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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情心是一个重要的伦理话题。本文有当下现实案例引发思考,来探讨同情心的限度以及可能的标准。
关键词:同情心,限度;标准
關于同情心问题的思考一直是学术界千古不变,越讨论越激烈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东方,亦或是西方,无论在远古,亦或是当今。这个话题一直反复拿来被重提,从孟子的恻隐之心到王阳明的万物一体,何怀宏的良知之见。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到斯密的同情观、休谟的人性论,卢梭的同情论等等。可见,同情心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被一次又一次地反复探讨。在每个时期,同情心都有它特殊的内涵与思考价值。
当今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冷漠"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关于同情心话题的讨论再一次被搬上了历史的舞台。人们的眼球每天都被新闻里所报道的各种社会事件所冲击,如某位老人"假摔"近七年只为骗取钱财;"小悦悦"事件中的大量冷漠旁观者;在公交车上"座位门"事件;大学生为减轻心理压力而虐猫事件;职业乞丐团伙利用人们同情心而才用各种骗钱手段并取得可观收入;司机肇事就想逃逸而不施以援手,并抱着"碾伤不如碾死"的强盗逻辑心安理得地施行罪恶等等。 遗憾的是,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发生的,正在天天上演的社会现象,甚至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中国社会问题。同情心的话题再一次成为了一个热点讨论,人们开始思考当今时代同情心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一 基本概念界定
什么是同情心?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对于同情心话题的思考都是一个延续千年的既古老又经典的话题。在中国庞大精深的哲学史中,关于同情的相关是非常丰富的,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有典型参考意义地可谓是孟子所论述的恻隐之心。在西方的哲学史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可数亚当·斯密的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所论述的同情心的概念。
在本文中,同情心被定义为: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人皆有的、受社会环境影响、及其不稳定的情感,它生命力的延续需要后期不断学习。
首先,同情心的主体是人,它是仅仅是作为理性思维的人才具有的。虽然动物中也会有相类似与同情心的成分,但它不等同于同情心。 其次,同情心是一种天性,是附带在人身上的,与生俱来的。不管人类处于怎样的成长阶段,收到何种文化氛围、生活经历的影响。再者,同情心是一种受社会环境影响、及其不稳定的情感。它虽然不会消失,但是却非常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及其不稳定的,总是以显性或者隐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情心不同于良心,它们都是道德层面的概念,都受到环境的影响,但是良心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情感,甚至可以说是环境作用的产物。良心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指导、监督、评判人类的行为,但是同情心却仅仅只是情感,它生命力的成长需要后天个人的学习与良好环境的相互作用。
关于"限度"的讨论在古今中文历史上也是非常多的。在中国哲学史中,主要有中庸思想。与此相类似的,在西方哲学史上也有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论"。在本文中,同情心的限度被理解为:"在实践同情心时,既不过度地、也不过少地同情他人。"对于同情心限度地把握,关键在于"度"的概念。即不过之,也不及之。过度地同情他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比如对一个残疾人过分地同情,反而会伤害他的自尊心;对一些孤独儿童过度地同情关系,甚至不关心自己的家人而将大量的时间付出在他们身上,那么这样的同情心也是不合理的、不理性的。此外,过度地同情他人也很可能在一些不道德的人所利用,最后反而做了所谓的好事而伤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情心的限度也要求我们不过少的同情他人。同情心是人类的天性,是一种普遍的情感,但它在后天的生长环境中确实及其不稳定的,需要我们时刻地去践行。
二 同情心限度的标准
当同情心注入理性之后,即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借鉴中庸思想,把握一个合理的度。按照这一论点继续深入下去,不仅要发出疑问,这个合理的度是否应该有一个可能的参考标准呢?如果有,这个标准将会是什么呢?
1) 自我评价
在道德自我评价中,良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心是一定时期社会文化的产物,良心是后来的,是一定社会关系和到底关系的反应,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信念的结果,也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良心不是他律的,它是自我立法的,人心中的一个内部法庭的意识便是良心,良心是自律的,是来源于人类灵魂最深处的声音,是内心最真诚的呐喊,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善的品质。一旦当事人的行为背离内心这个法官所制定的道德标准的时候,当事人就会感到害怕、恐惧与不安,生怕受到法官的惩罚与谴责。良心在道德评价中,总是同责任感,荣誉感和羞耻感结合在一起的,从而对于自己的所作出的符合社会善的行为,会感到兴荣,崇高,问心无愧,并带来精神上的欣慰感;反之,对自己所作出的不道德行为则会感到羞耻,并对自己进行谴责。①良心也同时相伴着各种复杂的情感成分,当事人做了"好"的事情的时候,不论这种"好"的事情是符合当事人个人内心的标准或者当下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标准的时候,它就会随之带来愉悦之感,这种快乐的感情是一种对自己价值的一种肯定、激励与指引。相反地,如果做了"不好"的事情,那么当事人随之就会伴随着一种痛苦的煎熬。
在一个法律的制定,执行,效率还不完全完美的社会中,良心确实是衡量同情心限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当人们的行为违背了当代道德最基本的要求的时候,无论法律是否能够兼顾到,良心总会自动在人类心中发生作用,当事人常常会寝食难安,担心害怕,甚至不敢去接触、联想那些相类似的环境、人物,以免触景生情。同时,这种复杂的感情还夹杂着长期痛苦的煎熬,让当事人总觉得心中隐隐有一件事情,而这件事情时不时地就会冷不丁地不受意识控制地从脑海中突然地出现,尤其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这种感觉让人觉得害怕、恐惧、不安。从时间的长度来看,这痛苦的煎熬与内心不断地谴责是具有长远的影响力,有时候甚至伴随着当事人的一辈子,直到呼吸停止的那一刻为止。或者大多数当事人根本等不到自然地死亡。就以某种方式比如自杀,做更多的善事等等方式来赎罪。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无形的制约、监督作用更甚于法律的影响。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面对审判的时候,如此的从容淡定,宁死不屈,就算是死也要按照良心而行。这也充分地说明了,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自我牺牲的无私至高境界。良心的作用对人们的心灵具有巨大的震慑力,而且对行为的结果的影响也是持久而深远的。 诚然,社会确实是通过法律来指引、规范我们的行为与反映道德水准。例如,法律上将谋杀他人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当事人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所以是不道德的,是錯误的。但是,合法性不等于道德,合法性更不能作为我们不道德的辩解理由,例如,烟草公司的经营无疑是合乎法律的,但是许多人却并不认为它是道德的。人人皆知,烟草有害人的身体健康,但是烟草公司的生意却依然经营得如火如荼,它的存在虽有无奈,但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它的社会效益。虽然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一致性,但它们却从来都不是对等的,社会并非完全是通过法律来是人们变得更加道德,社会也无法通过法律让人类变得更加道德。所以,大多数时候,法律制度无法无孔不入地监督我们的行为,需要的就是良心这把内心的平衡称,这位无形的法官来自律、指引、监督我们的"善"的道德行为。
2)他人评价
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但是不可否认,并不是所有人对于良心的定义都是一致的。受到成长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些人的道德底线可以会高一些,而有些人的道德底线则会低很多,甚至没有。每个人的道德警示灯点亮的级别也是完全不一致的。道德标准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而且也没有办法将其完美化、绝对性、甚至统一性。否之社会上也不需要依靠的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性地规范、指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了。很显然,仅仅依靠个人的动机,良心的内心谴责作为同情心限度的标准是过于主观的,是有失偏颇的。这样看来,或许我们应该寻求另一条更为客观的标准。
"目的论相信,一个行为的对或错,部分地甚至完全是完全地取决于其造成结果的好与坏"②,"倘若不伤害到他人的话,人们应该可以自由地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一个人要对社会负责的唯一一种行为,就是影响他人的行为。只要我不伤害到任何他人,那么,我的权利的独立性就是绝对的。个体是他自己,是自己身体和思想的最高统治者。"③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做大多数幸福的思想与密尔的自由论的观点或许可以可我们一些启示与思考。从行为影响的所产生的结果来看,尽可能不伤害他人利益是作为同情心的限度的第二条参考的客观标准。
英国伦理学家罗斯认为,不伤害义务是在我们应该产生尽可能多的善的普遍原则下出现的。勿恶的义务是仁慈义务的第一步,人们只有首先做到不伤害,才能谈得上行之为善。④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奉行这样的原则。当然,不伤害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绝对意义上的不伤害原则不仅仅在理论上难以定义,而且在实践生活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它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处理事件的时候,尽可能少的去伤害相关利益者,如果有伤害,也使伤害降低到最低的、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行为产生的结果上来看,他人被伤害了就是被伤害了,这个结果已经自明了一切。此时无论行驶行为的主人是出于何种顾虑,何种考虑,或者是无意的也已经不可能称为他人已经受到伤害而少受到责罚的辩解理由。
在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伤害的时候,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接受程度的底线原则。如果一味的牺牲自我、过度的牺牲自我只为成全他人,那么也是不合理。举个例子来说,蚊子作为万物的一种生灵也是具有一定生命力的,而且它主要是依靠人类的血液来继续存活下去。人类具有同情心,但是,人类却不可能为了同情心,去怜悯要生存下去的蚊子。同样地,对待我们同类更需如此。所以,我们在同情他人的时候,需要有一个限度,在尽量地减少对他人的伤害时,也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伤害。
虽然以上我们在"忍"上给同情心找了一个限度的标准,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忍"是在迫不得已下的"非常态",它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持久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需要同情心。但是,仁爱,同情心并不是无限度的提倡,如果无原则的实行,就是对敌人与社会不良分子的迁就姑息,这无疑是背离同情心的本身的意义与价值的。一个人的同情心是可以被无限提倡与延续的,但是同情心这种情感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却一定要有所限制的,它一定是有限度的。
综上所述,同情不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情感,这种天性更需要后天的学习,激发,培养,成绩,使得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在发生同情心行为的同时,还需要一个合理的度。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以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是否最小化减少对他人与自身的利益的伤害相结合是衡量这个度的参考标准。
道德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非常熟悉地说这个人的行为是道德的,那个人的品性是不道德的;...然而当我们在这种具体理解之外再来看我们的这些理解时,则觉得不尽味,未尽其境....所谓"道可道,非常道"。道德无所在,有无所不在。 这说明了,道德现象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很难有标准的言语来表达清楚应该怎么做或是不应该怎么做,因此我们也很难制定出具体的条款去衡量所谓的道德境界的高于低。道德之所以如此使我们感到迷惑不解,难识庐山真面目,就是因为道德作为应当与不应当的价值判断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在古今中外浩如烟海的思想中挖掘出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只能找一些可能的参考标准来结合当今的现实才更有意义。
注释:
①余仕麟:《伦理学要义》, 四川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61页。
②罗马里诺夫:黄亮译,《哲学是一剂良药》,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③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是好》,中信出版社, 第54页
④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3页。
参考文献:
[1]余仕麟:《伦理学要义》, 四川出版集团,2010年版
[2]罗马里诺夫:黄亮译,《哲学是一剂良药》,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3]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是好》,中信出版社
[4]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同情心,限度;标准
關于同情心问题的思考一直是学术界千古不变,越讨论越激烈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东方,亦或是西方,无论在远古,亦或是当今。这个话题一直反复拿来被重提,从孟子的恻隐之心到王阳明的万物一体,何怀宏的良知之见。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到斯密的同情观、休谟的人性论,卢梭的同情论等等。可见,同情心作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被一次又一次地反复探讨。在每个时期,同情心都有它特殊的内涵与思考价值。
当今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冷漠"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关于同情心话题的讨论再一次被搬上了历史的舞台。人们的眼球每天都被新闻里所报道的各种社会事件所冲击,如某位老人"假摔"近七年只为骗取钱财;"小悦悦"事件中的大量冷漠旁观者;在公交车上"座位门"事件;大学生为减轻心理压力而虐猫事件;职业乞丐团伙利用人们同情心而才用各种骗钱手段并取得可观收入;司机肇事就想逃逸而不施以援手,并抱着"碾伤不如碾死"的强盗逻辑心安理得地施行罪恶等等。 遗憾的是,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发生的,正在天天上演的社会现象,甚至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中国社会问题。同情心的话题再一次成为了一个热点讨论,人们开始思考当今时代同情心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一 基本概念界定
什么是同情心?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对于同情心话题的思考都是一个延续千年的既古老又经典的话题。在中国庞大精深的哲学史中,关于同情的相关是非常丰富的,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有典型参考意义地可谓是孟子所论述的恻隐之心。在西方的哲学史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可数亚当·斯密的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所论述的同情心的概念。
在本文中,同情心被定义为: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人皆有的、受社会环境影响、及其不稳定的情感,它生命力的延续需要后期不断学习。
首先,同情心的主体是人,它是仅仅是作为理性思维的人才具有的。虽然动物中也会有相类似与同情心的成分,但它不等同于同情心。 其次,同情心是一种天性,是附带在人身上的,与生俱来的。不管人类处于怎样的成长阶段,收到何种文化氛围、生活经历的影响。再者,同情心是一种受社会环境影响、及其不稳定的情感。它虽然不会消失,但是却非常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及其不稳定的,总是以显性或者隐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情心不同于良心,它们都是道德层面的概念,都受到环境的影响,但是良心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情感,甚至可以说是环境作用的产物。良心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指导、监督、评判人类的行为,但是同情心却仅仅只是情感,它生命力的成长需要后天个人的学习与良好环境的相互作用。
关于"限度"的讨论在古今中文历史上也是非常多的。在中国哲学史中,主要有中庸思想。与此相类似的,在西方哲学史上也有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论"。在本文中,同情心的限度被理解为:"在实践同情心时,既不过度地、也不过少地同情他人。"对于同情心限度地把握,关键在于"度"的概念。即不过之,也不及之。过度地同情他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比如对一个残疾人过分地同情,反而会伤害他的自尊心;对一些孤独儿童过度地同情关系,甚至不关心自己的家人而将大量的时间付出在他们身上,那么这样的同情心也是不合理的、不理性的。此外,过度地同情他人也很可能在一些不道德的人所利用,最后反而做了所谓的好事而伤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情心的限度也要求我们不过少的同情他人。同情心是人类的天性,是一种普遍的情感,但它在后天的生长环境中确实及其不稳定的,需要我们时刻地去践行。
二 同情心限度的标准
当同情心注入理性之后,即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借鉴中庸思想,把握一个合理的度。按照这一论点继续深入下去,不仅要发出疑问,这个合理的度是否应该有一个可能的参考标准呢?如果有,这个标准将会是什么呢?
1) 自我评价
在道德自我评价中,良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心是一定时期社会文化的产物,良心是后来的,是一定社会关系和到底关系的反应,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信念的结果,也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良心不是他律的,它是自我立法的,人心中的一个内部法庭的意识便是良心,良心是自律的,是来源于人类灵魂最深处的声音,是内心最真诚的呐喊,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善的品质。一旦当事人的行为背离内心这个法官所制定的道德标准的时候,当事人就会感到害怕、恐惧与不安,生怕受到法官的惩罚与谴责。良心在道德评价中,总是同责任感,荣誉感和羞耻感结合在一起的,从而对于自己的所作出的符合社会善的行为,会感到兴荣,崇高,问心无愧,并带来精神上的欣慰感;反之,对自己所作出的不道德行为则会感到羞耻,并对自己进行谴责。①良心也同时相伴着各种复杂的情感成分,当事人做了"好"的事情的时候,不论这种"好"的事情是符合当事人个人内心的标准或者当下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标准的时候,它就会随之带来愉悦之感,这种快乐的感情是一种对自己价值的一种肯定、激励与指引。相反地,如果做了"不好"的事情,那么当事人随之就会伴随着一种痛苦的煎熬。
在一个法律的制定,执行,效率还不完全完美的社会中,良心确实是衡量同情心限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当人们的行为违背了当代道德最基本的要求的时候,无论法律是否能够兼顾到,良心总会自动在人类心中发生作用,当事人常常会寝食难安,担心害怕,甚至不敢去接触、联想那些相类似的环境、人物,以免触景生情。同时,这种复杂的感情还夹杂着长期痛苦的煎熬,让当事人总觉得心中隐隐有一件事情,而这件事情时不时地就会冷不丁地不受意识控制地从脑海中突然地出现,尤其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这种感觉让人觉得害怕、恐惧、不安。从时间的长度来看,这痛苦的煎熬与内心不断地谴责是具有长远的影响力,有时候甚至伴随着当事人的一辈子,直到呼吸停止的那一刻为止。或者大多数当事人根本等不到自然地死亡。就以某种方式比如自杀,做更多的善事等等方式来赎罪。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无形的制约、监督作用更甚于法律的影响。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面对审判的时候,如此的从容淡定,宁死不屈,就算是死也要按照良心而行。这也充分地说明了,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自我牺牲的无私至高境界。良心的作用对人们的心灵具有巨大的震慑力,而且对行为的结果的影响也是持久而深远的。 诚然,社会确实是通过法律来指引、规范我们的行为与反映道德水准。例如,法律上将谋杀他人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当事人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所以是不道德的,是錯误的。但是,合法性不等于道德,合法性更不能作为我们不道德的辩解理由,例如,烟草公司的经营无疑是合乎法律的,但是许多人却并不认为它是道德的。人人皆知,烟草有害人的身体健康,但是烟草公司的生意却依然经营得如火如荼,它的存在虽有无奈,但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它的社会效益。虽然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一致性,但它们却从来都不是对等的,社会并非完全是通过法律来是人们变得更加道德,社会也无法通过法律让人类变得更加道德。所以,大多数时候,法律制度无法无孔不入地监督我们的行为,需要的就是良心这把内心的平衡称,这位无形的法官来自律、指引、监督我们的"善"的道德行为。
2)他人评价
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但是不可否认,并不是所有人对于良心的定义都是一致的。受到成长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些人的道德底线可以会高一些,而有些人的道德底线则会低很多,甚至没有。每个人的道德警示灯点亮的级别也是完全不一致的。道德标准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而且也没有办法将其完美化、绝对性、甚至统一性。否之社会上也不需要依靠的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性地规范、指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了。很显然,仅仅依靠个人的动机,良心的内心谴责作为同情心限度的标准是过于主观的,是有失偏颇的。这样看来,或许我们应该寻求另一条更为客观的标准。
"目的论相信,一个行为的对或错,部分地甚至完全是完全地取决于其造成结果的好与坏"②,"倘若不伤害到他人的话,人们应该可以自由地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一个人要对社会负责的唯一一种行为,就是影响他人的行为。只要我不伤害到任何他人,那么,我的权利的独立性就是绝对的。个体是他自己,是自己身体和思想的最高统治者。"③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做大多数幸福的思想与密尔的自由论的观点或许可以可我们一些启示与思考。从行为影响的所产生的结果来看,尽可能不伤害他人利益是作为同情心的限度的第二条参考的客观标准。
英国伦理学家罗斯认为,不伤害义务是在我们应该产生尽可能多的善的普遍原则下出现的。勿恶的义务是仁慈义务的第一步,人们只有首先做到不伤害,才能谈得上行之为善。④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奉行这样的原则。当然,不伤害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绝对意义上的不伤害原则不仅仅在理论上难以定义,而且在实践生活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它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处理事件的时候,尽可能少的去伤害相关利益者,如果有伤害,也使伤害降低到最低的、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行为产生的结果上来看,他人被伤害了就是被伤害了,这个结果已经自明了一切。此时无论行驶行为的主人是出于何种顾虑,何种考虑,或者是无意的也已经不可能称为他人已经受到伤害而少受到责罚的辩解理由。
在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伤害的时候,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接受程度的底线原则。如果一味的牺牲自我、过度的牺牲自我只为成全他人,那么也是不合理。举个例子来说,蚊子作为万物的一种生灵也是具有一定生命力的,而且它主要是依靠人类的血液来继续存活下去。人类具有同情心,但是,人类却不可能为了同情心,去怜悯要生存下去的蚊子。同样地,对待我们同类更需如此。所以,我们在同情他人的时候,需要有一个限度,在尽量地减少对他人的伤害时,也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伤害。
虽然以上我们在"忍"上给同情心找了一个限度的标准,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忍"是在迫不得已下的"非常态",它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持久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需要同情心。但是,仁爱,同情心并不是无限度的提倡,如果无原则的实行,就是对敌人与社会不良分子的迁就姑息,这无疑是背离同情心的本身的意义与价值的。一个人的同情心是可以被无限提倡与延续的,但是同情心这种情感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却一定要有所限制的,它一定是有限度的。
综上所述,同情不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情感,这种天性更需要后天的学习,激发,培养,成绩,使得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在发生同情心行为的同时,还需要一个合理的度。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以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是否最小化减少对他人与自身的利益的伤害相结合是衡量这个度的参考标准。
道德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非常熟悉地说这个人的行为是道德的,那个人的品性是不道德的;...然而当我们在这种具体理解之外再来看我们的这些理解时,则觉得不尽味,未尽其境....所谓"道可道,非常道"。道德无所在,有无所不在。 这说明了,道德现象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很难有标准的言语来表达清楚应该怎么做或是不应该怎么做,因此我们也很难制定出具体的条款去衡量所谓的道德境界的高于低。道德之所以如此使我们感到迷惑不解,难识庐山真面目,就是因为道德作为应当与不应当的价值判断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在古今中外浩如烟海的思想中挖掘出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只能找一些可能的参考标准来结合当今的现实才更有意义。
注释:
①余仕麟:《伦理学要义》, 四川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61页。
②罗马里诺夫:黄亮译,《哲学是一剂良药》,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③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是好》,中信出版社, 第54页
④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3页。
参考文献:
[1]余仕麟:《伦理学要义》, 四川出版集团,2010年版
[2]罗马里诺夫:黄亮译,《哲学是一剂良药》,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3]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是好》,中信出版社
[4]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