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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任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时,为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品行,曾制定《公物损害赔偿规定》以及“损害公物扣班级量化考核分”的规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学校接连发生了几起公物被损害却找不到损害人的事儿。正当我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时,随之发生的一件事让我恍然大悟。
一天中午放学后,我发现宣传橱窗的一块大玻璃被人打碎了,我很生气,找到值班教师,他也一脸气愤的样子,表示要抓住破坏者,严肃处理。
没想到,下午我一进校园就看到橱窗玻璃已完好如初,显然是刚换了一块新玻璃。我打听了几个人,竟然都不知道是谁换的。我问了门卫,才知道是一个孩子和家长找人换的。不一会儿,值班教师领着一个五年级的男孩走进我的办公室。孩子一脸恐慌,两眼还闪着泪花。值班教师则一边讲他是如何抓到孩子的,一边提着如何扣分、如何处罚的建议。
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我和孩子单独进行了一次交谈。
原来,放学后,这个孩子在校玩了一会儿球,离开操场后,意犹未尽,没想到一脚失控,把橱窗的玻璃踢碎了。孩子当时吓坏了,一想到为此要给班级扣分,可能还会引来老师同学的指责,便哭着给父母打了电话,让父母趁着没人发现,赶快把玻璃装好。
听了孩子的话,看着孩子一脸的恐慌,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多好的孩子,诚实做人,勇于改过。他已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处罚他,让他的心灵再蒙受伤痛呢?
我安慰了孩子,表扬了他的诚实行为,向他保证不会扣班级量化分,孩子一脸灿烂地走了。
下午,我召开了教师大会,讲了这个孩子的故事,要求大家反思我们的教育行为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科学合理。
大家经过讨论认为:制度不仅可以约束人、规范人,还可以立人、育人,制定制度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有利于学生成长为目的。而我们制定的“损害公物扣班级量化考核分”的规定,却是与这种理念相违背的。我们的这种规定只注重对损害公物行为的处罚,而没有激励学生勇于改过。于是,我们把“损害公物扣班级量化考核分”的规定,改为“不小心损害公物,但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改正错误的,不扣班级量化考核分”。
比修改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修正了自己的观念。
一天中午放学后,我发现宣传橱窗的一块大玻璃被人打碎了,我很生气,找到值班教师,他也一脸气愤的样子,表示要抓住破坏者,严肃处理。
没想到,下午我一进校园就看到橱窗玻璃已完好如初,显然是刚换了一块新玻璃。我打听了几个人,竟然都不知道是谁换的。我问了门卫,才知道是一个孩子和家长找人换的。不一会儿,值班教师领着一个五年级的男孩走进我的办公室。孩子一脸恐慌,两眼还闪着泪花。值班教师则一边讲他是如何抓到孩子的,一边提着如何扣分、如何处罚的建议。
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我和孩子单独进行了一次交谈。
原来,放学后,这个孩子在校玩了一会儿球,离开操场后,意犹未尽,没想到一脚失控,把橱窗的玻璃踢碎了。孩子当时吓坏了,一想到为此要给班级扣分,可能还会引来老师同学的指责,便哭着给父母打了电话,让父母趁着没人发现,赶快把玻璃装好。
听了孩子的话,看着孩子一脸的恐慌,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多好的孩子,诚实做人,勇于改过。他已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处罚他,让他的心灵再蒙受伤痛呢?
我安慰了孩子,表扬了他的诚实行为,向他保证不会扣班级量化分,孩子一脸灿烂地走了。
下午,我召开了教师大会,讲了这个孩子的故事,要求大家反思我们的教育行为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科学合理。
大家经过讨论认为:制度不仅可以约束人、规范人,还可以立人、育人,制定制度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有利于学生成长为目的。而我们制定的“损害公物扣班级量化考核分”的规定,却是与这种理念相违背的。我们的这种规定只注重对损害公物行为的处罚,而没有激励学生勇于改过。于是,我们把“损害公物扣班级量化考核分”的规定,改为“不小心损害公物,但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改正错误的,不扣班级量化考核分”。
比修改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修正了自己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