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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民主已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力量之源来自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发动群众,这一举措的实行全方位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言说形式,而社会权力关系也随之被改造,民主作为革命的意识形态,在现实的革命进程中曾发挥着不可替换的作用,甚至可以认为民主是黨在1949年构建新中国的基本依据。不过,我们亦清晰看到,正是群众路线的贯彻也才形成了我们国家独特的民主形态。
一、民主的两种主体
按照正统的政治学理论,民主与公民是一对孪生兄弟、相生相伴,一个社会唯有在其法律层面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之后,即每个人能够被认定为公民之后,才能确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中,民主似乎并不涉及公民这一视域,群众而非公民成为了社会革命进程中民主价值的归属和民主运动的主体。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积淀所形成的公民与民主的必然逻辑关系在中国被群众与国家这对关系所替代。公民这一范畴作为西方社会民主实现的理论起点,并随着民主得以实现的历史现实,致使我们从观念上认为“公民”以及“公民社会”才是民主得以展开的基点,而且是唯一基点。不过,在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情况却发生了转变,中国社会革命的民主路途则通过“群众”这一概念和群体来实现,最终使“群众路线”成为中国政治逻辑中民主的本质和指向。
之所以“群众路线”成为民主的中国逻辑基点,其中原因有三:一是“群众路线”符合了传统政治思想对于“民主”的基本理解。“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党必须到人民中间去发现他们的疾苦和需要,然后由党提出解决方案,然后由党(组织)从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向人民做出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很明显,这种这一“群众路线”的理念与传统社会中官吏要为民做主如出一辙,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即是要求任何官员首先要把黎民百姓当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民群众的定位和认知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共产主义的推动因,改变资产阶级社会的力量之源在于民众,正是这一理论指导促使中国革命和建设将“群众路线”作为社会进步发展的根基。民主的进程天然地成为了走“群众路线”的逻辑必然。三是在中国革命建设的现实需求。在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为领导和引领被发动起来的群众,作为领导者的党需要处理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群众路线式的民主正好符合了群众内生的政治要求,在从上至下的政令推行中,在层层落实指示的各式运动中,这一民主形式在不断实践中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当通过这一民主关爱属于自己的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通过这一民主表达对党的负责,党与人民群众的雨水关系得以构建。
二、作为民主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民主在中国的逻辑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之时,中国社会依然是传统的农耕社会,农民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取得革命的胜利,就必须获得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要发动群众革命,就需要给予群众以“实惠”,唤起群众翻身解放当主人的革命意识,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党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唤醒与被唤醒的关系就促成了群众式民主的最初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民主就是要理清党群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民主逻辑指引下,原本需要“选举”、需要“授权”的民主过程被发动起来的群众用自愿服从、甘于接受的形式所完成。
这种自愿服从的民主政治逻辑,使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的民主诉求在“群众路线”的理论和实践中努力实现着内在的契合和统一。群众服从建立在党没有自身的私利,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是群众的带领者和群众利益的保卫者。因此作为党的各级官员,必须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不断到群众中去;而作为群众,也明白自身的职责,他们知道自己对领导者没有必然的影响力,但当领导深入其中却又能配合领导表现出应有的态度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民主本来的对立紧张在和谐愉快的氛围中获得放释。
虽然我们会对这一民主形式有太多的微词,不过,作为中国民主政治构建和运作中已然存在的样态,这也正为中国民主政治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改进的平台。因为“群众路线”式民主尚在中国社会发挥强大作用,同时其惯性势力还要完成它的历史责任。对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伟大社会革命和建设而言,群众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民主的意义在于动员群众并发挥他们的力量,党作为历史发展的自觉者,有必要告知群众,让群众成为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真正主人。因此,“群众路线”首要的便是党要与群众时刻保持沟通,与群众推心置腹。这一路线的推行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密切联系群众,走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的特点在于具有广泛的参与性,不分时间、地点,随时可以让群众成为政治的参与者。不过由于缺乏制度化的举措,这一民主形式所采集的民意总是被忽视。“群众社会和参与社会两者都具有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它们的区别在于各自政治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化程度。在群众社会里,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无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而参与政体则不是这样,它的民众高度参政是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组织和安排的。……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参与总是广泛的和通过合法渠道加以组织和安排的。” 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主法制化的推进、民众法制意识的提升以及党领导方式的变化,“群众路线”式的民主方式有了一些改变,社会似乎正在努力争取民主发展的新形式、新进程,可是,鉴于“群众路线”式民主的固态结构,中国民主化进程依然必须将其作为研究对象。
三、“群众路线”式民主的内容与形式
“群众路线”作为民主的中国逻辑与路径,有其独特而多样的内容与形式。就其内容而言,“群众路线”的民主格式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从一开始就深入到党领导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 ②而就其形式来说,“群众路线”民主的实现方式完全超乎西方民主的代议做法,其实现方式除了集中代表发表见解而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充分发挥出广大群众的智慧,并建立起群众反映问题的平台,从而能够将群众的问题迅速传递,而当某一问题不能为上级官吏解决之时,群众更是有权利将问题反映到更高的机构和官员,于是形成了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式民主,例如上访就是“群众路线”民主的具体而真实的写照。 “群众路线”式民主一方面将民主所包容的人人平等、人民当家作主的内质由政治层面朝国家和社会的各方面扩展,这一民主进而被理解为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全面超越;另一方面,“群众路线”民主的多样形式与内容适应了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中群众的地位和群众自身的身份认同。
四、民主集中制的内在逻辑
“群众路线”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其具体体现为“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源自无产阶级政党的现实需要和理论总结。“民主集中制”可以被理解为既要民主,又要集中,两者必须兼顾。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这一原则常常因实际需求偏向了集中,因为民主是党的要求,集中更是党的要求,集中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具体组织机构性质、任务的不同,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其具体表现则有所不同,在党的组织中,由于受到党组织性质的内在规定,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仅是作为民主的内在要求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内在要求而存在,于是,‘集中’就往往要越出‘民主’的规范,同‘民主’一起成为党组织生命力之所在。” ③
必须说明的是:民主集中制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党内领导者与党内群众之间的关系;二是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作为国家主体的群众之间的关系。很明显,这两种“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发挥是不同的,但现实中二者往往被等同起来。这一等同必然强化了党的纪律,以至于在国家与群众之间的民主被党的纪律要求所影响。从根本上说,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都是一种“群众路线”,虽然它们在党和国家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不同,党及其党领导的国家并不能严格区分其领导者和群众的关系,模糊化的关系导致所有类型的民主集中制都以党的纪律作为了最终衡量标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民主集中制意味着“民主”是与“集中”同时出现的,民主是集中的民主,集中是民主的集中,民主是为了更好的集中。“民主”与“集中”这种“统一”要求本身体现为“群众路线”的辩证逻辑,这一辩证逻辑作为“矛盾”共同存在于党和国家中,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着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即是说,先民主,再集中,集中是民主的落脚点。
概而言之,“群众路线”作为“民主集中制”中国式的实践,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化成果,作为“民主集中制”的“群众路线”分别赋予党的组织有效性以及“从群众构建国家”的民主合法性。因此,“群众路线”依然是我们研究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不可回避的内容。■
注释:
①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劉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
② 【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1页。
③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6页。
一、民主的两种主体
按照正统的政治学理论,民主与公民是一对孪生兄弟、相生相伴,一个社会唯有在其法律层面确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之后,即每个人能够被认定为公民之后,才能确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中,民主似乎并不涉及公民这一视域,群众而非公民成为了社会革命进程中民主价值的归属和民主运动的主体。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积淀所形成的公民与民主的必然逻辑关系在中国被群众与国家这对关系所替代。公民这一范畴作为西方社会民主实现的理论起点,并随着民主得以实现的历史现实,致使我们从观念上认为“公民”以及“公民社会”才是民主得以展开的基点,而且是唯一基点。不过,在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情况却发生了转变,中国社会革命的民主路途则通过“群众”这一概念和群体来实现,最终使“群众路线”成为中国政治逻辑中民主的本质和指向。
之所以“群众路线”成为民主的中国逻辑基点,其中原因有三:一是“群众路线”符合了传统政治思想对于“民主”的基本理解。“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党必须到人民中间去发现他们的疾苦和需要,然后由党提出解决方案,然后由党(组织)从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向人民做出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很明显,这种这一“群众路线”的理念与传统社会中官吏要为民做主如出一辙,所谓“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即是要求任何官员首先要把黎民百姓当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民群众的定位和认知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是共产主义的推动因,改变资产阶级社会的力量之源在于民众,正是这一理论指导促使中国革命和建设将“群众路线”作为社会进步发展的根基。民主的进程天然地成为了走“群众路线”的逻辑必然。三是在中国革命建设的现实需求。在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为领导和引领被发动起来的群众,作为领导者的党需要处理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群众路线式的民主正好符合了群众内生的政治要求,在从上至下的政令推行中,在层层落实指示的各式运动中,这一民主形式在不断实践中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当通过这一民主关爱属于自己的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通过这一民主表达对党的负责,党与人民群众的雨水关系得以构建。
二、作为民主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民主在中国的逻辑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之时,中国社会依然是传统的农耕社会,农民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取得革命的胜利,就必须获得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要发动群众革命,就需要给予群众以“实惠”,唤起群众翻身解放当主人的革命意识,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党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唤醒与被唤醒的关系就促成了群众式民主的最初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民主就是要理清党群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民主逻辑指引下,原本需要“选举”、需要“授权”的民主过程被发动起来的群众用自愿服从、甘于接受的形式所完成。
这种自愿服从的民主政治逻辑,使党的领导地位与人民的民主诉求在“群众路线”的理论和实践中努力实现着内在的契合和统一。群众服从建立在党没有自身的私利,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是群众的带领者和群众利益的保卫者。因此作为党的各级官员,必须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不断到群众中去;而作为群众,也明白自身的职责,他们知道自己对领导者没有必然的影响力,但当领导深入其中却又能配合领导表现出应有的态度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民主本来的对立紧张在和谐愉快的氛围中获得放释。
虽然我们会对这一民主形式有太多的微词,不过,作为中国民主政治构建和运作中已然存在的样态,这也正为中国民主政治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改进的平台。因为“群众路线”式民主尚在中国社会发挥强大作用,同时其惯性势力还要完成它的历史责任。对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伟大社会革命和建设而言,群众是历史进步的动力,民主的意义在于动员群众并发挥他们的力量,党作为历史发展的自觉者,有必要告知群众,让群众成为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真正主人。因此,“群众路线”首要的便是党要与群众时刻保持沟通,与群众推心置腹。这一路线的推行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密切联系群众,走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的特点在于具有广泛的参与性,不分时间、地点,随时可以让群众成为政治的参与者。不过由于缺乏制度化的举措,这一民主形式所采集的民意总是被忽视。“群众社会和参与社会两者都具有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它们的区别在于各自政治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化程度。在群众社会里,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无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而参与政体则不是这样,它的民众高度参政是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组织和安排的。……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参与总是广泛的和通过合法渠道加以组织和安排的。” 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主法制化的推进、民众法制意识的提升以及党领导方式的变化,“群众路线”式的民主方式有了一些改变,社会似乎正在努力争取民主发展的新形式、新进程,可是,鉴于“群众路线”式民主的固态结构,中国民主化进程依然必须将其作为研究对象。
三、“群众路线”式民主的内容与形式
“群众路线”作为民主的中国逻辑与路径,有其独特而多样的内容与形式。就其内容而言,“群众路线”的民主格式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从一开始就深入到党领导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 ②而就其形式来说,“群众路线”民主的实现方式完全超乎西方民主的代议做法,其实现方式除了集中代表发表见解而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充分发挥出广大群众的智慧,并建立起群众反映问题的平台,从而能够将群众的问题迅速传递,而当某一问题不能为上级官吏解决之时,群众更是有权利将问题反映到更高的机构和官员,于是形成了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式民主,例如上访就是“群众路线”民主的具体而真实的写照。 “群众路线”式民主一方面将民主所包容的人人平等、人民当家作主的内质由政治层面朝国家和社会的各方面扩展,这一民主进而被理解为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全面超越;另一方面,“群众路线”民主的多样形式与内容适应了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中群众的地位和群众自身的身份认同。
四、民主集中制的内在逻辑
“群众路线”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其具体体现为“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源自无产阶级政党的现实需要和理论总结。“民主集中制”可以被理解为既要民主,又要集中,两者必须兼顾。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这一原则常常因实际需求偏向了集中,因为民主是党的要求,集中更是党的要求,集中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具体组织机构性质、任务的不同,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类型的组织中,其具体表现则有所不同,在党的组织中,由于受到党组织性质的内在规定,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仅是作为民主的内在要求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内在要求而存在,于是,‘集中’就往往要越出‘民主’的规范,同‘民主’一起成为党组织生命力之所在。” ③
必须说明的是:民主集中制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党内领导者与党内群众之间的关系;二是党所领导的国家和作为国家主体的群众之间的关系。很明显,这两种“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发挥是不同的,但现实中二者往往被等同起来。这一等同必然强化了党的纪律,以至于在国家与群众之间的民主被党的纪律要求所影响。从根本上说,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都是一种“群众路线”,虽然它们在党和国家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不同,党及其党领导的国家并不能严格区分其领导者和群众的关系,模糊化的关系导致所有类型的民主集中制都以党的纪律作为了最终衡量标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民主集中制意味着“民主”是与“集中”同时出现的,民主是集中的民主,集中是民主的集中,民主是为了更好的集中。“民主”与“集中”这种“统一”要求本身体现为“群众路线”的辩证逻辑,这一辩证逻辑作为“矛盾”共同存在于党和国家中,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着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即是说,先民主,再集中,集中是民主的落脚点。
概而言之,“群众路线”作为“民主集中制”中国式的实践,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化成果,作为“民主集中制”的“群众路线”分别赋予党的组织有效性以及“从群众构建国家”的民主合法性。因此,“群众路线”依然是我们研究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不可回避的内容。■
注释:
①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劉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
② 【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1页。
③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