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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2000~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间转让控制权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强调控制权是“实际控制权”,转让方式为有偿协议转让。同时使用事件分析法中的三种模型总体检验和分年度检验样本公司控制权转让的效应,系统分析了证监会在2000~2002年中颁布的26号文、75号文、105号文的监管绩效。研究表明,我国并购市场正在回归理性,控制权转让能给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股东带来超常收益。三个年度中均存在信息提前泄露,但市场提前反应程度不一。所以,监管层在制定法规政策时既要强调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化,又要强调并购操作程序的规范化,两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