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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开始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不断增加的保险公司和众多的中介,以及令人眼花缭乱的保险产品和复杂艰涩的保险条款,许多人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人们希望知悉如何才能理性选购保险产品,避免落入某些保险机构和中介设计的保险陷阱。现结合几个常见的保险投诉案例进行解读,提醒消费者避免保险消费中的诸多陷阱。
纷繁保险迷人眼
陷阱一:收益率被“放大”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去年年底时,在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林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银行的人告诉我,这个产品每年能保障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去年一波牛市行情确实让林女士获利颇丰,然而,年初以来,受累大盘调整,投连险的账户收益直线大跌,林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见招拆招: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幾的收益率”。
其实,除万能险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并且还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陷阱二:免责条款遭“隐身”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很多保险纠纷都因免责条款而起。余小姐近日投诉某保险公司,事由是代理人在向她推销保险时隐瞒免责条款,导致其索赔无门。保险公司辩解称,产品条款中已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示,余小姐既然已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表示她已经仔细阅读过条款全文,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
见招拆招:无论上述纠纷过错在谁,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一定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绝对不能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起主动解释免责条款内容的责任。
陷阱三:以往病史被“隐瞒”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事实上,有不少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挖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购买保险前,很多消费者都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方女士在购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时,已患有多年包内障,但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也就没有告诉代理人,代理人也并没有仔细询问方女士。结果,等到她开刀住院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拒赔。
见招拆招: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在本案中,方女士的代理人也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作为代理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仔细询问保户的病史,并提醒其履行告知义务。但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很多代理人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听之任之,甚至还进行不当的干扰。消费者此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排除干扰。
保险中掺杂太多误导
对于保险,很多人是又爱又恨。因为能提供风险保障,所以对之青睐有加;可是其间掺杂着太多的误导、欺诈、条款理解难等不和谐音符,又让人对其恨得牙痒痒。
基于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销售过程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笔者特此收集了各种典型案例,以及消费者普遍存在的投保误区,给消费者提个醒。
镜头1:保险业务员擅改保单
据上海媒体报道,2月3日,周先生在兰溪路一家银行支付1万元购买了新华人寿“金包银”保险产品,保险期是2年。可周先生拿到保单时却傻了眼,不仅“金包银”换成了“红双喜”,就连保险期也改成了10年。
周先生气愤地找到新华人寿的代理员。对方解释称,因为“金包银”保险产品有年费、手续费,所以出于好意,擅自把周先生的保单“改头换面”了。周先生认为,保单上有他的联系方式,业务员如果出于好心要更改,至少应先通知一声,现在他已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
点评:擅自更改保险以及代签名,是保险公司目前最为恶劣的违规行为。如长期的终身寿险如果不是本人签字,由保险业务员或自己的亲属代签字,一旦被发现,保单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尽早规范此类行为,不要让保险业务员自作主张,却让消费者买单。
镜头2:合同条款难懂且有歧义
目前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的还存在“保险陷阱”等。家住肇庆的张小姐来信告诉记者,自己的舅舅去年因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满以为买了保险的一家人可得到医疗费用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度残疾是指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为由而拒赔,结果酿成纠纷。
点评:在一般人看来,“高度”是“量”的概念,功能丧失2/3以上就可称为高度残疾;而“完全、永久”是“质”的概念。专业术语复杂化让不少消费者大吐苦水,保险条款难如天书,这就给一些有意制造“陷阱”的人以可乘之机。
镜头3:车商不满返利竟私吞保费
2006年,王先生向某汽销商买了一辆别克。当时汽销商称,车险没办法再打折,但可给他实现“一条龙服务”。
去年8月,王先生的车子出了事故,到保险公司去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竟查不到相关的保单记录。经过仔细调查,原来是汽销商对保险公司的返利不满,自行扣压了王先生的保险金,然后伪造了一个假单据给王先生。
点评:尽管保监会一直明令禁止保险公司给汽销商返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争夺市场,这方面的不规范行为还有很多。将车险交给汽销商“一条龙”打理,就会存在利益被侵害的可能。
镜头4:投保容易理赔难
家住海珠区的胡女士近日致电称,自己前年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去年因为患了急性肾炎而住了医院。但保险公司却称,由于胡女士以前曾患有此病,并在其他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而在签保单却未如实告知,因此有故意隐瞒的企图,不能获赔。而胡女士认为,当时代理人并未提醒自己,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未如实告知”的责任。
点评:“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行业的投诉热点。有时是由于代理人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什么情况不予赔付,或消费者不了解理赔程序而造成的;还有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设置种种障碍,使消费者难以顺利得到赔付。
误区1:把保险当成银行储蓄
去年,退休的老张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了一种储蓄型的终生寿险,每份每年只需交5000元,连续交三年便可自由存取。在这位业务员的劝说下,老张购买了一份。
但今年初老张续保时,一个新的保险业务员却称,该险种并非3年就可自由存取,而是必须连续投保10年才能拿回本金。而且如果中途退保,损失会很大。
消费提醒: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收入,往往会向消费者推荐保费高但并适合的险种。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着重了解它的保险功能,而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比较,更不要把它作为储蓄的替代品。
误区2:所有意外都可以赔付
春节期间,李先生攀岩时不幸摔伤。由于他之前投保过意外险,出院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攀岩摔伤不属于保险责任。他回家翻阅保险条款,才发现保险条款把攀岩、赛马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像王先生喜欢攀岩等体育运动,可选择相关的附加意外险。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轮胎单独损坏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作出除外规定。
4招化解保险“陷阱”
招式1:不厌其烦,反复比较
多掌握一些保险常识,多比较几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对自己看不懂的条款,哪怕只是稍有疑虑,也一定要向代理人提出,一方面可明确条款内容,另一方面也可看出该代理人的专业素质。
招式2:留存证据,以防万一
代理人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时,往往会作出一些承诺。消费者首先应问清楚保单上的哪个条款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并要求其在合同上以附加条款的形式注明并签字,必要时还可录音。
招式3:掌握“武器”,合理维权
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式4:善用条款,保护权益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如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如果签订保单还没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当心车险六大陷阱
自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陆续推出个性化车险,有的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使得本应“保险”的车险市场陷阱较多。记者收集了以下六大陷阱,以作警示。
陷阱一:保单以假乱真。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陷阱二:误导车主投保。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车主愿意购买,但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以不买。但有的车险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入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陷阱三:自己定损修车。有些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车险定损员,暗地里却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自己定损自己修,这是目前市场中一些定损员的生财之道。据了解,保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
陷阱四:代理人员“扣单”。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一些保险代理人或“假代理”在拉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伺机而动”。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自己扣下了。如果车主出了险,轻险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
陷阱五:强行搭售险种。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是可供选择的险种,但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
陷阱六: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一些汽车经销商会诱导车主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以多赚代理费。其实,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多。
专业人士教你辨识保险陷阱
案例一:保险公司隐瞒免责条款
2007年4月,客户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产品信息。2006年9月份,王某在该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月,孩子生病住院花了30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事后,保险公司才告诉他,该产品还有一个“免责条款”,即参加此保险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才能享受保险金赔付。
专家说法:在该案例中,与客户签订该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家长告知免责期的内容,并且也没有明示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去查阅也不知从何查询该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
工作人员提醒,投保前,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保单所有内容,并索要保单中涉及的所有条款内容,要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
2007年8月,客户张某投诉某寿险分公司产品宣传不实。张某于2002年通过银保柜台购买了一种个人长期人身保险的理财产品,买时工作人员说5年之内不取,预期每年增长6-7个百分点,但张先生去年查询该产品时,却发现产品利息还不如银行的利息高。
专家说法:该保险公司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了保险投资功能。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其次,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尤其要理性分析保险投资功能的宣传。
案例三:营销员骗保要当心
2007年10月,客户刘某投诉某保险公司营销员郭某骗保。郭某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正规收据等手段骗取其保费近万元。
专家说法:省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曾出现个别无良保险营销员骗保的现象。为此,消费者在与保险营销员打交道时,除了要看其是否持有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展业证书,并索取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正规保费收据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核实业务员所说的情况,并留下证据。为了骗取保单,一些营销员往往会承诺高额收益。但事实上,保险的收益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保监会规定,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是2.5%,所以过高的收益一定有问题。另外,客户应要求营销员出具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
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案例:
1、保险理赔遭遇陷阱
去年1月,郑州消费者郑女士到省消協投诉,称其2006年5月驾驶三厢飞度车在洛阳山区发生交通事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洛阳天安保险的查勘员让郑女士签了一张空白确认单之后将受损车辆拖到非本田4S店进行维修。该汽修厂未使用正厂配件并且在定损单上罗列出许多无须有的零件。消费者向省消协投诉,要求该保险公司维修车辆使用正厂配件,赔偿其经济损失1.4万元并要求当事人道歉。经过消协调解,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达成协议:赔偿消费者5000元。
2、银行存款办成保险
去年4月4日,王先生到驻马店市消协投诉称:2006年11月10日到某银行看存款利率时,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人对他讲:银行现在利息很低,国库券利息三年才3.9%,要他不要把钱存入银行或买国库券,并向他推荐一种理财产品,此种保险和活期存款性质是一样的,随用随取,而且1万元钱存入一年360元利息,月月有分红,还不扣利息税,另外,还有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王先生决定存1万元保险。这位经理看到存折上有5万元时,就再三劝导,王先生就把5万元钱全部买成了保险。
两个月后,王先生因买房要用这笔钱,带着保险单到某银行找这位刘经理取款,却找不到人。向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取款时,工作人员说账上只有4.56万元,最多只能取4.3万元,而且每取一次交25元手续费。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进行了多次调查,最终认定该银行工作人员有误导消费的嫌疑,没有给消费者解释清楚该保险的含义。在市消协的调解下,银行和保险公司退回了投诉人的5万元钱。
(责任编辑 木 可)
纷繁保险迷人眼
陷阱一:收益率被“放大”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去年年底时,在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林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银行的人告诉我,这个产品每年能保障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去年一波牛市行情确实让林女士获利颇丰,然而,年初以来,受累大盘调整,投连险的账户收益直线大跌,林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见招拆招: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幾的收益率”。
其实,除万能险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并且还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陷阱二:免责条款遭“隐身”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很多保险纠纷都因免责条款而起。余小姐近日投诉某保险公司,事由是代理人在向她推销保险时隐瞒免责条款,导致其索赔无门。保险公司辩解称,产品条款中已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示,余小姐既然已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表示她已经仔细阅读过条款全文,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
见招拆招:无论上述纠纷过错在谁,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一定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绝对不能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起主动解释免责条款内容的责任。
陷阱三:以往病史被“隐瞒”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事实上,有不少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挖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购买保险前,很多消费者都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方女士在购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时,已患有多年包内障,但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也就没有告诉代理人,代理人也并没有仔细询问方女士。结果,等到她开刀住院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拒赔。
见招拆招: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在本案中,方女士的代理人也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作为代理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仔细询问保户的病史,并提醒其履行告知义务。但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很多代理人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听之任之,甚至还进行不当的干扰。消费者此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排除干扰。
保险中掺杂太多误导
对于保险,很多人是又爱又恨。因为能提供风险保障,所以对之青睐有加;可是其间掺杂着太多的误导、欺诈、条款理解难等不和谐音符,又让人对其恨得牙痒痒。
基于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销售过程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笔者特此收集了各种典型案例,以及消费者普遍存在的投保误区,给消费者提个醒。
镜头1:保险业务员擅改保单
据上海媒体报道,2月3日,周先生在兰溪路一家银行支付1万元购买了新华人寿“金包银”保险产品,保险期是2年。可周先生拿到保单时却傻了眼,不仅“金包银”换成了“红双喜”,就连保险期也改成了10年。
周先生气愤地找到新华人寿的代理员。对方解释称,因为“金包银”保险产品有年费、手续费,所以出于好意,擅自把周先生的保单“改头换面”了。周先生认为,保单上有他的联系方式,业务员如果出于好心要更改,至少应先通知一声,现在他已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
点评:擅自更改保险以及代签名,是保险公司目前最为恶劣的违规行为。如长期的终身寿险如果不是本人签字,由保险业务员或自己的亲属代签字,一旦被发现,保单将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尽早规范此类行为,不要让保险业务员自作主张,却让消费者买单。
镜头2:合同条款难懂且有歧义
目前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有的还存在“保险陷阱”等。家住肇庆的张小姐来信告诉记者,自己的舅舅去年因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满以为买了保险的一家人可得到医疗费用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度残疾是指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为由而拒赔,结果酿成纠纷。
点评:在一般人看来,“高度”是“量”的概念,功能丧失2/3以上就可称为高度残疾;而“完全、永久”是“质”的概念。专业术语复杂化让不少消费者大吐苦水,保险条款难如天书,这就给一些有意制造“陷阱”的人以可乘之机。
镜头3:车商不满返利竟私吞保费
2006年,王先生向某汽销商买了一辆别克。当时汽销商称,车险没办法再打折,但可给他实现“一条龙服务”。
去年8月,王先生的车子出了事故,到保险公司去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竟查不到相关的保单记录。经过仔细调查,原来是汽销商对保险公司的返利不满,自行扣压了王先生的保险金,然后伪造了一个假单据给王先生。
点评:尽管保监会一直明令禁止保险公司给汽销商返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争夺市场,这方面的不规范行为还有很多。将车险交给汽销商“一条龙”打理,就会存在利益被侵害的可能。
镜头4:投保容易理赔难
家住海珠区的胡女士近日致电称,自己前年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去年因为患了急性肾炎而住了医院。但保险公司却称,由于胡女士以前曾患有此病,并在其他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而在签保单却未如实告知,因此有故意隐瞒的企图,不能获赔。而胡女士认为,当时代理人并未提醒自己,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未如实告知”的责任。
点评:“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保险行业的投诉热点。有时是由于代理人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什么情况不予赔付,或消费者不了解理赔程序而造成的;还有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设置种种障碍,使消费者难以顺利得到赔付。
误区1:把保险当成银行储蓄
去年,退休的老张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推荐了一种储蓄型的终生寿险,每份每年只需交5000元,连续交三年便可自由存取。在这位业务员的劝说下,老张购买了一份。
但今年初老张续保时,一个新的保险业务员却称,该险种并非3年就可自由存取,而是必须连续投保10年才能拿回本金。而且如果中途退保,损失会很大。
消费提醒: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获取高额佣金收入,往往会向消费者推荐保费高但并适合的险种。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着重了解它的保险功能,而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比较,更不要把它作为储蓄的替代品。
误区2:所有意外都可以赔付
春节期间,李先生攀岩时不幸摔伤。由于他之前投保过意外险,出院后便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攀岩摔伤不属于保险责任。他回家翻阅保险条款,才发现保险条款把攀岩、赛马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像王先生喜欢攀岩等体育运动,可选择相关的附加意外险。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轮胎单独损坏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作出除外规定。
4招化解保险“陷阱”
招式1:不厌其烦,反复比较
多掌握一些保险常识,多比较几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对自己看不懂的条款,哪怕只是稍有疑虑,也一定要向代理人提出,一方面可明确条款内容,另一方面也可看出该代理人的专业素质。
招式2:留存证据,以防万一
代理人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时,往往会作出一些承诺。消费者首先应问清楚保单上的哪个条款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并要求其在合同上以附加条款的形式注明并签字,必要时还可录音。
招式3:掌握“武器”,合理维权
如果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请消委会调解,也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式4:善用条款,保护权益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如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如果签订保单还没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当心车险六大陷阱
自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陆续推出个性化车险,有的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使得本应“保险”的车险市场陷阱较多。记者收集了以下六大陷阱,以作警示。
陷阱一:保单以假乱真。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
陷阱二:误导车主投保。乘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事关车主切身利益,车主愿意购买,但新车的自燃险、私家车的货物险、营运停驶损失险则可以不买。但有的车险代理人要么不给车主解释清楚,要么误导车主入保,使一些没有经验的车主买了不该买或可以不买的保险。
陷阱三:自己定损修车。有些表面上是保险公司的车险定损员,暗地里却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自己定损自己修,这是目前市场中一些定损员的生财之道。据了解,保险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允许强制性指定事故车辆维修点。
陷阱四:代理人员“扣单”。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一些保险代理人或“假代理”在拉到保单后,并不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而是“伺机而动”。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自己扣下了。如果车主出了险,轻险自己掏钱赔付了事;大险则想方设法骗公司,甚至一走了之。
陷阱五:强行搭售险种。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必须买的,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是可供选择的险种,但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销售。
陷阱六: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一些汽车经销商会诱导车主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以多赚代理费。其实,保险公司赔多少完全根据汽车出险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会因为保得多就赔得多。
专业人士教你辨识保险陷阱
案例一:保险公司隐瞒免责条款
2007年4月,客户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产品信息。2006年9月份,王某在该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同月,孩子生病住院花了30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事后,保险公司才告诉他,该产品还有一个“免责条款”,即参加此保险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才能享受保险金赔付。
专家说法:在该案例中,与客户签订该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家长告知免责期的内容,并且也没有明示具体内容。大多数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去查阅也不知从何查询该条款内容,投保人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
工作人员提醒,投保前,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保单所有内容,并索要保单中涉及的所有条款内容,要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
2007年8月,客户张某投诉某寿险分公司产品宣传不实。张某于2002年通过银保柜台购买了一种个人长期人身保险的理财产品,买时工作人员说5年之内不取,预期每年增长6-7个百分点,但张先生去年查询该产品时,却发现产品利息还不如银行的利息高。
专家说法:该保险公司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了保险投资功能。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其次,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尤其要理性分析保险投资功能的宣传。
案例三:营销员骗保要当心
2007年10月,客户刘某投诉某保险公司营销员郭某骗保。郭某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正规收据等手段骗取其保费近万元。
专家说法:省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曾出现个别无良保险营销员骗保的现象。为此,消费者在与保险营销员打交道时,除了要看其是否持有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展业证书,并索取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正规保费收据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核实业务员所说的情况,并留下证据。为了骗取保单,一些营销员往往会承诺高额收益。但事实上,保险的收益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保监会规定,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是2.5%,所以过高的收益一定有问题。另外,客户应要求营销员出具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
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案例:
1、保险理赔遭遇陷阱
去年1月,郑州消费者郑女士到省消協投诉,称其2006年5月驾驶三厢飞度车在洛阳山区发生交通事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洛阳天安保险的查勘员让郑女士签了一张空白确认单之后将受损车辆拖到非本田4S店进行维修。该汽修厂未使用正厂配件并且在定损单上罗列出许多无须有的零件。消费者向省消协投诉,要求该保险公司维修车辆使用正厂配件,赔偿其经济损失1.4万元并要求当事人道歉。经过消协调解,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达成协议:赔偿消费者5000元。
2、银行存款办成保险
去年4月4日,王先生到驻马店市消协投诉称:2006年11月10日到某银行看存款利率时,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人对他讲:银行现在利息很低,国库券利息三年才3.9%,要他不要把钱存入银行或买国库券,并向他推荐一种理财产品,此种保险和活期存款性质是一样的,随用随取,而且1万元钱存入一年360元利息,月月有分红,还不扣利息税,另外,还有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王先生决定存1万元保险。这位经理看到存折上有5万元时,就再三劝导,王先生就把5万元钱全部买成了保险。
两个月后,王先生因买房要用这笔钱,带着保险单到某银行找这位刘经理取款,却找不到人。向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取款时,工作人员说账上只有4.56万元,最多只能取4.3万元,而且每取一次交25元手续费。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进行了多次调查,最终认定该银行工作人员有误导消费的嫌疑,没有给消费者解释清楚该保险的含义。在市消协的调解下,银行和保险公司退回了投诉人的5万元钱。
(责任编辑 木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