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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并存、等值地位。就执行监督而言,确立了以法院为中心的自治性监督和以检察院为中心的外部监督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意义重大。但对执行程序如何监督、监督的具体对象、监督的方式与程序等问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没有涉及。对此笔者在实践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