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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决定: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今明两年的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1993年的水平,并视当年存款情况,对效益好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完善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力争到1996年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提高到25%左右。对部分国有亏损工业企业,在今明两年内,各有关银行仍要适当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的企业适当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收紧贷款,促其破产。各专业银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