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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源自德国,后几经修正。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管理领域,正有意无意地运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解决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地位不平等性、适用特别规则、排除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为维护公安机关内部秩序和组织纪律发挥了持久的积极作用。根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不抵触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比例原则和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