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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税,说到底是平衡社会阶层的收入杠杆,既要能劫富,又要能济贫。民间广泛提议到寫入政府工作报告,新一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靴子,或将落地。丁磊“晒”了员工账单,董明珠算了家庭教育账,“七年未改”的个税,在壮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中,有了新的“税收焦虑”,焦点指向公众收入及生活水平。
专家指出,中国个税改革,放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之下,探究一二,方可看得清,走得远。
美国纽约,JamesA.Farley邮局内,当地居民Ricardo Romero在自己的报税表上签名,准备邮寄。
在世界各国几乎都被视为“良税”的个人所得税,至今已走过200年“千秋岁月”,其“良”在何处,书面作答为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简言之,“劫富济贫”。国外学者还为它取了一个特别的名字——罗宾汉税。罗宾汉,这位在西方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扶贫英雄”,拿来命名“个税”,看起来并不违和。
然而,早期英美征收个税的“第一要义”并非劫富济贫,而是筹措战争资金。据史料记载,1799年的英国,首次出现个人所得税,当时,正值独立战争的第二阶段,英法战争消耗巨大,高收入群体便承担起了“交纳个税”的先头兵。1802年,个税随战争结束而废止,之后开征、停征反反复复,直到1874年才稳定下来;而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政府资金短缺,林肯意识到如果不向纳税人征税,军费就难以为继,10%的税率才真正开始实施。显然,这也是战时不得已的选择。
相较于国外,早期中国个人所得税有其“国情特色”使然。直到1950年1月,国务院颁布全国政务实施要则,提出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含了个人所得税。虽然仅限于“提出”,没有实施,但从那时起,“中国个税”懵懂的探索阶段正式启程。
“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背景下,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及货物和劳务税收收入,个税并不在其列。”长平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王长勇告诉《新民周刊》,由于当时大众对“个税”的认知,被定义为资产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手段,再加上,个人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收入差距不大,个税真正被重视且摆到“台面”开征,仍是这个关键时间点——1980年。
自1980年起,中国个税经历了七次大修,尽管众多专家学者宣称其“顺潮流而动”,但在起征点、专项扣除、分类还是综合征税等问题上,仍未找到一个令征纳双方都满意的“万全之策”。“个税,说到底是平衡社会阶层的收入杠杆,既要能劫富,又要能济贫。”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如果财富不变,全民生活质量提高,就必须“富人补贴穷人”,但,作为个体的富人,并无义务主动补贴,此时,就要借助政府的转移支付功能来完成这一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过程。
不难看出,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主要征税对象都是高收入群体。“在美国工薪阶级承当着5%的税负压力,10%的富人贡献着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比重,而最富有的1%的富豪则承当超过30%的联邦税负。”聂日明指出,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是美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而将“高收入人群”设定为纳税主力,在全球大致相同。2013年,法国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额平均比重达51%。美国根据个人收入“区别对待”,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低收入者少收税甚至不收税,已成为“劫富济贫”的常规玩法。
“美国个税规定相当复杂,将各种来源各种类型收入统合在一起,采用一个税率,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不仅考虑个人的实际收入,还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因素。”王长勇表示,美国公民有自由选择申报何种税的权利,但在中国由于“分类征收”无法全面衡量纳税能力的弊端,目前还很难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中美制度的截然不同,很容易导致“劫富济贫”在中国“水土不服”。富人与穷人如何划分、灰色收入及隐形福利如何把握、“劫富”之后又该怎么“济贫”?都需要一套详尽的方法论在中国落地。“如果目的没讲清楚,又做不到,那就尽量税率低一点。”聂日明坦言。
个税其实就是“工薪税”,他们中的“交税主力军”,是整个社会阶层流动较快且压力最大的一群人。统计局数据显示,先富起来的20%的有钱人贡献的赋税不足10%,而多数中低收入者却承担着60%甚至更多的赋税。而对于“工薪族”里的“智慧担当”,比如IT行业、金融行业,想要敦促他们引领中国创新“独占鳌头”,就要在税改上“下功夫”,否则不利于中国未来创新。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则认为,不应该简单地把个税放在“贫富层面”来看待。“富人和穷人的概念是相对的,在不同参照物眼里,年收入100万仍可能是一个穷人。”单纯把个税看作一个“劫富济贫”的手段,无形中会把“不和平因素”带入进来,形成对立关系,很容易向“自说自话”“互不团结”的社会割裂中走去。所以,在第七次个税改革“敲定”之前,我们应该找出一个既善待穷人,也能善待富人的税收制度。
有人说,一部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史,就是一部中国人“富起来”的历史。细细思量,这句话有些“本末倒置”,如果没有国民收入的提高,哪里来的个税增加。朱为群教授认为,与其说,这是一部“国民富裕史”,不如说是一部“文明进步史”,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
纵观中国38年的个税调整史,历经七次修正,起征点由800元到3500元,虽取得一定成就,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仍处于“跛足”状态。基本上只在征税项目、免征额的增减上做文章,真正涉及税制核心问题上,却鲜有实质性突破与探索。
专家指出,中国个税改革,放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之下,探究一二,方可看得清,走得远。
美国纽约,JamesA.Farley邮局内,当地居民Ricardo Romero在自己的报税表上签名,准备邮寄。
个税真能“劫富济贫”?
在世界各国几乎都被视为“良税”的个人所得税,至今已走过200年“千秋岁月”,其“良”在何处,书面作答为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简言之,“劫富济贫”。国外学者还为它取了一个特别的名字——罗宾汉税。罗宾汉,这位在西方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扶贫英雄”,拿来命名“个税”,看起来并不违和。
然而,早期英美征收个税的“第一要义”并非劫富济贫,而是筹措战争资金。据史料记载,1799年的英国,首次出现个人所得税,当时,正值独立战争的第二阶段,英法战争消耗巨大,高收入群体便承担起了“交纳个税”的先头兵。1802年,个税随战争结束而废止,之后开征、停征反反复复,直到1874年才稳定下来;而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政府资金短缺,林肯意识到如果不向纳税人征税,军费就难以为继,10%的税率才真正开始实施。显然,这也是战时不得已的选择。
相较于国外,早期中国个人所得税有其“国情特色”使然。直到1950年1月,国务院颁布全国政务实施要则,提出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含了个人所得税。虽然仅限于“提出”,没有实施,但从那时起,“中国个税”懵懂的探索阶段正式启程。
“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背景下,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及货物和劳务税收收入,个税并不在其列。”长平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王长勇告诉《新民周刊》,由于当时大众对“个税”的认知,被定义为资产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手段,再加上,个人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收入差距不大,个税真正被重视且摆到“台面”开征,仍是这个关键时间点——1980年。
自1980年起,中国个税经历了七次大修,尽管众多专家学者宣称其“顺潮流而动”,但在起征点、专项扣除、分类还是综合征税等问题上,仍未找到一个令征纳双方都满意的“万全之策”。“个税,说到底是平衡社会阶层的收入杠杆,既要能劫富,又要能济贫。”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如果财富不变,全民生活质量提高,就必须“富人补贴穷人”,但,作为个体的富人,并无义务主动补贴,此时,就要借助政府的转移支付功能来完成这一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过程。
不难看出,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在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主要征税对象都是高收入群体。“在美国工薪阶级承当着5%的税负压力,10%的富人贡献着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比重,而最富有的1%的富豪则承当超过30%的联邦税负。”聂日明指出,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是美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而将“高收入人群”设定为纳税主力,在全球大致相同。2013年,法国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额平均比重达51%。美国根据个人收入“区别对待”,对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低收入者少收税甚至不收税,已成为“劫富济贫”的常规玩法。
“美国个税规定相当复杂,将各种来源各种类型收入统合在一起,采用一个税率,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不仅考虑个人的实际收入,还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因素。”王长勇表示,美国公民有自由选择申报何种税的权利,但在中国由于“分类征收”无法全面衡量纳税能力的弊端,目前还很难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中美制度的截然不同,很容易导致“劫富济贫”在中国“水土不服”。富人与穷人如何划分、灰色收入及隐形福利如何把握、“劫富”之后又该怎么“济贫”?都需要一套详尽的方法论在中国落地。“如果目的没讲清楚,又做不到,那就尽量税率低一点。”聂日明坦言。
个税其实就是“工薪税”,他们中的“交税主力军”,是整个社会阶层流动较快且压力最大的一群人。统计局数据显示,先富起来的20%的有钱人贡献的赋税不足10%,而多数中低收入者却承担着60%甚至更多的赋税。而对于“工薪族”里的“智慧担当”,比如IT行业、金融行业,想要敦促他们引领中国创新“独占鳌头”,就要在税改上“下功夫”,否则不利于中国未来创新。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则认为,不应该简单地把个税放在“贫富层面”来看待。“富人和穷人的概念是相对的,在不同参照物眼里,年收入100万仍可能是一个穷人。”单纯把个税看作一个“劫富济贫”的手段,无形中会把“不和平因素”带入进来,形成对立关系,很容易向“自说自话”“互不团结”的社会割裂中走去。所以,在第七次个税改革“敲定”之前,我们应该找出一个既善待穷人,也能善待富人的税收制度。
38年“富裕史”仍很初级
有人说,一部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史,就是一部中国人“富起来”的历史。细细思量,这句话有些“本末倒置”,如果没有国民收入的提高,哪里来的个税增加。朱为群教授认为,与其说,这是一部“国民富裕史”,不如说是一部“文明进步史”,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
纵观中国38年的个税调整史,历经七次修正,起征点由800元到3500元,虽取得一定成就,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仍处于“跛足”状态。基本上只在征税项目、免征额的增减上做文章,真正涉及税制核心问题上,却鲜有实质性突破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