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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等五部门的最新规定,在认定非法证据的程序中公诉机关要承担取证程序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该规定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具有举证能力和资源的合理性,但存在违反证明逻辑、程序性质不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程序性事项的自由证明规则、独立的程序性裁判机制、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建立严格的被羁押者健康信息管理制度等措施予以完善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