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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道部撤销和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的历史转折时期,铁路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对铁路管理创新的参与,并对铁路生产、管理等单位进行有效的专门法律监督,是摆在各级铁路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从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范围厘定、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路径模式三个方面,对新时期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问题进行了粗浅分析,希望能对新时期铁路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专门法律监督有所裨益。
作为时代变迁中的行动者,铁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这巨大变革的时代,牢牢把握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参与铁路管理的新路径、新模式,是其切实完成铁检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维护铁路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铁路建设资金安全、为铁路建设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等基本任务的基本前提和必由之路。
一、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是铁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我国实行的是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和专门国家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体系,该专门法律监督职能机关是检察机关。根据情况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也有不同:对于违法犯罪临界状态的事项加以事前防范性监督,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主体重大权益的有关执法活动进行事中过程性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进行;对已发生的的犯罪行为和对适用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纠正性监督,使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及时恢复。三者之中,事前防范性监督和事中过程性监督更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该两种方式的监督由于操作困难等种种原因开展的还很不够。另外,由法律监督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在意识上和观念上必须具有主动性,而这里的主动性主要体现为“应把那些将要发展为犯罪的违法、出现犯罪迹象、犯罪嫌疑等行为、事项纳入监督的视野,实现法律监督本身具有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深入性的要求,而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存在、发展直至发生严重违法犯罪后才加以监督。” 作为国家设在铁路专门领域的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改革的大变革时期,在铁路系统无论是铁路运输领域还是铁路建设领域甚至宣传等党群工作领域重大职务犯罪频发、铁路系统诸如铁路货运改革等具体改革措施逐步开始并深入的形势下,主动积极参与铁路管理创新,正是其适应时代变化,强化其对铁路相关单位事前、事中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还是延伸铁路检察职能的要求。检察职能延伸是相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职能而言的,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是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立法精神,将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是遵循立法精神、时代要求和人民的期待,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矛盾发生的源头、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深入到社区、农村和企业,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以更好地服务大局。作为国家设在铁路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积极主动探索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正是铁路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延伸直接体现,也是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改革的新形势下“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扎根于群众服务铁路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并且这也与法院系统近年来强调和推动的“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契合。
二、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范围厘定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即铁路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对象或范围。在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之前,铁路检察院的管辖对象主要有三类。而随着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通过实施,铁路检察机关监督、服务、管辖的对象都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并且至今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都还会变化发展着,在此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要及时关注并认真梳理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的应该纳入铁检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职能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国铁路运输生产、管理的实际以及铁路改革的目标方向,笔者认为,当下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范围的主要应有以下新三类:
1、负责铁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即交通运输部和属于其管理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办下发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下设综合司(外事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运输监督管理司、工程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和人事司,共七个司局,编制为130名。此外,按照《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50名。以上机关或部门,都是在铁路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并且直接负责对改革中、改革后的国家铁路事物进行管理监督,作为国家设在铁路领域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有效参与铁路管理,首先必须关注和参与上述部门对铁路主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注意理顺与上述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机制。
2、承担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铁路局或公司。这里首先应当包括刚刚从铁道部分离出来的已经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但主要是承担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各地方铁路局或公司。尽管名称与前述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局略有相同,但是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这里的各地方铁路局或公司就是目前一定程度上身兼行政管理职能与运输生产双重性质的18个铁路局或(集团)公司,这些铁路局本身就是企业,都在工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这是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的传统领域和主要对象。处于同一层次的还包括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原铁道所述的三大专业运输公司等其他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还应包括①以原铁路局主要资产重组后上市的铁路公司如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②以上述两种类型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太原铁路局范围内的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孝柳铁路有限公司、朔黄铁路有限公司;③正在改革过程中从原铁路运输主业剥离出来后组建起来的铁路多种经营公司,如目前太原铁路局直属的山西先行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多经”公司。身处铁路大变革的时代,这些单位还身处其中的个人都在不断变化中,而已从铁路中剥离出来的铁路检察机关应该始终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梳理并参与这些变革中的人和事,以切实保证我们的铁路更好地服务于全国人民的交通运输。 3、其他直接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公司、铁路物资公司等公司。近年来铁路系统的腐败窝案涉及的并不仅限于铁路运输领域,还包括铁路工程建设等领域,如刘志军案就涉及到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另外一些铁检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也查办了不少与铁路运输单位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装备、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这些单位有些原本属于铁道部属企业,也有些原来属于铁路局管理单位,后来因为体制改革从铁路剥离,但是其业务多涉及铁路建设资金等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以及经营管理等秩序,因此也应纳入铁检管理创新的对象。
三、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路径分析
(一)加强对涉铁职务犯罪的研判和打击力度
随着铁道部撤销等铁路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铁路提速、高铁发展,铁路运输领域、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铁路装备物资采购等领域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调整,涉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手段方式也越来越新,越来越突出。铁路检察机关要在新时期下有效参与铁路管理创新,就必须充分抓住体制机制改革的时机,加大对涉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研判和打击力度。要对涉铁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其管辖范围内职务犯罪的形式进行认真研判,包括对其管辖范围内非铁检机关查办的案件的研判,尤其是对涉及基层主要铁路运输生产站段的窝案、串案,认真研究其作案的手段,行为的性质,涉及的罪名,及时发现,果断立案,坚决查处,实行有效打击。主要打击以同一基层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联合实施的职务犯罪,以及与路外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内外勾结,上下联手所实施的串案,打破行受贿双方或者内外勾结式贪污双方既得利益格局,打消基层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工作人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二)提升铁检群众工作能力培养,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宣传
新的历史背景下,铁检机关群众工作能力培养,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求铁路检察机关建立与涉铁各级、给类单位、企业联系的常态化机制,并要求铁检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时刻保持与铁路管理、生产单位实际接触的敏感性、自觉性,将检察执法理念具体应用到铁路管理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层面。另外要在依托检察工作室的基础上,力求避免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法律监督出现“盲区”,实现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法律监督的全覆盖,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铁检机关还应联合铁路法院等铁路司法机关通过观摩庭审、影像资料、宣传图册、定期法制讲座等形式加大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与宣传教育力度,并建立长期有效的专门检察法律监督保障机制。
(三)建立铁路检察工作室并丰富和拓展其平台功能
2009 年2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以来,检察工作室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铁路检察这方面的工作与时代的要求、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人民群众的诉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借鉴地方检察院排除街道、乡镇检察工作室的经验,建立铁路检察工作室,并丰富和拓展其功能,以实现对铁路管理、生产单位的有效法律监督。为此,一是要注重铁检检察工作室的信息平台功能,除将检察工作室直接设在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外,还应在未设置检察工作室的铁路公司、车间或车站以及列车、货场、货运或售票窗口等设检察信箱和检察信息栏,以便及时搜集铁路干部职工、发运单位或旅客等的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并由检察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检查信箱,分类整理民众的相关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同时,由检察工作室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铁路检察机关网站或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的检察信息栏,在严格区分涉密与否和遵守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布铁路检察机关对所搜集的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的处理情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二是要注重构建铁路检察工作室对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的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要求铁路检察工作室围绕铁路车皮使用分配、铁路工程招投标、铁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铁路机车车辆采购、铁路配件油品等物资采购、涉铁生产单位债权债务等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铁路生产、管理单位进行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高检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3]朱孝清、张智辉.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作为时代变迁中的行动者,铁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这巨大变革的时代,牢牢把握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参与铁路管理的新路径、新模式,是其切实完成铁检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维护铁路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铁路建设资金安全、为铁路建设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等基本任务的基本前提和必由之路。
一、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是铁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我国实行的是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和专门国家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体系,该专门法律监督职能机关是检察机关。根据情况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也有不同:对于违法犯罪临界状态的事项加以事前防范性监督,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主体重大权益的有关执法活动进行事中过程性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进行;对已发生的的犯罪行为和对适用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纠正性监督,使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及时恢复。三者之中,事前防范性监督和事中过程性监督更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该两种方式的监督由于操作困难等种种原因开展的还很不够。另外,由法律监督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在意识上和观念上必须具有主动性,而这里的主动性主要体现为“应把那些将要发展为犯罪的违法、出现犯罪迹象、犯罪嫌疑等行为、事项纳入监督的视野,实现法律监督本身具有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深入性的要求,而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存在、发展直至发生严重违法犯罪后才加以监督。” 作为国家设在铁路专门领域的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改革的大变革时期,在铁路系统无论是铁路运输领域还是铁路建设领域甚至宣传等党群工作领域重大职务犯罪频发、铁路系统诸如铁路货运改革等具体改革措施逐步开始并深入的形势下,主动积极参与铁路管理创新,正是其适应时代变化,强化其对铁路相关单位事前、事中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还是延伸铁路检察职能的要求。检察职能延伸是相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职能而言的,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是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立法精神,将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是遵循立法精神、时代要求和人民的期待,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矛盾发生的源头、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深入到社区、农村和企业,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以更好地服务大局。作为国家设在铁路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积极主动探索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新模式、新路径正是铁路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延伸直接体现,也是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改革的新形势下“重心下移、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扎根于群众服务铁路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并且这也与法院系统近年来强调和推动的“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契合。
二、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范围厘定
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即铁路检察机关案件管辖的对象或范围。在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之前,铁路检察院的管辖对象主要有三类。而随着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通过实施,铁路检察机关监督、服务、管辖的对象都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并且至今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都还会变化发展着,在此过程中铁路检察机关要及时关注并认真梳理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的应该纳入铁检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职能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国铁路运输生产、管理的实际以及铁路改革的目标方向,笔者认为,当下铁路检察机关参与铁路管理创新范围的主要应有以下新三类:
1、负责铁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即交通运输部和属于其管理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办下发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下设综合司(外事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运输监督管理司、工程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和人事司,共七个司局,编制为130名。此外,按照《编制规定》,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50名。以上机关或部门,都是在铁路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并且直接负责对改革中、改革后的国家铁路事物进行管理监督,作为国家设在铁路领域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有效参与铁路管理,首先必须关注和参与上述部门对铁路主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注意理顺与上述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机制。
2、承担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铁路局或公司。这里首先应当包括刚刚从铁道部分离出来的已经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但主要是承担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各地方铁路局或公司。尽管名称与前述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局略有相同,但是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这里的各地方铁路局或公司就是目前一定程度上身兼行政管理职能与运输生产双重性质的18个铁路局或(集团)公司,这些铁路局本身就是企业,都在工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这是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的传统领域和主要对象。处于同一层次的还包括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原铁道所述的三大专业运输公司等其他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还应包括①以原铁路局主要资产重组后上市的铁路公司如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②以上述两种类型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太原铁路局范围内的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孝柳铁路有限公司、朔黄铁路有限公司;③正在改革过程中从原铁路运输主业剥离出来后组建起来的铁路多种经营公司,如目前太原铁路局直属的山西先行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多经”公司。身处铁路大变革的时代,这些单位还身处其中的个人都在不断变化中,而已从铁路中剥离出来的铁路检察机关应该始终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梳理并参与这些变革中的人和事,以切实保证我们的铁路更好地服务于全国人民的交通运输。 3、其他直接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公司、铁路物资公司等公司。近年来铁路系统的腐败窝案涉及的并不仅限于铁路运输领域,还包括铁路工程建设等领域,如刘志军案就涉及到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另外一些铁检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也查办了不少与铁路运输单位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装备、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这些单位有些原本属于铁道部属企业,也有些原来属于铁路局管理单位,后来因为体制改革从铁路剥离,但是其业务多涉及铁路建设资金等铁路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安全、以及经营管理等秩序,因此也应纳入铁检管理创新的对象。
三、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路径分析
(一)加强对涉铁职务犯罪的研判和打击力度
随着铁道部撤销等铁路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铁路提速、高铁发展,铁路运输领域、铁路工程建设领域、铁路装备物资采购等领域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调整,涉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手段方式也越来越新,越来越突出。铁路检察机关要在新时期下有效参与铁路管理创新,就必须充分抓住体制机制改革的时机,加大对涉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研判和打击力度。要对涉铁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其管辖范围内职务犯罪的形式进行认真研判,包括对其管辖范围内非铁检机关查办的案件的研判,尤其是对涉及基层主要铁路运输生产站段的窝案、串案,认真研究其作案的手段,行为的性质,涉及的罪名,及时发现,果断立案,坚决查处,实行有效打击。主要打击以同一基层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联合实施的职务犯罪,以及与路外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内外勾结,上下联手所实施的串案,打破行受贿双方或者内外勾结式贪污双方既得利益格局,打消基层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工作人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二)提升铁检群众工作能力培养,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宣传
新的历史背景下,铁检机关群众工作能力培养,其首要任务就是要求铁路检察机关建立与涉铁各级、给类单位、企业联系的常态化机制,并要求铁检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时刻保持与铁路管理、生产单位实际接触的敏感性、自觉性,将检察执法理念具体应用到铁路管理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层面。另外要在依托检察工作室的基础上,力求避免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法律监督出现“盲区”,实现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法律监督的全覆盖,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铁检机关还应联合铁路法院等铁路司法机关通过观摩庭审、影像资料、宣传图册、定期法制讲座等形式加大对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与宣传教育力度,并建立长期有效的专门检察法律监督保障机制。
(三)建立铁路检察工作室并丰富和拓展其平台功能
2009 年2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以来,检察工作室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铁路检察这方面的工作与时代的要求、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人民群众的诉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铁路检察参与铁路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借鉴地方检察院排除街道、乡镇检察工作室的经验,建立铁路检察工作室,并丰富和拓展其功能,以实现对铁路管理、生产单位的有效法律监督。为此,一是要注重铁检检察工作室的信息平台功能,除将检察工作室直接设在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外,还应在未设置检察工作室的铁路公司、车间或车站以及列车、货场、货运或售票窗口等设检察信箱和检察信息栏,以便及时搜集铁路干部职工、发运单位或旅客等的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并由检察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检查信箱,分类整理民众的相关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同时,由检察工作室的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铁路检察机关网站或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的检察信息栏,在严格区分涉密与否和遵守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布铁路检察机关对所搜集的建议、意见和举报信息的处理情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二是要注重构建铁路检察工作室对路局或处级以上的较为独立的铁路生产、管理单位的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要求铁路检察工作室围绕铁路车皮使用分配、铁路工程招投标、铁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铁路机车车辆采购、铁路配件油品等物资采购、涉铁生产单位债权债务等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铁路生产、管理单位进行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高检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3]朱孝清、张智辉.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