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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曲某(女,29岁)自2010年5月起担任为某私营饭店收银员。2011年下半年在曲某经手收取的餐饮费用中有三次发现假币,总额计3200余元。曲某主动向饭店老板进行了检讨,并表示愿意按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按损失的20%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饭店老板此后即开始怀疑曲某很可能是从中做了手脚,并想办法监视曲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