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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妻子自从去年怀孕以来,一直在县医院做产前保健检查和优生优育筛查。在医院进行的各种检查中,医生都告知我们的胎儿一切正常。但是,我妻子分娩后,却生出一个右臂下半部和左脚缺失的女儿。我们询问了一些医生,他们都认为,类似我女儿这种情况,凭现在的医疗技术,一般医院在孕检时都可以检查出来。当初如果能检查出来告诉我们,我们一定会选择终止妊娠的。现在生了这样一个残疾的孩子,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县医院作出赔偿?
读者 申立中
申立中读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如果县医院的医生给你妻子进行检查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在检查时没有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虽然在检查时发现了胎儿有严重缺陷但没有向你们夫妻说明情况,那么,县医院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有关医学鉴定机构对县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认为这种情况在产前诊断时是可以被发现的,你就可据此向县医院提出赔偿。
福建 周玉文
我的妻子自从去年怀孕以来,一直在县医院做产前保健检查和优生优育筛查。在医院进行的各种检查中,医生都告知我们的胎儿一切正常。但是,我妻子分娩后,却生出一个右臂下半部和左脚缺失的女儿。我们询问了一些医生,他们都认为,类似我女儿这种情况,凭现在的医疗技术,一般医院在孕检时都可以检查出来。当初如果能检查出来告诉我们,我们一定会选择终止妊娠的。现在生了这样一个残疾的孩子,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县医院作出赔偿?
读者 申立中
申立中读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如果县医院的医生给你妻子进行检查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在检查时没有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虽然在检查时发现了胎儿有严重缺陷但没有向你们夫妻说明情况,那么,县医院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有关医学鉴定机构对县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认为这种情况在产前诊断时是可以被发现的,你就可据此向县医院提出赔偿。
福建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