某一部门集体的问责,也可以是对某一负责人或某一上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问责的客体一旦落实到某一部门集体身上,所导致的问题便是问责客体模糊化,责任界定不清晰,不利于责任的追究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因此无论是对某一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还是对某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问责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个人头上,具体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从而做到责任明晰,各负其责。 (三)审计问责依据
审计问责依据要解决的是凭什么问责的问题,即审计问责需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目前针对高校审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包括《××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然而,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来看,当前还没有建立针对高校审计问责的专门性法规,相关内容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界定。即使某些关于高校审计的法律法规对审计问责有所提及,但是很显然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兼容性,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本文建议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该制度一要做到公平、公正,有严肃性,有说服力;二要做到问责制度常态化,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避免随意性;三要做到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避免出现不当的问责。
(四)审计问责内容
审计问责内容是指审计问责主体对审计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追究涉及到的事项。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监督全覆盖首次写进政府文件。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及审计,强调廉洁履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推进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性。这种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意识同样适用于内部审计。当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预决算审计等,都应属于审计问责的内容,当然,审计业务类型的不同,审计问责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以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审计问责应该打破原有的“过错问责”的局限,问责内容不应仅仅局限于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而是把问责视野放宽至领导干部履职业绩,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政策执行、业绩成果等方面,综合评判问责。目前审计问责的内容偏向于“过错”问责,还缺乏“不作为”问责,没有将“无为”纳入问责实施的范围中,从而给不作为的“庸官”留下了生存的土壤。2014年11月,国家审计署现任审计长刘家义就要求: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古人云,“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因此,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责任事故以及无为都必须追究责任,促使领导干部摆正心态,意识到“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做到勇于作为,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而不能以“不能干、不会干”为托词,更不能存在因“利益受损”而故意不作为,而是应勇于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并不断开拓进取。
三、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执行流程
要推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程序化,通过制度化高校内部审计问责流程可以顺利地完成审计问责全过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控制。概括来说,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执行流程主要包括问责启动阶段、调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申诉阶段。
(一)问责启动阶段
2014年1月开始执行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确认”的含义就是指通过监督检查,对被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通俗的理解就是内部审计部门通常是没有问责权的。所以,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启动程序,应该在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并提出审计报告后由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始启动。即,问责启动阶段首先是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责任界定,梳理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归属和处罚建议,在此基础上才能由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问责客体启动责任调查,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问责形式和责任归属的科学界定。
(二)问责调查阶段
问责启动后便是问责调查阶段,就是说比照责任的划分,按照一定的规章,调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这一阶段问责主体在调阅查实相关资料后还要听取问责客体即相关责任人的举证辩解意见,并对其进行合理评判。在这一阶段,问责主体应对问责内容的整体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具体说是要做到详尽周密,面对问责的各种情况,要注意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尽可能避免遗漏;还要做到一一对应,对所罗列出的应予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况,都要给出一个相应的处理方式,给出的方式应是唯一的,不能含糊其词。
仍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承担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的工作或与自己分管工作有直接联系以及在决策中施加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应承担的责任。2014年7月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就明确列举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3)未经民主决策……;(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这些规定就做到了详尽周密,一一对应,值得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体系借鉴。
(三)问责决定阶段
调查阶段结束后便是问责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问责主体依据启动阶段、调查阶段的资料和已得结论向学校领导层进行审计问责初步意见汇报,并在学校领导层表决通过后做出问责决定,包括对涉事人员的处罚和问责部门的整改意见等。在这一阶段,问责主体提出的问责决定要做到恰如其分,在给出的处理方式中,每一种方式必须与其所负责任相对称,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感情用事,要保证给出的处理方式有理有据,行得通,做得到。 (四)申诉阶段
申诉程序是对问责客体必要的“司法救济”,就是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的、自我澄清的机会,避免被错误地追究责任或者当替罪羊,可以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权利,即被问责人员在对问责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复审主体提出申诉,请求复审。这也是体现问责人性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体系的制度保障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制度保障应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审计问责制度化和完善高校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三方面进行。
(一)完善整个高校系统内部审计问责法制建设
任何制度有效实施的必然前提是在法律层面对其给予保障,高校审计问责也是如此。加强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法制化建设,可以保证高校审计问责制的实施开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问责实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从全局来讲,教育系统内部应制定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或出台指导性文件,只有通过统一的制度规定、完备的政策指导,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有章可循和有规可依的政策环境,才能确保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关于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法制化建设可以参照内部审计法制化建设思路,出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问责工作规定》、《XX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对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等进行界定,明确主客体的责任权限,规范问责流程,保障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的顺利实施。
(二)持续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
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是一种将程序制度化的机制。标准化的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杜绝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彻底性,保障审计问责的常态性、客观性、公正性。推动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需要建立一套普遍、公开、详实的高校内部审计问责标准,科学界定内部审计问责要素、责任认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的惩戒办法等。另外各个高校还要结合自身的现实状况进行详细化的制度设计,从而推进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
(三)完善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
与国家审计结果公示制度类似,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结果由于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因此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问责结果应实施公示制度,保障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实施过程中,首先应从制度层面保证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落实到教育系统相关制度规范中;其次应搭建校务公开平台,由审计问责主体在问责结束后将问责结果在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最后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如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电话邮箱等,保证相关大众对审计问责结果的意见建议可以有效传递到问责主体以及相关部门机构。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岗位责任意识教育
首先是不断强化各级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岗位职责,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问责行为的发生;其次是提高对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认识,改变原来“烦审计,怕审计”的错误观念,积极配合和正确对待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优化高校内部审计问责环境。
五、结论
制度理念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根据高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实现岗位与义务,岗位与责任的对等。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高校微观层面的内部治理机制的一个子系统,对同体问责具有直接提供信息的作用。所以只有高度重视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问责制才有实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汤海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的问责体系分析[J].经济视野,2014(13):196.
[2]蔡玲玲.基于问责机制的高校内部控制建设[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毛玉,李江涛,丁维猿.刍论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J].财会月刊,2011(15):81-84.
责任编辑:高钟庭
The Conception of Multidimensional University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Zhang Shimin1,Ding Han1,Jiao Lining2,Liu Haixia2
(1.Audit Offic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2.Accounting Institut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Audit accountability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the expansion and deepening of the audit effect. The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it includes audit accountability objectives,audit accountability elements,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system guarantee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The basic goal of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the responsible person,to curb the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illegal behavior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internal audi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clude the subjec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the objec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the basic evidence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ontent of audit accountability. The process of internal audi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inly goes through the starting stage,the investigation stage,the decision stage and the appeal stage. The guarantee work of the Internal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by improving the related system construction,strengthening the audit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publicity system of the audit accountability results ,deeply and continuously cultivating the awareness of post responsibility and etc.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rnal audit;Accountability;Accountabili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