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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珍藏于河北省档案馆的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时间跨越清代至民国时期,其保存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典型的地域性。真实记录了民国时期河北司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方面的情况,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详实可考的第一手资料。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它独特而珍贵的历史价值,本刊将陆续刊载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相关珍档文章。
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档案十万余卷。主要是1936-1949年河北高等法院在履行二审、三审、抗告、声请、嘱托等有关法律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这批珍贵的民国档案保存完整、时间跨度大、内容极其丰富,具有典型的地域性。真实记录了民国时期河北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生动详实可考的第一手资料。
珍存于河北省档案馆的十万余卷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可以说卷卷是珍档。随意拿出一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卷都能从自身案卷的独特角度映射出当时的大时代背景。
我们先看看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1928年7月1日,按照国民政府命令,直隶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直隶高等法院,地址在天津。14日,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原京师高等审、检二厅合并为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来直隶第一高等审、检二厅改为第二分院。1935年7月1日,在保定增设河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唐山增设第四分院,在石门增设第五分院。1936年2月,河北高等法院迁至北平,一至五分院分别改设在天津、大名、保定、唐山、石门。
七七事变后,华北沦陷,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河北高等法院,时只设一、四分院,1938年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唐山分院。1942年12月又增设石门分院,1944年7月再设保定分院。
1945年抗战胜利后,10月,在北平恢复河北高等法院。1949年1月,天津、北平解放,河北高等法院随即消亡。从1928到1947年这段时间,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千万计,产生了相应的民刑案卷,这部分案卷有十万余卷保存在河北省档案馆。
今天我们介绍一卷看似平平无奇的民事诉讼二审案卷,这卷档案在十万余卷民国高法档案中并不显眼,一卷仅仅十几页,很普通。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桩民国案卷的案情:
案卷封皮上案由六个字:“请求返还树株”。从案由上看,这是件关于树木的民事纠份,情节看似一点也不吸睛。此次纠纷发生时间是民国二十六年三月(1937年3月),二审结案时间是民国二十八年五月(1939年5月),小小纠纷时间历时两年之久,时间跨度两年却只留存有十几页档案案卷,这有违我们的惯性思维了:简单的案由经历两年,是不是有什么内情?若有内情怎么只有薄薄的十几页案卷?这些疑问可以从档案的记载中得到解答。请看二审原告马俊×的诉状:“为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便继续上诉事,窃民等与被上诉人马舜×等共有祖茔一所,内有柏树七十余株。前于民国二十六年三月间该马舜×等沟通其同支系之马兴×(寄居吴兴村)及民等同支马在×(已故)将共有之坟树私行分割,事前隐瞒,不与民等相商,并将民等应享之权利侵占。民等闻悉之后为筹备修理祖茔需款于伊等刨树之时亦约集同族刨伐十六株,乃该马舜×等恃其族大富有竟诬告民等偷取伊等之树株。前正定县政府徇私枉法,竟谓马舜×等之私行分割行为为有效,于二十六年八月送达判决令民等将所刨共有之坟树返还于马舜×等之一方。民等当于上诉期限内上诉于前河北高等法院石门第五分院,以求救济,有呈状收条及呈缴诉讼费收据为凭,并有委托之诉讼律师王×卿可供询证,嗣于定期审理之际而战祸突临,原上诉法院全体逃亡,民等之诉案因以停顿。现今本县地方尚未安定,乡间人民尚难安居,交通亦多梗阻。民等对原上诉之事件未能继续进行。而马舜×等因居住城内有种种之便利,竟希图非分之侥幸。在县署请求执行原县遽施行强制将民马六成拘押勒令民等将树株返还。民声明案经提起上诉因上诉因事变延悬,请求延缓执行则概不听允。查民等之上诉系因政局之变迁而悬搁并非民等之自弃权利。现时正在有效期限之内,因陈诉情由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资继续进行上诉而结悬案。至于该马舜×等于未届终局判决之前请求执行及原县实施强制之所为均属违背法律程序并请
钧院饬令原县暂缓执行以符法制
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档案十万余卷。主要是1936-1949年河北高等法院在履行二审、三审、抗告、声请、嘱托等有关法律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这批珍贵的民国档案保存完整、时间跨度大、内容极其丰富,具有典型的地域性。真实记录了民国时期河北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生动详实可考的第一手资料。
珍存于河北省档案馆的十万余卷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可以说卷卷是珍档。随意拿出一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卷都能从自身案卷的独特角度映射出当时的大时代背景。
我们先看看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1928年7月1日,按照国民政府命令,直隶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直隶高等法院,地址在天津。14日,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原京师高等审、检二厅合并为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来直隶第一高等审、检二厅改为第二分院。1935年7月1日,在保定增设河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唐山增设第四分院,在石门增设第五分院。1936年2月,河北高等法院迁至北平,一至五分院分别改设在天津、大名、保定、唐山、石门。
七七事变后,华北沦陷,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河北高等法院,时只设一、四分院,1938年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唐山分院。1942年12月又增设石门分院,1944年7月再设保定分院。
1945年抗战胜利后,10月,在北平恢复河北高等法院。1949年1月,天津、北平解放,河北高等法院随即消亡。从1928到1947年这段时间,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千万计,产生了相应的民刑案卷,这部分案卷有十万余卷保存在河北省档案馆。
今天我们介绍一卷看似平平无奇的民事诉讼二审案卷,这卷档案在十万余卷民国高法档案中并不显眼,一卷仅仅十几页,很普通。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桩民国案卷的案情:
案卷封皮上案由六个字:“请求返还树株”。从案由上看,这是件关于树木的民事纠份,情节看似一点也不吸睛。此次纠纷发生时间是民国二十六年三月(1937年3月),二审结案时间是民国二十八年五月(1939年5月),小小纠纷时间历时两年之久,时间跨度两年却只留存有十几页档案案卷,这有违我们的惯性思维了:简单的案由经历两年,是不是有什么内情?若有内情怎么只有薄薄的十几页案卷?这些疑问可以从档案的记载中得到解答。请看二审原告马俊×的诉状:“为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便继续上诉事,窃民等与被上诉人马舜×等共有祖茔一所,内有柏树七十余株。前于民国二十六年三月间该马舜×等沟通其同支系之马兴×(寄居吴兴村)及民等同支马在×(已故)将共有之坟树私行分割,事前隐瞒,不与民等相商,并将民等应享之权利侵占。民等闻悉之后为筹备修理祖茔需款于伊等刨树之时亦约集同族刨伐十六株,乃该马舜×等恃其族大富有竟诬告民等偷取伊等之树株。前正定县政府徇私枉法,竟谓马舜×等之私行分割行为为有效,于二十六年八月送达判决令民等将所刨共有之坟树返还于马舜×等之一方。民等当于上诉期限内上诉于前河北高等法院石门第五分院,以求救济,有呈状收条及呈缴诉讼费收据为凭,并有委托之诉讼律师王×卿可供询证,嗣于定期审理之际而战祸突临,原上诉法院全体逃亡,民等之诉案因以停顿。现今本县地方尚未安定,乡间人民尚难安居,交通亦多梗阻。民等对原上诉之事件未能继续进行。而马舜×等因居住城内有种种之便利,竟希图非分之侥幸。在县署请求执行原县遽施行强制将民马六成拘押勒令民等将树株返还。民声明案经提起上诉因上诉因事变延悬,请求延缓执行则概不听允。查民等之上诉系因政局之变迁而悬搁并非民等之自弃权利。现时正在有效期限之内,因陈诉情由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资继续进行上诉而结悬案。至于该马舜×等于未届终局判决之前请求执行及原县实施强制之所为均属违背法律程序并请
钧院饬令原县暂缓执行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