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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发展既表现为实体法的演变与完善也表现为程序法的进化和发达,就程序法的发展而言,我国的程序立法并未带来应然效果,程序上的形式主义在选举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上都有较明显地表现。这主要是法律程序本身不完善甚至缺乏正当性的要求,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克服程序中的形式主义需要我们全面关注程序价值,宣传程序正义思想;继续完善程序立法;强化程序观念、建立程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