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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受制通过约束司法权来保障司法公正。从理论上而言,司法受制具有必要性,从实践角度而言,司法受制是一种客观存在。司法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必然受到其他因素制约,只是这种制约有些不尽科学、合理,应当予以适当调整。转型中国应做到人大对司法的制约应强化;党对司法的制约应规范化;行政对司法的制约应弱化,特定时代社会“气候”对司法的制约要顺应,非理性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制约应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