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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主体包括政府、第三部门和农村残疾人自身,三者都希望建立起带动、引领农村残疾人群体走向小康社会的组织。主体对组织的这种期待,是需要资金、政策、残疾人自身和社会整体的配合才能实现的。但现实中,这些配合要素和预期存在着差距。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群体 组织建设 困境分析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村残疾人。有6225万,约占全国残疾人口总数的75.04%;2005年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2260元,其中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在684元~944元,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占12.95%;5.12%的农村残疾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1.68%的农村残疾人曾接受过不定期或定期的救济;其中有救助或扶持诉求的农村残疾人占67.78%,但只有12.53%的农村残疾人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为此,帮助农村残疾人共同致富已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探索以何种形式把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起来,组织方应是政府、第三部门,还是农村残疾人骨干,或是多元化的组织方?通过不断完善“三农”政策和制定残疾人政策,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给予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从而达到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截止目前,我国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因所处区域不同,组织建设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参与团体的热情高,组织建设起步早,帮扶农村残疾人项目开展较为理想;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相反,形成了马太效应。如:2004年12月,浙江省成立了首家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帮扶联合体—宁围苗木帮扶联合体;2010年,绍兴市新昌县雅张村建立了村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合作经营组织—果蔬专业合作社,按临时性、定期性、长期性分别为不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不同的就业需求,为残疾家庭提供了获取经济收入的途径。
结合各级政府、残联针对农村残疾人出台的扶贫、培训、就业的政策文件,各地农村组织并动员农村残疾人加入到由农村残疾人自发形成的自助互助组织或由第三部门牵头人成立的残疾人就业救助组织,创造经济价值;走出一条以农村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抱团”共同致富的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新方式,特别是实现了特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改善了农村残疾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奉献爱心、回报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的平台。因此,探讨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困境是势在必行。
经济条件受限,组织建设资金不足
自主创业缺乏资金。农村残疾人由于生理残疾导致他们在农业生产中所获的经济收入较低。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54.1%的家庭年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39.4%的家庭年均收入在2000元~6000元;5.7%的家庭年均收入在6000元~10000元;只有0.8%的家庭年均收入在10000元~20000元。可见农村残疾人家庭年盈余可用于创业的资金是微乎其微。国家自1992年就设置了康复扶贫贷款,1994年成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总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康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康复贷款的再投放要以残疾人的康复、脱贫致富为目标;但是再投放的对象不直接贷给残疾人本人,而是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企业,诸如残联、民政管辖的福利企业;对项目选择的要求: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而且贷款的再投入期限仅限于3年;对于项目的权属关系、抵押物、担保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及还款期限等资质审核都有严格要求和控制。
残疾人办理一笔小额贷款需要个人申请、社区推荐、残联审查,还需要有担保机构对其审核并承诺给予担保、双方签订担保合同后才被推荐给承办银行,银行还要经过最终审核后才予以发放贷款。这种审贷流程长、贷款期限短、信用要求高、贷款利率高再加上基层银行信贷能力有限;大多数农村残疾人群体生活贫困,有的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自身及亲属并不具备抵押能力,多重因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影响了其自助互助创业的信心,导致他们认为通过自身实现自助互助创业的可操作性低,降低了农村残疾人群体参与团体互助组织的热情。
公共财政投入不到位。“十一五”期间,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5年来,中央公共财政投入到“三农”的各项支出逐年递增(如图1)。
图1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及增长比率
虽然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大幅增长,面对农村公共事业领域的诸多问题,基层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投放到农业、水利、道路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上,而投入到资助农村残疾人创业的资金比重是很少的。农村残疾人因缺少创业起动资金,自助形成组织创业困难,只能依赖于基层政府或残联牵头,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94.9%的残疾人认为残疾人组织的牵头人应是政府或以残联为代表的第三部门。项目大都因为农村残疾人参与的热情度不高,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农村残疾人的生活并没有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获得相应程度的改善。我国行政村是由多个自然村所组成,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空间距离大,而且自然村内户与户间的间距亦较大,因此无障碍设施利用率不高,导致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无障碍设施的资金也相对偏少,无意中忽略了我国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政策执行困难,组织建设保障不力
公共政策是由问题提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评估四个环节组成,是一个动态运行的过程。农村残疾人对经济的诉求与其现实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距,因解决此问题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说明这已然由一个社会问题上升到公共政策问题。为此,2011年,国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但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农村,地级市以上政府结合《纲要》制定了因地制宜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针对所辖区内的各村农业生产状况、残疾人收入的情况不同,制定契合度高的支助计划具有一定的难度,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如图2),只能选择性选取一点作为试点进行帮扶。此外,我国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方面的惠民政策措施重心在城镇,村里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 图2 农业生产与家庭收入比例
国家政策在农村执行不理想。政策宣传上,农村残疾人对于《纲要》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政策进行开展和推行经济建设。城市残疾人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社区宣传版等多种渠道了解国家对残疾人的相关政策,而且残联机构相对健全,对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都较为及时。但是基层残联组织不健全,宣传覆盖面窄,对政策宣传达不到覆盖所有农村残疾人群体,使得农村残疾人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信息。而且农村残疾人群体大多数家庭贫困,尤其是偏远的贫困地区,他们的生活条件极差,甚至很多农户家没有电视机和收音机,缺乏有效渠道知晓国家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即便部分农户家有电视机、收音机,但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他们对政策的理解能力较弱,对政策不能领悟,而且他们参与社会共融性差,造成没有人能给他们进行政策解读。政策落实上,农村和城市残疾人群体相比,落实情况不到位。
农村残疾人要自助建立起组织,面临着登记难的障碍。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对于农村残疾人群体,此条例的规定是很难达到的,一些有自助组织愿望的个人或团体也不得不放弃。
文化教育匮乏,组织建设进程缓慢
旧的残疾人观把身体功能有缺陷的残疾人排斥在社会生活主流之外,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将“残”等同于“废”,人一旦废了也就不能为家庭和社会作贡献了,形成了“残疾人是家庭与社会的负担”的残疾人观。农村残疾人由于受旧的残疾人观的影响,经济上处于劣势,加之生理上的缺陷和遭受诸多的社会不公,使其产生极大的自卑感,无暇去思考自己精神层面的需求。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残疾人群体的需要基本维持在物质需要层面,在思想意识领域对组织农村残疾人群体或参与到某个农村残疾人群体中实现共同致富的认识不清。
农村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缺乏求知的客观支撑,造成他们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认识问题能力差,认为接受教育与否都不会对自己的人生有多大改观;缺乏谋生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维持生计;当下农村残疾人群体仍属于边缘性群体,没有主流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就业不公等受歧视现象存在,导致他们倚重于他人的扶助,等待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更有甚是,部分农村残疾人对政府或残联的救助和帮扶的期望值过高,自身就业意识极弱,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现实处境,阻碍了组织农村残疾人群体的进程。
农村残疾人受外在条件制约,缺乏脱贫受教育机会。农村残疾人认为:文化可以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变化是明显的,但满足教育的实现需要诸多外部辅助条件。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开办到县级行政区域,因此,乡(镇)、村里一般只有残疾程度较轻的肢体残疾人方便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但其他农村残疾人特别是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的残疾人根本无法接受教育。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59.4%的农村残疾人接受小学以下的文化教育;35.7%的接受初中文化教育;4.4% 的接受高中文化教育;0.4%的接受过大专及以上的文化教育。正是由于农村残疾人群体精神需求的滞后,导致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行为消极、被动。
社会帮扶有限,组织建设推力不强
社会公众对农村残疾人关注度低。我国目前,经济上处于优势的人群多集中于城区,他们工作的时间占据比重很大,有许多的人,主观上想对公益事业作些贡献,但是信息的来源多半是通过媒体宣传获悉。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成立村残协和配置村残联专职委员,2011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统计情况(如图3)。
图3 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情况
部分农村村里残疾人的工作基本由村书记兼管,村支书本来辖管村里的事情就很多,而且村书记的年龄一般处于40~50岁左右,受文化教育程度限制,对问题的理解缺乏深层次认知;村里缺乏专门、高素质的残疾人专干,因此,村里对农村残疾人工作开展缺少规划,对解决农村残疾人现状向上级汇报不及时,缺少对外宣传,导致农村残疾人受社会关注程度低,所获得公众帮扶支持显得较少,特别在偏僻地区的农村,更难以给予关注。
社会对农村残疾人帮扶渠道狭窄。企业或社会团体一般是针对民政部门或是残联倡议的某一村某一项目的专项需要,提供资金上的捐赠,而且这类项目基本集中于康复设施上,欲通过残疾人自身缩短康复周期,来实现参与经营活动的能力,自身创造经济价值。此种单一的帮扶方式临时性强,缺乏跟踪服务,并不能解决广大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建设需求,甚至都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公共服务特别是心理疏导等领域帮扶严重缺失,为村残疾人群体职业培训不到位,大多数农村残疾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目前各地基层政府或残联开展了针对性强的初级实用技术培训,但是这些培训存在着只能解决残疾人低层次就业的需要,转移就业渠道狭窄,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在帮扶上缺乏“帮、包、带、扶”长效扶持机制,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广大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建设。
民间慈善团体功能发挥不理想。慈善团体是支助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主力军之一,我国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慈善组织:一是由官方或是半官方机构设立,可以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选择针对性的康复项目进行帮扶;二是由民间资本或个人成立的民间慈善组织,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若需向公众筹款必须要挂靠在公募基金下,无形中限制了其自身运行;且因其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等透明度不高,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降低了公众向其捐款的意愿,我国慈善组织并没有完全体现出非营利组织的正规性、独立性及自我控制性,导致募集和捐助的资金有限,投放到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0]第16号】
责编/韩露(实习)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群体 组织建设 困境分析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村残疾人。有6225万,约占全国残疾人口总数的75.04%;2005年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2260元,其中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在684元~944元,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占12.95%;5.12%的农村残疾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1.68%的农村残疾人曾接受过不定期或定期的救济;其中有救助或扶持诉求的农村残疾人占67.78%,但只有12.53%的农村残疾人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为此,帮助农村残疾人共同致富已然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探索以何种形式把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起来,组织方应是政府、第三部门,还是农村残疾人骨干,或是多元化的组织方?通过不断完善“三农”政策和制定残疾人政策,对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给予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从而达到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截止目前,我国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因所处区域不同,组织建设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参与团体的热情高,组织建设起步早,帮扶农村残疾人项目开展较为理想;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相反,形成了马太效应。如:2004年12月,浙江省成立了首家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帮扶联合体—宁围苗木帮扶联合体;2010年,绍兴市新昌县雅张村建立了村级残疾人自助互助合作经营组织—果蔬专业合作社,按临时性、定期性、长期性分别为不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不同的就业需求,为残疾家庭提供了获取经济收入的途径。
结合各级政府、残联针对农村残疾人出台的扶贫、培训、就业的政策文件,各地农村组织并动员农村残疾人加入到由农村残疾人自发形成的自助互助组织或由第三部门牵头人成立的残疾人就业救助组织,创造经济价值;走出一条以农村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抱团”共同致富的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新方式,特别是实现了特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居家就业,改善了农村残疾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奉献爱心、回报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的平台。因此,探讨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困境是势在必行。
经济条件受限,组织建设资金不足
自主创业缺乏资金。农村残疾人由于生理残疾导致他们在农业生产中所获的经济收入较低。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54.1%的家庭年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39.4%的家庭年均收入在2000元~6000元;5.7%的家庭年均收入在6000元~10000元;只有0.8%的家庭年均收入在10000元~20000元。可见农村残疾人家庭年盈余可用于创业的资金是微乎其微。国家自1992年就设置了康复扶贫贷款,1994年成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总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康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康复贷款的再投放要以残疾人的康复、脱贫致富为目标;但是再投放的对象不直接贷给残疾人本人,而是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企业,诸如残联、民政管辖的福利企业;对项目选择的要求: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而且贷款的再投入期限仅限于3年;对于项目的权属关系、抵押物、担保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及还款期限等资质审核都有严格要求和控制。
残疾人办理一笔小额贷款需要个人申请、社区推荐、残联审查,还需要有担保机构对其审核并承诺给予担保、双方签订担保合同后才被推荐给承办银行,银行还要经过最终审核后才予以发放贷款。这种审贷流程长、贷款期限短、信用要求高、贷款利率高再加上基层银行信贷能力有限;大多数农村残疾人群体生活贫困,有的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自身及亲属并不具备抵押能力,多重因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影响了其自助互助创业的信心,导致他们认为通过自身实现自助互助创业的可操作性低,降低了农村残疾人群体参与团体互助组织的热情。
公共财政投入不到位。“十一五”期间,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5年来,中央公共财政投入到“三农”的各项支出逐年递增(如图1)。
图1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及增长比率
虽然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大幅增长,面对农村公共事业领域的诸多问题,基层政府的财政投入主要投放到农业、水利、道路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上,而投入到资助农村残疾人创业的资金比重是很少的。农村残疾人因缺少创业起动资金,自助形成组织创业困难,只能依赖于基层政府或残联牵头,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94.9%的残疾人认为残疾人组织的牵头人应是政府或以残联为代表的第三部门。项目大都因为农村残疾人参与的热情度不高,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农村残疾人的生活并没有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获得相应程度的改善。我国行政村是由多个自然村所组成,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的空间距离大,而且自然村内户与户间的间距亦较大,因此无障碍设施利用率不高,导致公共财政投入到农村无障碍设施的资金也相对偏少,无意中忽略了我国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政策执行困难,组织建设保障不力
公共政策是由问题提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评估四个环节组成,是一个动态运行的过程。农村残疾人对经济的诉求与其现实经济状况存在较大差距,因解决此问题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说明这已然由一个社会问题上升到公共政策问题。为此,2011年,国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但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农村,地级市以上政府结合《纲要》制定了因地制宜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针对所辖区内的各村农业生产状况、残疾人收入的情况不同,制定契合度高的支助计划具有一定的难度,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如图2),只能选择性选取一点作为试点进行帮扶。此外,我国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方面的惠民政策措施重心在城镇,村里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并没有受到同等的重视。 图2 农业生产与家庭收入比例
国家政策在农村执行不理想。政策宣传上,农村残疾人对于《纲要》的具体内容知之甚少,更不知道如何运用政策进行开展和推行经济建设。城市残疾人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社区宣传版等多种渠道了解国家对残疾人的相关政策,而且残联机构相对健全,对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都较为及时。但是基层残联组织不健全,宣传覆盖面窄,对政策宣传达不到覆盖所有农村残疾人群体,使得农村残疾人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信息。而且农村残疾人群体大多数家庭贫困,尤其是偏远的贫困地区,他们的生活条件极差,甚至很多农户家没有电视机和收音机,缺乏有效渠道知晓国家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即便部分农户家有电视机、收音机,但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他们对政策的理解能力较弱,对政策不能领悟,而且他们参与社会共融性差,造成没有人能给他们进行政策解读。政策落实上,农村和城市残疾人群体相比,落实情况不到位。
农村残疾人要自助建立起组织,面临着登记难的障碍。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对于农村残疾人群体,此条例的规定是很难达到的,一些有自助组织愿望的个人或团体也不得不放弃。
文化教育匮乏,组织建设进程缓慢
旧的残疾人观把身体功能有缺陷的残疾人排斥在社会生活主流之外,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将“残”等同于“废”,人一旦废了也就不能为家庭和社会作贡献了,形成了“残疾人是家庭与社会的负担”的残疾人观。农村残疾人由于受旧的残疾人观的影响,经济上处于劣势,加之生理上的缺陷和遭受诸多的社会不公,使其产生极大的自卑感,无暇去思考自己精神层面的需求。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残疾人群体的需要基本维持在物质需要层面,在思想意识领域对组织农村残疾人群体或参与到某个农村残疾人群体中实现共同致富的认识不清。
农村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缺乏求知的客观支撑,造成他们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认识问题能力差,认为接受教育与否都不会对自己的人生有多大改观;缺乏谋生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维持生计;当下农村残疾人群体仍属于边缘性群体,没有主流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就业不公等受歧视现象存在,导致他们倚重于他人的扶助,等待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更有甚是,部分农村残疾人对政府或残联的救助和帮扶的期望值过高,自身就业意识极弱,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现实处境,阻碍了组织农村残疾人群体的进程。
农村残疾人受外在条件制约,缺乏脱贫受教育机会。农村残疾人认为:文化可以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变化是明显的,但满足教育的实现需要诸多外部辅助条件。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开办到县级行政区域,因此,乡(镇)、村里一般只有残疾程度较轻的肢体残疾人方便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但其他农村残疾人特别是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的残疾人根本无法接受教育。2012年6月,长春市九台区700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59.4%的农村残疾人接受小学以下的文化教育;35.7%的接受初中文化教育;4.4% 的接受高中文化教育;0.4%的接受过大专及以上的文化教育。正是由于农村残疾人群体精神需求的滞后,导致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行为消极、被动。
社会帮扶有限,组织建设推力不强
社会公众对农村残疾人关注度低。我国目前,经济上处于优势的人群多集中于城区,他们工作的时间占据比重很大,有许多的人,主观上想对公益事业作些贡献,但是信息的来源多半是通过媒体宣传获悉。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成立村残协和配置村残联专职委员,2011年9月吉林省长春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统计情况(如图3)。
图3 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情况
部分农村村里残疾人的工作基本由村书记兼管,村支书本来辖管村里的事情就很多,而且村书记的年龄一般处于40~50岁左右,受文化教育程度限制,对问题的理解缺乏深层次认知;村里缺乏专门、高素质的残疾人专干,因此,村里对农村残疾人工作开展缺少规划,对解决农村残疾人现状向上级汇报不及时,缺少对外宣传,导致农村残疾人受社会关注程度低,所获得公众帮扶支持显得较少,特别在偏僻地区的农村,更难以给予关注。
社会对农村残疾人帮扶渠道狭窄。企业或社会团体一般是针对民政部门或是残联倡议的某一村某一项目的专项需要,提供资金上的捐赠,而且这类项目基本集中于康复设施上,欲通过残疾人自身缩短康复周期,来实现参与经营活动的能力,自身创造经济价值。此种单一的帮扶方式临时性强,缺乏跟踪服务,并不能解决广大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建设需求,甚至都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公共服务特别是心理疏导等领域帮扶严重缺失,为村残疾人群体职业培训不到位,大多数农村残疾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目前各地基层政府或残联开展了针对性强的初级实用技术培训,但是这些培训存在着只能解决残疾人低层次就业的需要,转移就业渠道狭窄,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在帮扶上缺乏“帮、包、带、扶”长效扶持机制,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广大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建设。
民间慈善团体功能发挥不理想。慈善团体是支助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主力军之一,我国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慈善组织:一是由官方或是半官方机构设立,可以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选择针对性的康复项目进行帮扶;二是由民间资本或个人成立的民间慈善组织,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若需向公众筹款必须要挂靠在公募基金下,无形中限制了其自身运行;且因其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等透明度不高,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降低了公众向其捐款的意愿,我国慈善组织并没有完全体现出非营利组织的正规性、独立性及自我控制性,导致募集和捐助的资金有限,投放到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建设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0]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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