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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传统思想文化、社会以及人们的心理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的危害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加,家庭暴力的问题更加受到广泛关注。通过认识家庭暴力、正确分析我国的现状和救济机制,并在探析域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和非常财产制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国建立一个合理的家庭暴力防控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民事保护令;非常财产制;婚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4.7%的中国家庭存在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然而大多数的家庭暴力隐藏在家庭内部,而且受到中国自古以来“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家庭暴力问题都不会公之于众。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这种危害势必会造成一种社会恐慌,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域外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从国际上看,由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立法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预防和制止。
1.民事保护令
从西方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规定来看,民事救济手段是其最常用的一种救济手段,主要表现为民事保护令这一民事制度。在美国,这一制度可以追溯至《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这是于1976年在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的一部法律。它是指为保护特定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使其免受暴力侵害,禁止施暴者为某些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些特定行为,由法院做出强制性命令或判决。申请民事保护令的主体包括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机构、警官、检察官。
2.非常财产制
民事保护令制度多侧重于家庭暴力的预防,而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特别是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主要方式便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若要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则需要有相应的夫妻财产制予以配合。许多国家设定了非常财产制。对非常财产制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德国、法国等,在瑞士的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又叫做特别财产制,在德国和法国的婚姻立法中则称为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将财产制类型做强制性变更,一般情况下把原来的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德国立法中已经废除了第三人申请夫妻财产制变更的权利。这一制度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完善,而对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内损害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1.构建并完善民事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我国现行的人身保护令程序繁琐,亟需健全与完善,而在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础上,还需要立足国情,借鉴域外立法,对相关的保护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1)由于《指南》的性质并非法律法规,而且并非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仅在部分法院试行,作为一个法院的内部指导文件起着参考的作用,即使其规定极为详尽,但也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在构建民事保护令制度时,首先应将实践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纳入法律之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2)扩大民事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本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为尽可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赋予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2.引入非常财产制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解决民事赔偿难的问题,这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所决定的,民事赔偿落空,民事途径难以保护弱者合法的人身权益,这就有必要借鉴非常财产制,使受害者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能进行财产分割并得到相应赔偿。
婚内财产分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所体现,即第四条之规定,设定了两种情形下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此规定虽对共同财产制有所突破,但并未将家庭暴力纳入到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之下。为解决家庭暴力的婚内损害赔偿,立法可以将家庭暴力明确规定为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也可以将家庭暴力作为第三种情形纳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之中。在夫妻非常财产制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制变更,并请求赔偿,由法院宣告将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后,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样暴力行为人即拥有个人财产以供执行,受害人便可在不请求离婚的情况下得到财产赔偿,同时起到威慑行为人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夫妻即使不离婚也可获得法律救济。
虽然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也见证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全面综合、细致认真地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既要注重事前干预,又要加强事后救济。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终达到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梦.中国婚姻暴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20.
[2]刘晓霞,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87.
[3]陈静.家庭暴力问题探析[J].华章.2010(4).
[4]夏吟兰,林建军.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5]贾云飞.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引进和完善[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2:4.
[6]王金堂.论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法律症结及其解决思路[J].青海社会科学,2010:3.
作者简介:
高娜(1991.04 ~) ,女,山东滨州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民事保护令;非常财产制;婚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中指出,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4.7%的中国家庭存在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然而大多数的家庭暴力隐藏在家庭内部,而且受到中国自古以来“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家庭暴力问题都不会公之于众。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而且这种危害势必会造成一种社会恐慌,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域外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从国际上看,由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立法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预防和制止。
1.民事保护令
从西方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规定来看,民事救济手段是其最常用的一种救济手段,主要表现为民事保护令这一民事制度。在美国,这一制度可以追溯至《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这是于1976年在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的一部法律。它是指为保护特定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使其免受暴力侵害,禁止施暴者为某些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些特定行为,由法院做出强制性命令或判决。申请民事保护令的主体包括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机构、警官、检察官。
2.非常财产制
民事保护令制度多侧重于家庭暴力的预防,而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特别是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主要方式便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若要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则需要有相应的夫妻财产制予以配合。许多国家设定了非常财产制。对非常财产制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德国、法国等,在瑞士的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又叫做特别财产制,在德国和法国的婚姻立法中则称为共同财产制之撤销制度。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将财产制类型做强制性变更,一般情况下把原来的共同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德国立法中已经废除了第三人申请夫妻财产制变更的权利。这一制度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完善,而对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内损害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完善
1.构建并完善民事保护令制度
该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我国现行的人身保护令程序繁琐,亟需健全与完善,而在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基础上,还需要立足国情,借鉴域外立法,对相关的保护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1)由于《指南》的性质并非法律法规,而且并非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仅在部分法院试行,作为一个法院的内部指导文件起着参考的作用,即使其规定极为详尽,但也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在构建民事保护令制度时,首先应将实践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纳入法律之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2)扩大民事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本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为尽可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赋予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2.引入非常财产制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解决民事赔偿难的问题,这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所决定的,民事赔偿落空,民事途径难以保护弱者合法的人身权益,这就有必要借鉴非常财产制,使受害者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能进行财产分割并得到相应赔偿。
婚内财产分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所体现,即第四条之规定,设定了两种情形下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此规定虽对共同财产制有所突破,但并未将家庭暴力纳入到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之下。为解决家庭暴力的婚内损害赔偿,立法可以将家庭暴力明确规定为实行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也可以将家庭暴力作为第三种情形纳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之中。在夫妻非常财产制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制变更,并请求赔偿,由法院宣告将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后,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样暴力行为人即拥有个人财产以供执行,受害人便可在不请求离婚的情况下得到财产赔偿,同时起到威慑行为人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夫妻即使不离婚也可获得法律救济。
虽然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也见证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全面综合、细致认真地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既要注重事前干预,又要加强事后救济。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终达到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梦.中国婚姻暴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20.
[2]刘晓霞,王丽丽.反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87.
[3]陈静.家庭暴力问题探析[J].华章.2010(4).
[4]夏吟兰,林建军.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5]贾云飞.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引进和完善[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2:4.
[6]王金堂.论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法律症结及其解决思路[J].青海社会科学,2010:3.
作者简介:
高娜(1991.04 ~) ,女,山东滨州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