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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诉,胜败皆服”这八个字,我记得几年前,是传媒称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优秀女法官宋鱼水用得最多的新闻语言。有一次,中政委组织的先进事迹报告会,我听宋鱼水法官做报告也是这样说的。这样一来,“定分止诉,胜败皆服”就成了好法官的代名词。
今年八月中旬,我在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调研时,他们讲的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觉得“定分止诉,胜败皆服”在一定的条件下,也适合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辨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实现法律监督,以求公正司法。但是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检察机关决定不提请抗诉,申诉人仍缠诉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听着我的问话,已升任副检察长的女检察官黄莉萍笑着说:“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时往往带有偏见,认为对方当事人走了关系,开了后门,导致申诉人输了官司,因此,检察院对正确的判决、裁定,要依法予以支持,在决定不提请抗诉的时候,将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包括法律与事实的根据一一列举,向申诉人讲清法律关系,讲清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提高案件的公开性和说理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听着黄检察官的叙述,我点头称是。
“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该抗的则抗,不该抗的要做好息诉工作。这就叫做抗诉、息诉工作并重”。黄检察官笑着举例说,2006年,区院办理了一起不服二审法院判决的纠纷案。此案申诉人简女士(大姐)与被申诉人简某(小妹)系姐妹关系,两人因合伙经营发生纠纷,简女士给其妹简某写下6万元欠条一张。事后又称该欠条是受其妹等人逼迫所写而拒绝付款。其妹简某将简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简女士还款6万元及利息,简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来区院申诉。负责此案的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原审卷宗后,认为法院判决无误,依法不应提请抗诉。但考虑到申诉人简女士对申诉提出抗诉抱有很大希望,如直接告诉她不提请抗诉决定,她会难以接受。为了达到案结事了,检察官制定了息诉方案。在宣布决定之前,检察官驱车赶到青山,专门找简的亲属了解情况,为如何做好息诉工作找准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尔后,再向简女士宣布不提请抗诉决定。简女士得知不提请抗诉决定后果然情绪激动,称“那非要出人命不可”,检察官便坐下来细心给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告诉她,在法庭上,只重证据,你说是受逼迫所写,没能在庭上出示相关的证据,而且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写欠条的结果,并用“法、理、情”去阐明法院裁判的“法理”所在,帮女士分析金钱和亲情谁重谁轻,不能因为金钱而把亲情都不要了……从法律到亲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讲解,终于使简认识到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领悟了亲情的可贵。她最后感慨地说:“你们的工作真是做得让人心服口服,我再不上诉了”。
听过案例,检察长金鑫接过话题补充道,几年来,我院办理类似案件好几起,从接待、受理、立案审查到协调处理等整个办案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做到了程序公正。特别是对应作息诉处理的案件,及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尤其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向其详尽阐述法理,让他们抑制自己的无理诉求;金检说这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是监督者而不是申诉人的代言人的公正形象,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07年,区院处理的邓先生与邓女士房屋确权与继承纠纷一案就可佐证。该案申诉人邓先生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将该案交汉阳检察院办理。区院检察官经调阅一、二审审判卷宗审查后认为:本案是房屋确权与继承诉讼,当事人邓女士与邓先生系姐弟关系,其父母即被继承人邓某、伍某夫妇去世后,遗产未分割且邓女士并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此时该房屋应为姐弟两人共同所有。邓女士幼年被邓某抚养,她成年后也经常接济家里,且老人去世时邓女士也尽了晚辈义务,故邓女士与被继承人邓某之间有抚养关系、有继承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邓先生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但如何让情绪激动的邓先生接受不提请抗诉的事实,如何能缓解这姐弟两人的关系?为此,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注重说理性,着力提高阐析能力,通过详细的说理解释,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执法原则,帮助申诉人正确认识法院的判决。经过大量耐心地工作,邓先生终于明白了姐姐邓女士应有继承权法律规定。所以,他在接到《不提请抗诉通知书》后,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得知弟弟的变化,邓女士感激之情油然而生。2007年8月28日早上,居住在汉口的邓女士夫妇两人风尘仆仆地来到汉阳区院,将一面写有“法律卫士、人民公仆”的锦旗送上,真诚地说:“是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我们姐弟之间的矛盾,我们非常感谢”。
听过金检察长的介绍,我从内心里感到,汉阳区检察院无愧于中国十佳检察院的光荣称号,不仅以检察文化闻名海内,而且没有办错一起案件。这得益于该院有一个好的“领头羊”。检察长金鑫四十出头,法律科班出身,曾在湖北省检察院担任过研究室主任,对检察理论和实务颇有造诣。好师傅必然带出好徒弟。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既融于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之中,具有与裁判制度共同的价值理念和原则,又以其独特的个性与裁判制度相区别。在检察活动中,引入调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手段和诉讼方法……”
金检察长的一席话,打断了我的沉思。他继续说:“调解和听证会对化解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双方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区院每受理一起申诉案件,都要与申诉双方联系并沟通,找出问题的症结,做好案件当事人的疏导和心理辅导,掌握时机,尝试开展息诉案件听证会,取得明显社会效果”。
2006年,区院受理了申诉人刘某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诉人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关的有效證据,导致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申诉人刘某在区院申诉过程中态度比较偏执,区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询问了有关当事人,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不当,区院便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申诉人刘某对此决定不服,长时间来往于检法之间,认为是检察院和法院相互袒护导致她输了官司,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检察官在经过多次耐心的说理工作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区院便针对她提出的疑问,决定尝试进行听证会。区院做了两件事:一是为当事人免费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听证会。在会上,检察官将此案的案情和决定依据,客观全面地向各位人大代表进行阐述,表明不提请抗诉的理由,人大代表听后都表示区院的不提请抗诉的理由正确适当,在场的律师亦然。此后,申诉人刘某再也没有到区院上访了,一起在检察、法院两家缠诉多年的申诉案件得以解决。
不知不觉,半天的调研结束了。我走出汉阳检察院,环顾四周,汉阳南守长江,北望汉水,东有龟山寺相守,西有鹦鹉洲相伴。古代哲人姜太公曾在此抚琴高歌,近代张之洞兴办第一个工厂,可谓人杰地灵。在这块楚风汉韵富有灵气的土地上,汉阳的检察官创造的抗诉、息诉并重,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令人耳目一新。过去,一些检察官对息诉工作曾有过模糊认识,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责是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息诉工作费时多,只要告知申诉人审查结论即可,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解释。伴着社会经济、文化、科学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司法诉求。由此,我认为,做好息诉工作是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真实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
今年八月中旬,我在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调研时,他们讲的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觉得“定分止诉,胜败皆服”在一定的条件下,也适合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辨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实现法律监督,以求公正司法。但是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检察机关决定不提请抗诉,申诉人仍缠诉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听着我的问话,已升任副检察长的女检察官黄莉萍笑着说:“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时往往带有偏见,认为对方当事人走了关系,开了后门,导致申诉人输了官司,因此,检察院对正确的判决、裁定,要依法予以支持,在决定不提请抗诉的时候,将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包括法律与事实的根据一一列举,向申诉人讲清法律关系,讲清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提高案件的公开性和说理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听着黄检察官的叙述,我点头称是。
“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该抗的则抗,不该抗的要做好息诉工作。这就叫做抗诉、息诉工作并重”。黄检察官笑着举例说,2006年,区院办理了一起不服二审法院判决的纠纷案。此案申诉人简女士(大姐)与被申诉人简某(小妹)系姐妹关系,两人因合伙经营发生纠纷,简女士给其妹简某写下6万元欠条一张。事后又称该欠条是受其妹等人逼迫所写而拒绝付款。其妹简某将简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简女士还款6万元及利息,简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来区院申诉。负责此案的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原审卷宗后,认为法院判决无误,依法不应提请抗诉。但考虑到申诉人简女士对申诉提出抗诉抱有很大希望,如直接告诉她不提请抗诉决定,她会难以接受。为了达到案结事了,检察官制定了息诉方案。在宣布决定之前,检察官驱车赶到青山,专门找简的亲属了解情况,为如何做好息诉工作找准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尔后,再向简女士宣布不提请抗诉决定。简女士得知不提请抗诉决定后果然情绪激动,称“那非要出人命不可”,检察官便坐下来细心给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告诉她,在法庭上,只重证据,你说是受逼迫所写,没能在庭上出示相关的证据,而且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写欠条的结果,并用“法、理、情”去阐明法院裁判的“法理”所在,帮女士分析金钱和亲情谁重谁轻,不能因为金钱而把亲情都不要了……从法律到亲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讲解,终于使简认识到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领悟了亲情的可贵。她最后感慨地说:“你们的工作真是做得让人心服口服,我再不上诉了”。
听过案例,检察长金鑫接过话题补充道,几年来,我院办理类似案件好几起,从接待、受理、立案审查到协调处理等整个办案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做到了程序公正。特别是对应作息诉处理的案件,及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尤其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向其详尽阐述法理,让他们抑制自己的无理诉求;金检说这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是监督者而不是申诉人的代言人的公正形象,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07年,区院处理的邓先生与邓女士房屋确权与继承纠纷一案就可佐证。该案申诉人邓先生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将该案交汉阳检察院办理。区院检察官经调阅一、二审审判卷宗审查后认为:本案是房屋确权与继承诉讼,当事人邓女士与邓先生系姐弟关系,其父母即被继承人邓某、伍某夫妇去世后,遗产未分割且邓女士并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此时该房屋应为姐弟两人共同所有。邓女士幼年被邓某抚养,她成年后也经常接济家里,且老人去世时邓女士也尽了晚辈义务,故邓女士与被继承人邓某之间有抚养关系、有继承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邓先生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但如何让情绪激动的邓先生接受不提请抗诉的事实,如何能缓解这姐弟两人的关系?为此,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注重说理性,着力提高阐析能力,通过详细的说理解释,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执法原则,帮助申诉人正确认识法院的判决。经过大量耐心地工作,邓先生终于明白了姐姐邓女士应有继承权法律规定。所以,他在接到《不提请抗诉通知书》后,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得知弟弟的变化,邓女士感激之情油然而生。2007年8月28日早上,居住在汉口的邓女士夫妇两人风尘仆仆地来到汉阳区院,将一面写有“法律卫士、人民公仆”的锦旗送上,真诚地说:“是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我们姐弟之间的矛盾,我们非常感谢”。
听过金检察长的介绍,我从内心里感到,汉阳区检察院无愧于中国十佳检察院的光荣称号,不仅以检察文化闻名海内,而且没有办错一起案件。这得益于该院有一个好的“领头羊”。检察长金鑫四十出头,法律科班出身,曾在湖北省检察院担任过研究室主任,对检察理论和实务颇有造诣。好师傅必然带出好徒弟。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既融于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之中,具有与裁判制度共同的价值理念和原则,又以其独特的个性与裁判制度相区别。在检察活动中,引入调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手段和诉讼方法……”
金检察长的一席话,打断了我的沉思。他继续说:“调解和听证会对化解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双方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区院每受理一起申诉案件,都要与申诉双方联系并沟通,找出问题的症结,做好案件当事人的疏导和心理辅导,掌握时机,尝试开展息诉案件听证会,取得明显社会效果”。
2006年,区院受理了申诉人刘某与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诉人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关的有效證据,导致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申诉人刘某在区院申诉过程中态度比较偏执,区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询问了有关当事人,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不当,区院便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申诉人刘某对此决定不服,长时间来往于检法之间,认为是检察院和法院相互袒护导致她输了官司,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检察官在经过多次耐心的说理工作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区院便针对她提出的疑问,决定尝试进行听证会。区院做了两件事:一是为当事人免费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听证会。在会上,检察官将此案的案情和决定依据,客观全面地向各位人大代表进行阐述,表明不提请抗诉的理由,人大代表听后都表示区院的不提请抗诉的理由正确适当,在场的律师亦然。此后,申诉人刘某再也没有到区院上访了,一起在检察、法院两家缠诉多年的申诉案件得以解决。
不知不觉,半天的调研结束了。我走出汉阳检察院,环顾四周,汉阳南守长江,北望汉水,东有龟山寺相守,西有鹦鹉洲相伴。古代哲人姜太公曾在此抚琴高歌,近代张之洞兴办第一个工厂,可谓人杰地灵。在这块楚风汉韵富有灵气的土地上,汉阳的检察官创造的抗诉、息诉并重,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令人耳目一新。过去,一些检察官对息诉工作曾有过模糊认识,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责是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息诉工作费时多,只要告知申诉人审查结论即可,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解释。伴着社会经济、文化、科学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司法诉求。由此,我认为,做好息诉工作是科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真实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