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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落实登记土地确权制度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土地确权对于推进产权制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土地确权的大量研究,明确了土地确权对产权制度变革的优化作用,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制度变革;农村改革
[Abstract]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optimization effect of land ownership on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which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s] land confirmation; system of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al change; rural reform
农村土地确权是国务院于2010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上所颁布的内容,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在内容上,土地确权是集体产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联系,对其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帮助我国了解权责政策走向,对于深化人们的产权意识,优化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确权与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分析
从经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部分生产资料归农村所有,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原则。我国农村数量较多,农民基数较大,而农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经过调查分析,我国共有农村农业土地数量六十亿亩以上,二亿亩住宅基地,另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账面资产总额两万亿元,村均四百多万元,这些资产中很大部分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是由此衍生而来,目前各地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着眼于这方面,而资源性资产除了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大多乏人问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存在归属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问题,甚至在权责流转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很多土地资源流失,人口流動也比较复杂,很多社区人员留出,也有很多新的移民进入到社区之中,使得农村社区的人员结构趋于复杂化,甚至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基于以上现状分析,土地确权具有必要性,而从土地确权与产权制度关系角度分析,土地确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产权制度改革是土地确权的保障[1],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 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析
2.3 强化组织经济所有权
在土地所有权强化中,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农民的多方权利内涵进行明确。若土地性质为承包,农民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农民享有土地发包的权利;调整权,当土地经济面临自然灾害时,可适当对其进行调整;收回权,当主体户口转移到农村之后,或者承包土地在两面之内没有经过种植,可回收承包土地;管理权,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对其土地用途进行管理,使其能够互换、出租;保护权,农民土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明确土地界限,合理应用土地资源;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能够获取所有土地的经济收入,当被国家征收之后,会享有国家财政补贴。
2.4 优化土地利益分配权
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在与明确资产归属,农民享有物权保障机制,能够对所有的土地进行收益分配。在土地确权之后,集体土地经济会享有股份权益,能够共同承担土地经营风险,共同承担土地的利润。在此过程中,通过核算土地资产,摸清家底的方式,对土地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并伴随着土地的资产核算,为其他财产生存、增值提供保障土地确权通过调整,明确农民的经营权、承包权,能够保障集体土地经济中农户的长期稳定收益。土地确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完善,通过明确利益分配的方式,为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支持[2]。
2.5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土地确权对于优化集体经济、拓展农村土地集体经济规模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明确土地私有权,主要目标是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效发展机制。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用过明确产权的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的有序进行,对农民土地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其次,通过土地确权的方式,能够细化集体土地经济的股份所有,实现土地集体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了便捷的路径。
3 土地确权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建议
3.1 明确权责关系
在明确土地权责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集体经济立法的方式,对于强化权力意识,明确责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法律关系,确认法人地位,将土地所有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并通过明确各级祖师法律地位的方式,对各农户的义务、责任等进行分配。具体关系需要集体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集体讨论之后明确,并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创新管理模式,以股份土地集体经济模式,邀请农户参与,通过发展合作组织,为农户带来更多的收益。与此同时,在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同时,在代表大会中授予农户相应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农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3]。
3.2 完善收益权能
集体产权分配是农村土地处置办法,在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农户的土地处置权、收益权进行完善,在明确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关部门需要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肆意剥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对征收的土地需要按照确权内容,对农户进行财产补偿,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要避免参与到使用权、收益权的流转与分配之中,进而为保障农民的集体权益提供支撑。
3.3 细化物权种类
在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可通过细化集体土地物权种类,丰富土地权能的方式,对产权制度进行优化。首先,在用益物权分类上,将其分为使用权、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集体经济保护,需要将其归类为不动产经济。在具体细化以及分类中,需要对期限、效力等问题进行规定,能够将其上升到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在集体产权改革中,需要坚持土地规划,整体科学管控的原则,并以用途管制为基础,行使土地的出租权、抵押权等,在此技术上对其进行资产流转。最后,产权改革需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在能够保障集体居住条件基础上,能够对宅基地进行转让、出租,若有超标占地的行为,需要收取相关的费用[4]。
4 结论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土地确权的方式,能够优化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推进产权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入,对于解决土地权责不清晰,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对于保障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用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1] 刘钰,李书丹,陈延博.评估无人机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工 作中的可行性[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8,41(06): 168-170 173.
[2] 冯晓晓,刘增金,高小玲,等.农户对土地确权的满意度及 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上海市绿华镇6个村的实地调 查[J].上海农业学报,2018,34(01):118-126.
[3] 郭晨阳,陕永杰.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影响 因素实证研究——以山西省洪洞县为例[J].山西农业科 学,2018,46(01):130-134.
[4] 陈明,武小龙,刘祖云.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 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 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02):65-74.
【关键词】 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制度变革;农村改革
[Abstract]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optimization effect of land ownership on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which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s] land confirmation; system of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al change; rural reform
农村土地确权是国务院于2010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上所颁布的内容,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在内容上,土地确权是集体产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联系,对其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帮助我国了解权责政策走向,对于深化人们的产权意识,优化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确权与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分析
从经济制度角度分析,我国部分生产资料归农村所有,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原则。我国农村数量较多,农民基数较大,而农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经过调查分析,我国共有农村农业土地数量六十亿亩以上,二亿亩住宅基地,另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账面资产总额两万亿元,村均四百多万元,这些资产中很大部分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是由此衍生而来,目前各地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着眼于这方面,而资源性资产除了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大多乏人问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存在归属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问题,甚至在权责流转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很多土地资源流失,人口流動也比较复杂,很多社区人员留出,也有很多新的移民进入到社区之中,使得农村社区的人员结构趋于复杂化,甚至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基于以上现状分析,土地确权具有必要性,而从土地确权与产权制度关系角度分析,土地确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产权制度改革是土地确权的保障[1],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 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分析
2.3 强化组织经济所有权
在土地所有权强化中,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农民的多方权利内涵进行明确。若土地性质为承包,农民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农民享有土地发包的权利;调整权,当土地经济面临自然灾害时,可适当对其进行调整;收回权,当主体户口转移到农村之后,或者承包土地在两面之内没有经过种植,可回收承包土地;管理权,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对其土地用途进行管理,使其能够互换、出租;保护权,农民土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明确土地界限,合理应用土地资源;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能够获取所有土地的经济收入,当被国家征收之后,会享有国家财政补贴。
2.4 优化土地利益分配权
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在与明确资产归属,农民享有物权保障机制,能够对所有的土地进行收益分配。在土地确权之后,集体土地经济会享有股份权益,能够共同承担土地经营风险,共同承担土地的利润。在此过程中,通过核算土地资产,摸清家底的方式,对土地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并伴随着土地的资产核算,为其他财产生存、增值提供保障土地确权通过调整,明确农民的经营权、承包权,能够保障集体土地经济中农户的长期稳定收益。土地确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完善,通过明确利益分配的方式,为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支持[2]。
2.5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土地确权对于优化集体经济、拓展农村土地集体经济规模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确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明确土地私有权,主要目标是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效发展机制。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用过明确产权的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的有序进行,对农民土地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其次,通过土地确权的方式,能够细化集体土地经济的股份所有,实现土地集体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了便捷的路径。
3 土地确权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建议
3.1 明确权责关系
在明确土地权责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集体经济立法的方式,对于强化权力意识,明确责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法律关系,确认法人地位,将土地所有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并通过明确各级祖师法律地位的方式,对各农户的义务、责任等进行分配。具体关系需要集体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集体讨论之后明确,并在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创新管理模式,以股份土地集体经济模式,邀请农户参与,通过发展合作组织,为农户带来更多的收益。与此同时,在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同时,在代表大会中授予农户相应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农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3]。
3.2 完善收益权能
集体产权分配是农村土地处置办法,在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农户的土地处置权、收益权进行完善,在明确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关部门需要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肆意剥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对征收的土地需要按照确权内容,对农户进行财产补偿,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要避免参与到使用权、收益权的流转与分配之中,进而为保障农民的集体权益提供支撑。
3.3 细化物权种类
在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可通过细化集体土地物权种类,丰富土地权能的方式,对产权制度进行优化。首先,在用益物权分类上,将其分为使用权、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集体经济保护,需要将其归类为不动产经济。在具体细化以及分类中,需要对期限、效力等问题进行规定,能够将其上升到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在集体产权改革中,需要坚持土地规划,整体科学管控的原则,并以用途管制为基础,行使土地的出租权、抵押权等,在此技术上对其进行资产流转。最后,产权改革需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在能够保障集体居住条件基础上,能够对宅基地进行转让、出租,若有超标占地的行为,需要收取相关的费用[4]。
4 结论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土地确权的方式,能够优化农村地区的产权制度,推进产权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入,对于解决土地权责不清晰,归属不明确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对于保障农民土地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用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变革。
参考文献:
[1] 刘钰,李书丹,陈延博.评估无人机技术在农村土地确权工 作中的可行性[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8,41(06): 168-170 173.
[2] 冯晓晓,刘增金,高小玲,等.农户对土地确权的满意度及 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上海市绿华镇6个村的实地调 查[J].上海农业学报,2018,34(01):118-126.
[3] 郭晨阳,陕永杰.土地确权背景下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影响 因素实证研究——以山西省洪洞县为例[J].山西农业科 学,2018,46(01):130-134.
[4] 陈明,武小龙,刘祖云.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 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 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02):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